1、婚内侵权问题研究摘 要 婚姻关系是我们生活中很重要的一种法律关系,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化,婚姻中的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文通过分析婚内侵权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其具体的解决方案,旨在减少或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为被害方寻求更好的救济。 关键词 婚内侵权 婚姻关系 法律关系 作者简介:李惠霞,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2012 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69-02 一、研究婚内侵权问题的意义 婚内侵权问题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因此研究婚内侵权问题不仅具有实践中的指导意义,还具有其他各方面的意义。 (一)是维护和谐稳定的婚
2、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婚内侵权,即夫妻侵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法侵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遭受损害的过错行为。由此,从婚内侵权的定义上看,婚内侵权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行为,给被侵害方造成了身体与心理上的严重伤害,是破坏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的直接原因。因此,研究婚内侵权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认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 从婚内侵权的特征看,婚内侵权作为一种民事侵权,既有民事侵权的一般特征,又呈现出一定的特殊性。第一,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具有特定性。第二,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合法
3、夫妻之间,即主体的特定性。第三,侵权行为的客体为夫妻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第四,夫妻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即配偶权及由配偶权派生的配偶财产权是婚内侵权的前提。第五,侵权行为的方式既包括作为又包括不作为。以作为方式构成的婚内侵权,有家庭暴力导致的人身伤害、私自处理共同财产导致对财产权的侵犯等。以不作为方式形成的婚内侵权,有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等。 因此,研究婚内侵权有助于确认责任人与正确认定婚内侵权行为,是认定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 (三)符合我国婚姻立法精神,是维护法律权威的要求 我国婚姻法第 2 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
4、益。 ”第 4 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可见,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无论以何种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即是对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及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义务的违反,是对平等、和睦、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破坏。因此,研究婚内侵权问题符合我国婚姻立法的精神,对维护法律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有助于维护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化,实践中存在很多类型的婚内侵权行为,如侵害夫妻一方身体健康权的行为,实务中最常见的如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由此引发的婚内侵权之诉在实务中的比例日渐增大。因此,维
5、护被侵害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婚内侵权行为的发生,为受侵害方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是我们目前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 总之,婚内侵权不仅破坏了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而且也不利于我国法治国家的构建,更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加之我国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婚内侵权并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因此研究婚内侵权问题符合我国婚姻立法的精神和调整我国夫妻关系的现实需要,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二、婚内侵权问题产生的原因 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有其原因,婚内侵权尽管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也有其产生的多方面原因。 (一)婚姻质量差是婚内侵权的直接原因 这一点尤其表现在以家庭暴力为
6、主的侵权行为中。由于婚前双方不够了解,对物质基础比较看重,功利色彩比较浓厚,造成婚后互相调适能力差,一有矛盾易激发家庭暴力。另外,生活节奏不断加快,外界的诱惑不断增多,生活、工作压力不断增大,有些心理脆弱的人易心理失衡,家庭小事容易引发家庭暴力,以此作为自己宣泄的方式。 (二)社会观念意识是婚内侵权产生的历史原因 这一点尤其表现在对配偶权利的侵害中,如重婚、姘居、通奸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虽然我国宪法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心中根深蒂固。许多家庭中的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意声张,使这类侵权行为存在较大的
7、隐蔽性。同时,农村部分妇女“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陈旧思想观念依然存在,为了子女和家庭的完整,固守着从一而终。 (三)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差,是婚内侵权产生的内部原因 这一点贯穿于婚内侵权几乎所有的侵权行为中。很多夫妻均认为夫妻过日子吵闹是正常的,打骂甚至是出轨行为均是可以原谅的,其原因就在于他们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遭受侵权后顾虑重重,委屈忍让,因此,在遭受侵权行为时难以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助长了侵权行为的日益严重。 (三)社会宽容程度和防范控制乏力是婚内侵权的社会原因 这一点几乎是所有侵权行为产生的外部原因。有人认为夫妻间吵闹是家庭内部事情,别人管不
8、着,对夫妻一方的侵权如家庭暴力不会触犯法律。这使侵权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婚内侵权事件的滋长。农村通常由村委会出面解决纠纷,而村委会又得不到其他部门的有力支持,因此,农村的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及时的专业的法律支持,缺乏来自社会的及时救助,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及时保障 。 (四)我国惩治婚内侵权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这几乎是所有婚内侵权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我国的刑法、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婚内侵权的原因。一旦侵权,相关惩治规范不到位,难以得到有效救济。 三、
9、婚内侵权问题的解决 (一)婚前增进了解,避免盲目进入婚姻,是避免婚内侵权的前提 婚姻关系是伴随很多人一生的重要法律关系,幸福美满的婚姻是每个人对婚姻生活的理想追求,相反充满家庭暴力、婚外情的婚姻则是每个人对婚姻生活的厌弃。因此,建立平等、和谐、忠实的婚姻关系的基础即是双方的相互了解,相互信任,而这就需要婚前双方的充分交往和了解。 (二)转变社会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寻求有效法律救济是避免婚内侵权的有效途径 社会观念意识的提高,靠的是行为人法律意识的提高。这就需要行为人增进自己的文化知识素养,学法懂法用法,进而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内侵权的救济途径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我国
10、民法通则规定的救济方式。 (1)侵犯了夫或妻作为自然人这一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受害方可要求加害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具结悔过,人民法院依职权强制对加害人训诫等在内的责任方式。有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的,加害方以个人财产对受害方进行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2)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个人财产的,另一方可行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请求权,有损失的并可要求赔偿损失。(3)一方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或虐待、遗弃另一方的,受害方可诉请法院责令侵害方承担法定抚养义务的责任。 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救济方式。 (1)第 43 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11、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第 44 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3)第 45 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
12、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三)加强社会监管,提高社会防范控制能力,是减少婚内侵权的渠道 有关单位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广泛宣传、教育和培训,让全社会知晓婚内侵权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的私事,而是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生活风气,靠的是家家和乐。所以对于多种婚内侵权行为,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和监督,如亲朋好友的规劝,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村委会的调解,对于违法行为,应积极予以举报,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有力维护,而不是采取“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态度,以此来减少婚内侵权的发生。 (四)完善婚姻法的规定,加大违法惩治力度,是避免婚内侵权强有力的措施 我国婚姻法第
13、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可见,在我国现有的婚姻法律体系中,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但对婚姻关系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的调整却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如对请求事由的范围规定过窄,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仅限四种情形,以离婚作为赔偿的前提条件,不利于婚姻的稳定和被侵权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完善明确的法律是避免此类问题的有力措施。如可以增加规定:婚内损害赔偿应该以一方的过错为前提,在法律中确立婚内侵权责任形式,明确规定“夫妻间可以互相提起诉讼” ,加大惩治力度等。 (五)构建婚内侵
14、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弥补婚内侵权的最有效途径 “婚内赔偿” ,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依法判决侵犯配偶合法权益的一方因其过错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随着现代平等、个人本位思想的广泛传播,随着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构建夫妻侵权民事责任体系已成为可能。许多国家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纳入立法,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妻对于夫有请求补偿的权利。 ”“夫因不为适当保存行为致其妻的个人财产受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 ” 这种规定值得我国借鉴。 婚姻生活几乎伴随每个人的一生,婚姻关系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受法律的调整,和
15、谐稳定的婚姻是每个人对婚姻生活的追求,婚内侵权行为却直接破坏了这种和谐。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化,婚内侵权有其产生的深刻的社会历史及意识形态原因,因此婚内侵权的解决也决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家庭成员,社会力量以及法律的不断完善,方能形成平等、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注释: 刘晓婷.婚内侵权之法律问题研究.人民论坛.2010(17). 李银柱,李君.农村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与预防机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年版.第 157 页-163 页. 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拿破仑法典.商务印书馆.1997 年版.第197 页. 参考文献: 1范李瑛.夫妻关系的立法与现实问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11 年版. 2刘盈梅.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硕士学位论文.广西师范大学.201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