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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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探讨摘 要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式,新刑诉法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羁押制度,保障人权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在监所检察工作中的应用提出了相关见解。关键词 羁押必要性 禁止收押 监所检察 作者简介:张伟,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90-02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式,新刑事诉讼法第 93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

2、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条法律于完善我国的羁押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从检察院的内部机构来看,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均有一定职能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相融合。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羁押期限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和监督,侦监部门负责对逮捕的必要性及是否延长侦察羁押期限进行审查,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可以予以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而在这三个部门中,监所检察部门是处于主导地位。之所以监所检察部门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导,是由于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押犯罪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始终在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

3、之下,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的患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等不适合羁押的情况能够及时了解,且监所检察部门不是办案部门,与案件本身没有直接厉害关系,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处于中立的地位,能够比较客观、公正的对羁押的必要性作出审查结论。 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判断标准 羁押必要性审查,首先要解决审查判断标准问题。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要以犯罪嫌疑人是否仍符合逮捕条件为基本的审查判断标准。即修改后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逮捕的条件,第一类是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之上刑罚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无需考虑是否具有法定的社会危

4、险性,就应当予以逮捕;第二类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第三类是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而可以转为逮捕的情形。羁押必要性审查应以上述三类情形为基本判断标准。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 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禁止收押的情形。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是否出现患有严重疾病、精神病或急性传染病的;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发现怀孕、哺乳期、等情况,出现这些情形时,对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再适宜继续羁押。二是法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即被羁押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1)情节显著

5、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不满 16 周岁的人除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外,不负刑事责任等。出现上述情形,可以认为无需继续羁押。三是被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否查清。对于因身份不明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侦查其身份已经明朗,且其涉嫌的犯罪较轻,又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可认为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四是双方当事人是否进行了刑事和解。若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的,一般情况下也可以认为无须继续进行羁押。 四、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和步骤 羁押必

6、要性审查可以通过向侦查机关了解或者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听取办案机关意见,查看被羁押人身体健康状况等方法进行,通过分析各方面情况和证据,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征求院内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决定。相关部门不同意释放或变更意见的,报检察长 fr 或检委会讨论决定。其中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以院名义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属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中的案件或者审查起诉中的案件,可以由负责审查的部门报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向自侦部门或者公诉部门提出建议,自侦部门或者公诉部门不采纳的,可以提请检察长或者检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羁

7、押必要性审查结果的处理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规定的只是“建议” ,就意味着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的处理即是否采纳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应当由被建议的有关机关自行决定。对待检察机关的建议,法律规定“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即其他机关应当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建议的要求及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等进行充分研究和考虑,从而就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进行全面审查,及时准确的作出决定。 六、我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主要做法 根据高检院关于征求关于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开展

8、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意见的通知和市院监所处的部署,我院把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作为亮点工作认真抓好,今年开展这项工作以来发出书面检察建议五份六人,目前已被采纳四份五人。经建议其中两人办案单位已报请法院予以保外就医;一人被强制医疗;一人取保候审出所后被判处缓刑;两人办案单位给予取保候审,正在进行精神病鉴定;还有一人办案单位正在研究尚未回复。主要做法如下: 一是领导重视。院领导认真学习高检院的相关文件规定,充分认识到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要求监所检察部门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的亮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是我院监所检察部门认真贯彻市院监所处的关于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具体

9、精神,组织全科同志认真学习高检院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深入了解掌握文件精神,为开展好这项工作打下基础。 三是建立健全监所科与执法部门的联系机制,监所检察部门注意通过与看守所、刑侦大队、批捕起诉部门、刑事审判庭加强联系,及时掌握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身体健看状况、羁押表现等情况,并将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作为重点审查因素,综合评估其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四是把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点对象。由于这项工作刚刚开展,我们比较慎重,侧重把以下三大类对象作为重点:(1)首先是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的具有悔罪、坦白、自首情节的;(2)残疾人或犯有严重疾病的;(3)初犯、偶犯、过失犯、预备犯、中

10、止犯、未遂犯、从犯、胁从犯等;(4)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可能证明其无罪或者被判处缓刑、管制、拘役、免于刑事处罚。对重点审查对象应当进行动态、分诉讼阶段地审查。当发现有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时,随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李时亮涉嫌盗伐林木,经县医院检察犯有高血压三级,看守所认为李时亮不宜继续羁押。但林业公安以全案未侦破为由,拒不改变强制措施,驻检室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发现李时亮不仅犯有严重高血压而且关押期间脸色一天比一天难看,晚上头晕,经常撞墙,身体健康状况堪忧,继续关押有生命危险;而且从本案看李时亮系从犯,他已经全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这种犯罪嫌疑人明显不能继续羁押。于是我院及时向林业公

11、安发出书面检察建议要求给予李时亮取保候审,所外就医。林业公安采纳了检察建议。李时亮到三明市第一医院,做进一步检查,确认为高血压三级属于极危,并伴有眼底出血心脏病等严重并发症,医生反映如不及时住院治疗有生命危险。幸亏驻检室发现及时,并予以纠正。李时亮得以取保候审出所治疗,避免看守所内的一起重大事故。 五是跟踪检察,把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落到实处。如原在押犯叶广团涉嫌强奸,在关押到看守所后,行为表现不正常,经鉴定,叶广团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患病期,丧失实质辨认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2013 年 1 月 30 日,明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叶广团予以强制医疗

12、。叶广团释放出所之后,我们没有放任不管,跟踪检察督促落实,以免他重新危害社会。春节前,明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将叶广团送到三明市精神病院治疗,该医院以精神病人满,叶广团户籍不再三明为由,应当送回叶广团户籍所在地的精神病院治疗。于是,公安机关将叶广团送至古田县精神病院,但古田县精神病院以住院人满,没有病床,还有七八十个精神病人排队等待住院为由拒收。因此,叶广团只好呆在古田家里。我院发现这个问题后,向明溪县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予以纠正。明溪县公安机关通过县卫生局、民政局逐级反映,最后经过省卫生厅协调,于 2013 年 3 月 1 日将叶广团送进古田县精神病防治院进行强制医疗。 注释: 刘方.新刑事诉讼法适用指导.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陈瑞华.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反思.法学研究.2002(5). 白泉民.监所检察“四个办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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