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承发包亟待解决的问题管窥【摘 要】通过几年的工作调查和分析总结,提出了建筑工程承发包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对问题产生的根源予以了深刻剖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工程承发包;问题;措施 建筑工程承发包涉及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两方,受双方各自利益追求的影响制约,在工程承发包过程中,经常出现很多不尽如人意的情况,有些情况和问题还不同程度地破坏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建筑施工企业的受损程度又往往比较严重。 一、问题的提出 (一)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普遍偏低,企业资质管理有待加强。一些地方大型的建筑工程,由于当地施工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不能报名参与投标,致
2、使某些人想方设法向外地企业借资质报名参与投标,因而产生了挂靠、转包、租借资质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二)建筑施工企业利润取费低。有些建筑工程发包方出于种种意图采取各种低价发包措施手段,也有些建筑施工企业出于企业生存和维持职工眼前利益,主动向工程发包方提出降低利润取费条件,以赢得发包方的青睐,为承接工程创造便利条件。 (三)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施工企业流动资金主要分为自有流动资金和非自有流动资金。企业一旦缺乏资金,周转不灵,或者是流动资金不足,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企业经营失范,不能够维持正常的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二、根源性分析 (一)企业规划小,工程技术力量薄弱,技术
3、人员专业结构不合理,资金紧缺,设备不足,机械程度化不高,是施工企业资质普遍偏低的主要原因。 (二)建筑施工企业利润低的原因很多,有历史的惯性因素,也有行业本身技术含量不高、社会平均产值占有度不高导致的平均利润不高,劳动力平均工资低等原因。加之发包方出于种种意图采取的各种低价发包措施手段,以及施工企业之间低价抢标的不良竞争较为普遍。 (三)承发包单位无视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众所周知,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和建设部令第 87 号对于承发包企业的资金都有明确而细致的规定,主要的规定在于要求承发包单位要有相当的资本和资金来源,这样才能在承发包过程中顺利开展各项业务程序,出现我们这里讲的企业
4、或者单位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我们总结探索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存在非法垫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工程发包企业在发送某项工程前应该按照事先约定的款项如数给与施工方的要求,这一项很多单位都不能做到,特别是在合同规定中没有具体的资金支付时间和相关方式要求,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相当多的发包商联合起来把要求施工方垫付资金作为签订合同的重要前提,如果施工方拒绝事先垫付,那么很有可能在竞争中失去承包该项目的机会,这样一来就在该行业中隐性存在着一种发承包双方的默契,就是把垫付资本作为承包的一个前提承认了下来。垫付资金不管数额多少,毕竟已经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一方面影响了正常的项目合同履约,不利于项目的正常开工
5、,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中途有违约或者资金不足等情况就会引起承包方的重要损失,同样也给本行业的可持续化发展注入了隐患。这是一个我们首先谈到的垫付资金问题。其次是单方支付保证金。这已经成为业内的重要潜规则,那么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从法律角度正确对待这种行为方式的合法性。在法律上说,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一个义务权利对等的问题,发包方要求施工方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以确保施工的质量和施工的期限能否按时完成,作为制约施工方的重要内容,那么,如果这项要实现显然是无视了法律和有关部门的保障监督,另外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在签订合同前,如若要求施工方支付保证金,那么本方是否也会因为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开工条件不够满
6、足及工程设计等问题而改变相应的义务不满足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呢,这些都是值得理论思考的。最后是存在发包商拖欠工程支付款的问题。这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也是双方利益冲突的关键,有些施工方没有认真考察发包商的资金实力草草与之签订项目合同。以至于在未来的工程施工或者合同履约过程中屡屡受到工程资金短缺中途暂停项目,这是一个与上面 2 个问题因果存在的一个问题,需要认真的探讨并在实际过程中有效解决的。 三、解决的措施探讨 (一)关于施工企业资质及其管理问题。各地应将本地建筑资源进行优化组合,形成企业强强联合,强弱联合,转型重组,提升资质。同时要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构建稳定的建筑专业队伍;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7、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不予入内。 (二)关于施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问题、垫资、上交保证金、拖欠工程款这几项核心问题是干扰承包方有效施工的重要内容。具体原因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主要是一方面发包商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上的不作为;另一方面是承包方即施工方为了短暂缓和企业内部矛盾从短期利益出发没有顾及企业长期的可持续发展。本文认为一方面,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工程发承包双方的法律普及宣传,并加大对违法相关法律规定的惩处力度,增加对有关项目的审批程序,对于那些有良好信誉和资金运作规范的企业单位要加大扶持力度,鼓励这些单位要结合同盟,树立良好的社会典型,多方给与帮助。另外,对于那些违法法律相关规定,
8、对于发包商在合同签订前的无理要求,政府部门要施压,施工企业要着力提高警惕,注重总结经验教训并在业内联合多家施工企业,加强自身的抵制,这样一来营造良好的发承包环境,有利于避免垫付资本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有关部门要出台相关适用的规定条款,限制单方保证金支付,鼓励双方保证金支付,这样一来更好地保护了市场环境,一方面提高了工程质量,另一方面也使项目能够按照合同造价要求和技术要求顺利地通过验收,投入使用。最后一个拖欠工程款问题同样也需要政府部门及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一个是法律强制,另一个是社会道德舆论的压力,使得这类问题不再成为工程发包的阻碍。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2建筑企业资格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8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