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当事人评议机制”的构建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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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当事人评议机制”的构建与完善摘 要 “当事人评议机制”是检察机关为保障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社会形象的一项新举措。从目前的运作情况来看,该机制取得的成效是明显的,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将结合滨州市检察机关当事人评议机制的开展情况,就该机制存在的理论根据、做法与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的完善举措等方面提出一些粗浅的认识。 关键词 当事人评议机制 理论基础 短板 作者简介:何玫莉,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法学硕士;孟杰,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

2、2013)12-257-02 一、 “当事人评议机制”的含义及其理论基础 (一) “当事人评议机制”的含义 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实施的“当事人评议机制” ,是指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结束时或其他重要时段,由在执法办案中接触到的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对执法办案情况,包括对执法办案的实体、程序、执法作风、执法廉洁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议,并将评议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的一种制度。 (二) “当事人评议机制”的理论基础 1.检察权的“人民性”与检察工作。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政法机关,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检

3、察权来源于人民,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豍可以说, “人民性”是我国检察权的根本政治属性。 “当事人评议机制”以民众“看得见” 、 “摸得着” 、 “感受得到”的方式,让群众感受到了每一起案件的公正,是检察机关践行执法为民宗旨的生动体现,是与检察权的“人民性”相契合的。 2.司法的“民主性”与检察工作。司法的“民主性” ,是指司法应当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它体现为民众对司法活动参与的深度和广度。要推进司法民主,就必须要保障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真正把执法工作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以民主促公正。当前,各种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很大程度上与

4、司法缺乏必要的监督包括民众的监督有关。 “当事人评议机制” ,拓展了群众了解检察工作、反映意见建议的途径,有利于促进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有序参与和有效监督,保证司法的公正。 3.司法的“公开性”与检察工作。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 ,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到的高效” ,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 ,而司法公开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保证。司法的“公开性”在检察工作上的形象诠释就是“阳光检务” 。检察机关试行的“当事人评议机制”是推行“阳光检务”过程中的一项新举措,它打破了司法工作的神秘化,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以公开促进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 二、滨州检察机关推行“当事人评议

5、机制”的做法与实践 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高检院及山东省检察院的相关文件精神,制订了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实施当事人评议机制的规定(试行) 及实施意见 ,于 2013 年 3 月 18 日率先在全省实施了“当事人评议机制”这一创新举措,并于 7 月 1 日起在全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目前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实践中的做法 1.评议主体。滨州检察机关将“当事人评议机制”的评议主体规定为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接触到的当事人,包括刑事、民事诉讼当事人,关键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控告举报人,涉案单位负责人,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管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等。这里所指的“当事人”与我国刑诉法当中所

6、指的“当事人”相比外延要宽泛一些。 2.评议内容。主要包括执行程序法、实体法情况,执法作风、廉洁执法等方面。 3.评议方式。以当面评议为原则,不便现场评议的情况下,视情况采用电话、电子邮件、公共网络平台或召开座谈会等其他方式听取当事人评议。 4.运作流程。 (1)现场评议。要求内设业务部门,在执法办案结束时或其它重要时段,由办案人员在 5 日或 10 日内,向评议人出具执法办案评议表 ,由评议人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办案情况进行满意度评议,听取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2)调查反馈。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成的工作办公室,对当事人评议情况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调查、督查和反馈。反馈可通过当面

7、、电话或视频等方式进行。 (3)联席分析。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对案件评议后,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成的工作办公室,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评议不满意的地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判,落实意见建议,制定完善措施。 (4)考核追究。将当事人满意度评议纳入对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年终考核,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追究被评议人的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 (二)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的运作情况来看, “当事人评议机制”取得的成效是明显的,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1.部分检察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实施该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消极怠慢接受评议;个别干警存在接受评议是自找麻烦的片面认识。 2.部分检察人员

8、因自身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对评议产生畏惧,不敢接受评议;有的即便接受评议,征求评议的主体也缺乏广泛性或具有选择性。 3.根据现有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在办案结束时,由该部门或办案人员本人在限定时间内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我们发现,这一做法存在某些不足。一是征求评议的主体应当是独立于被评议者之外的中立的第三方,而目前的做法是,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既是办案的主体,又是征求评议的主体,体现不出“中立性” ;二是从评议人的角度上看,评议人在填写评议表时,往往会考虑到办案人员在场,或者担心填写后办案人员看到上面填写的内容,即便内心不满也不好意思或者不敢填写“不满意” ,从而没

9、能在评议表上反应出“真声音” 。 三、 “当事人评议机制”推行过程中不容忽视的两块“短板” 我们认为,要使该机制真正发挥实效,检察机关在推进该机制过程中还需正确处理好以下两组关系: (一)民意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所谓“民意” ,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有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豎正是因为民意背后所代表的是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因此,畅通民意反映渠道,健全民意转化机制,已成为目前检察工作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反之,如果检察工作无视民意甚至与民意完全背离,则很难说是完全公正的。正如博登海默所说, “一个切实可行并有效的法律制度必须以民众的广泛接受为基

10、础。 ”豏 然而,一些民意可能受不正当舆论导向等原因而具有片面性、局限性,因此,检察工作不能完全受民意的主导,而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因为从本质上说,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是因为科学地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从这个角度来看,严格执法也就是反映民意。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在推行“当事人评议机制”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又不能被某些当事人的无理诉求牵着鼻子走,切忌被当事人或利益方以“稳定”问题“挟持”司法。当然,检察机关在面对当事人的无理诉求时也不能置之不理,要讲究工作方法,在法律框架内以理性司法引导感性民意,对其耐心加以教导,避免涉检上访现象的发生。 (二) “当事人评议机制”与各项检

11、察业务工作的关系 在实践中,部分案件当事人之所以对检察工作不满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事人没有正确理解与之接触的业务部门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真实含义,而我们的办案人又往往因缺乏耐心去为他们“普法” ,导致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产生不信任感,引发缠访缠诉现象。另外,某些办案人员表现出与当事人的关系特殊、对待案件参与人态度生硬等等,都会使当事人对检察工作公正与否产生质疑。 因此,检察机关在推行“当事人评议机制”过程中,要抓好业务细节,实现该机制与各项业务工作的有效对接。这就要求在执法办案中注重程序的公开性,将程序透明和释法说理相结合。办案人应当在不批捕、不起诉等当事人高度关注的环节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使当事人

12、在充分理解、充分信任的情况下,正确评价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 四、 “当事人评议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的三个“层面” (一)思想层面:要强化检察人员接受外部监督意识 前已述及,该机制在实施过程中,部分检察人员消极怠慢接受评议,究其根由,在于部分干警接受外部监督意识不强。因此,有必要从思想上使全体干警明确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同样甚至更需要接受监督。 (二)具体操作层面:要进一步完善评议方式等内容 前面提到,目前,有些评议人可能会出于种种顾虑没有在评议表上发出其“真声音” 。鉴于此,我们认为,为体现评议的客观公正,以及打消评议人的顾虑,较为合理的做法是由直接办案部门之外的其他指定部门来负责征求当事人的

13、评议,该做法短期内不便操作的,也可以考虑在当事人评议时,案件承办检察人员必须回避,对评议过程不得参与,并且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各业务部门设立“当事人评议系统”终端,评议结果一经作出便一键锁定,不能更改或删除,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目前,我们滨城区院正在做这方面的尝试。 (三)保障机制层面 为确保接受监督渠道的顺畅,必须制定和完善一套强有力的保障措施。一是对监督效果好,对检察工作起重大推动作用的当事人评议,要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鼓励,调动民众的积极性。二是要依法保护评议人的合法权益。对检察人员打击、报复评议人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注释: 曹建明.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永恒的主题.求是.2011(12). 慕平.检察机关群众意见收集转化工作研究.人民检察.2012(23).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1999.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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