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的常见类型和处理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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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的常见类型和处理方法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是工程建设项目中常见的一种合同管理的内容,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实际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有工期索赔、费用索赔;搞好合同管理,收集有效证据,及时提出索赔,尽心尽力,做到索赔有理、有据、合理、合法,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文件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度为界线”的原则可获成功索赔。 关键词:索赔:概念,类型,处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 F407 文献标识码: A 一、索赔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

2、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工程索赔是工程建设项目中常见的一种合同管理的内容,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 工程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工程索赔工作是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合作的方式,而不是对立。工程索赔也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行为的一种约束力和保障措施,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工程建设

3、活动中的集中体现,它体现了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与“所主张的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和精神。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的常见类型及处理方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类型很多,最常见的工程索赔有两个方面:即工期和费用。现就工作中遇到的下列四种类型浅谈点处理方法。 1.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引起的索赔。 (1)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来说,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业主提供有关该项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资料。但在合同中往往写明“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考察和检查,包括地表以下条件及水文和气候条件。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 。针对此项

4、条款,客观公正地说,是有损施工单位的合法权利的,因为在非设计、勘探、施工总包合同中,特别是对地质条件,承包商虽有责任全面了解地质资料,但在合同范围内,并没有进行独立的地质勘察的合同义务,其对地质条件的理解,更多的是依赖于工程建设第三方合同地质勘察单位所提供地质资料,而对于地质资料的真实性与完备性,地质勘察单位应当负责,而不应由施工承包商来承担其责任。通常合同条款中还有一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商应就此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交业主。收到此通知后,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类

5、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适当以后,应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的权利,但不包括利润” 。基于此款与前款所述“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的两条并存的合同条款,往往会成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的缘由所在,这一点,在投标过程中应予以必要的重视,投标方在招标文件澄清资料中应予以提出,以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利的保障及合同索赔。 (2)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因为遇到地下构筑物或文物或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装置,而导致工程费用增加,如原投标是机械挖土,而现场不得不改为人工挖土,只要给定的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末预标明,合同的当事

6、人均可提出索赔,当然,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原安装或所有单位的设施应例外,即对这些地下情况当知且应知的例外。 2.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工地上不可预见的情况、环境的改变或为了节约成本等,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向业主提出建议,经过业主同意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外形或数量做出变更。任何此类变更,承包商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如果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或价格不合理或缺乏说服承包商的依据,则承包商有权就此向业主进行索赔。 3.工期延期的索赔。 工期延期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延长工期;二是要求补偿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方面的索

7、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制,因为工期和费用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 要求延长工期,必须提出合理的证据,要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证据资料。如: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研究的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当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会议参加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应建立严密的工程日志,承包方对工程师指令的执行情况、抽查试验记录、工序验收记录、计量记录、日进度记录、以及每天发生的可能影响到合同协议的事件的具体情况等,同时还应建立业务往来的文件编号档案等业务记录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凡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属于业主也无法预见到的情况,如特殊反常天气,达到合同中特殊反常天气的约定条

8、件,承包商可能得到延长工期,但得不到费用补偿。凡属于业主方面原因造成拖延工期,不仅应给承包商延长工期,还应给予费用补偿。 4.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 一项工程可能遇到各种意外的情况或由于工程变更而必须延长工期。但由于业主原因,迫使承包商采取赶工措施来完成工程,从而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即为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在如何确定加速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合同双方可能差距很大,因为影响附加费用款额因素很多,如:投入的资源量、提前的完工天数、加班津贴、施工新单价等等。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建议在合同中予以“奖金”约定的办法,鼓励合同当事一方克服困难,加速施工。即规定当某一部分工程或分部工程每提前完工一天,发给承包商资金若

9、干,这种支付方式的优点是:不仅促使承包商早日完成工程,早日投入运行,而且计价方式简单,避免了计算加速施工、延长工期、调整单价等许多容易扯皮的繁琐计算和争论。 三、结束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同守约并不矛盾。恪守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的共同义务,只有坚持守约才能保证合同的正常执行。承包商在激烈的投标竞争中以合理低价得标,实施过程中稍遇条件的变化即要处于亏损的威胁之下,他必然寻找一切可能的索赔机会来减少自己的风险。因此,也可以说索赔是承包商和业主之间承担风险比例的合理再分配。索赔工作是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合作的方式,而不是对立。索赔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细致的系统性工作,工程师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有所预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索赔是对实际损失的补偿,而不是获取利益的法宝,在处理索赔事件过程中,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文件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度为界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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