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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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探究摘要:本文针对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及职业责任保险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 监理工程师 ; 职业责任 ; 责任风险及保险 Abstract: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insurance supervision engineer occupation risk and responsibility are analyzed and discussed Keywords: engineer; occupation liability; liability risk and insurance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 文

2、章编号:2095-2104(2012) 在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为监理单位提供一种专业技术技能,为业主单位提供高智能的管理服务,对工程建设实施专业化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的质量、工期以及造价、安全、环保和健康等问题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越来越密切。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明显的作用。 一 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 监理工程师普遍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及岗前培训教育,并具有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社会公众对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服务存在较多的依赖,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客观要求他们对社会公众担负更多的责任,如可能的民事责任、道义责任等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本文的讨论仅仅限于职业责任的范畴。

3、 建设监理是由监理工程师提供的一种专业技术服务,应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勉的工作是监理工程师应尽的义务,在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涉及到的工作内容是多方面的,其职业责任可以分为两类,即过失责任及合同责任。过失责任,是指监理工程师没有履行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该履行的责任,或是做了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不应该做的事,而这些过失恰恰造成了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合同责任,是指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违背了合同的规定,没有适当的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从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因此,必须依据合同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监理是一种需要多专业配合协调的技术服务,监

4、理工程师的工作往往是一种集体的行为,这一点又有别于其他,如医生、律师等专业人。我国的监理制推行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建监理机构并代表监理单位全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义务。总监在监理服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监理服务的成效最终是由监理机构的整体服务来体现的,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总监和监理机构其他成员之间的约束机制也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造成影响,在职业责任的分工方面,也要充分考虑这一方面的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是非常重大的,因为他们工作的对象是投资巨大,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工程项目,一旦损害发生,其责任设计到的经济额度往往较大,并可能造成人

5、身伤亡等重大事故。但在另一方面,对致害的一方来说,损失也是巨大的。监理工程师依靠自身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为业主提供技术服务,自身的信誉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除了经济赔偿外,自身声誉的损失更是不可估量,极有可能对其职业生涯和监理单位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监理工程师作为致害人同时也是受害人,也就是说,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具有两重性。 二职业保险的保险责任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监理工程师的责任是多方面的,但职业责任保险所针对的仅仅是职业责任。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内容,主要考虑如下方面。 1 监理服务是一种集体的行为,其职业责任保险可以以监理工程师所属的执业机构名义购买,也可以以监理工程师自身的名

6、义购买,究竟以什么名义购买较为有利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研究,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实行的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负有相当重要的责任,因此,以项目所属的监理企业以监理费的额度购买较为合适。但是,除了投保人自身外,即总监理工程师责任,还应包括现场监理机构中从事监理服务的其他人员,如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等的专业疏忽行为。例如,当项目总监在提供监理服务时,以他的名义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若由他领导的其他监理人员或前任在工作时发生疏忽,而总监本人也未能发现这种从专业角度来说本应该发生的疏忽,这也视为总监的一种疏忽,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 职业责任保险所承

7、担的责任,通常有六种形式,保险责任的界定是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注册监理工程师过失行为违反其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发生如下经保险人认定的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1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2 监理人员在现场未发现施工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而未予以制止导致不良后果的;3 总监理工程师因疏忽为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发布暂停施工指令而引发不良后果的;4 工程监理企业因疏忽未审查出施工企业安全措施中存在的问题,而导致不良后果的;5 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因疏忽的其他不作为行为;6 保险责任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赔

8、偿责任。如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合同同意的为减少或缩小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上述行为必须是过失行为而非恶意渎职和玩忽职守。 下列行为不属于赔偿范围:1 监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发布错误指令;2 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3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4 对应检查的项目未检查或者对应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未实行旁站监理的;5 转让监理业务的,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6 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失职或者渎职行为;7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失职或者渎职行为。由于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风险的发生可能需要一

9、个较长的时间,上述第二种承保方式能较好地适宜职业责任风险的这种特点,可以考虑作为主要的承保方式,不过,这承保方式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较大,保险公司必须对监理工程师过去的从业记录有充分的了解,为了能更好的控制风险,也可以考虑对保单规定一个追溯日期,追溯日期的长短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商定,在保单的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只要导致索赔的时间发生在保单规定的追溯期内,保险公司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监理制在我国经过十多年的试点及推行,正逐步走向成熟,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理制度已初步形成。主要表现在,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监理工程师队伍在数量,质量上较之几年前已有较大改观,基本满足了建设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监理的覆盖面已达到相当的规模,监理在建设工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已得到广泛的认同。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时可能面对的风险也逐步凸现出来,对此,我们一方面要继续推动监理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要重视监理工程师职业风险的防范。认识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逐步推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将有利于我国的建设建立事业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建造师与建筑市场 108-10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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