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市场主体关系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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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市场主体关系探析【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该法的规定中却将保护的主体局限于经营者,并且没有为消费者直接主张权利提供法律依据,实为一大遗憾。在实践当中,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会导致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权益受损,消费者在这些行为中也成为了受害者。国外诸多国家已经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直接规定了禁止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我国亦应当重视这一问题,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关键词】消费者; 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引言 2007 年 5 月 15 日,刘某在某电信公司营业厅办理安装宽带业务,却被告知要装宽带必须安装一部

2、固定电话并且电话机要在营业厅买,否则就不给办理安装宽带业务。刘某无奈只好在营业厅买了一部电话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上述电信公司违背刘某的意愿,强行刘某购买电话机,已经违反了该条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刘某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机关进行举报,或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到此该问题似乎得到了完美的解决,刘某可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电信公司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过我们应当注意到,该电信公司的搭售行为违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虽然该法第一条明确

3、表示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刘某却不能直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电信公司主张权益,使得该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缺少司法救济途径,这样一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就缺失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可见,虽然该法的立法目的中包含有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第二条的规定却将调整的对象局限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将终端消费者排除在外。 有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4、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则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 “两者是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 ,共同实现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的确,后者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通过后者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但是是否只要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足够了呢?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是否需要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呢? 二、国内学者相关研究 华中科技大学郑友德教授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十问中就明确提出 “对经营者应取消营利性的限制,凡其行为促进或足以促进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不问是否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皆可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并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

5、中,在禁止性条款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再借鉴 2004 年德国竞争法,规定消费者团体享有的相关请求权。 对于借鉴德国法的观点,王利明教授有同样的见解,他认为应当加强对消费权益的保护,借鉴德国法赋予消费者协会以诉权,使得消费者协会有权对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提起诉讼。 史际春教授在接受首都师范大学学报记者关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的采访时认为,当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时,消费者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似乎也是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进行了扩张解释 从笔者目前收集的资料来看,学者们基本上都认为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希望能够在反不正当竞

6、争法中直接规定禁止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并赋予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团体(如消费者协会)提起诉讼的权利。笔者拟在已有资料下,从立法完整性、权利保护的完善以及国外立法趋势三方面,试论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禁止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性。 三、立法完整性的需要 如前所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明确指出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但该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依据该法维护权益的对象限定为经营者,而没有规定消费者直接依据该法主张权利。这本身就表明了立法的矛盾,只有权益规定,却没有司法救济,这在其他法律中是很难见到的。 “无救济则无权利” ,由于缺少相应的权利救济的程序规定,当

7、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只能寻求其他途径进行维权,使得法律的制定缺乏完整性,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直接保护,违背了立法目的。 既然该法的目的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那么就应当制定完整的权利保护制度,如权利保护的对象,内容以及救济程序等,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完整的法律制度,从而维护消费者权益。同时,经营者与消费者从法律地位上来说,都是平等的主体,归根到底仍然是私法自治的范围,行政部门不宜过多的介入,或者说过早的介入。因此通过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直接规定禁止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为消费者提供维护权利的直接法律依据,有利于减少公权对私法领域干涉,给当事人双方提供和解的机会。 四、完善权利保护方式的需要 消费者权益

8、保护法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侵权形式也随之出现。在充满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已经被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任何一方行为的变动都会引起对方相关权益的变化。很多时候,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行为会影响消费者的生活方式,甚至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引起权益受损的原因不是某一个经营者的不当行为,而是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行为本身。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 2010 年腾讯公司与奇虎公司之间的纠纷。腾讯 QQ 和奇虎 360 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两个客户端软件。 腾讯以 QQ 为基础,拥有强大的客户群体;奇虎 360 是以安全闻名的

9、软件,在市场上也占据了重要地位。2010 年 9月 27 日,360 发布了针对 QQ 的隐私保护器,而后腾讯又反击 360 涉黄,一场 360 和腾讯之间“隐私”大战就此展开。2010 年 11 月 3 日晚,腾讯发布公告,在装有 360 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 QQ 软件。使得大量用户无法同时使用腾讯 QQ 和 360 浏览器,用户不得不在两者之间进行“痛苦的选择” 。2010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腾讯与 360 已经兼容。虽然最后奇虎被判决赔偿腾讯 40 万元,但这一场利益之战并没有真正的胜利与失败,任何一方都没有完全打败另一放,反而是回到了一切开始

10、的样子,似乎什么都没发生过。单单从结果来说,这一场闹剧中好像没有受害者,在仔细看不难发现,受害者是无数的电脑用户。在两者战争最激烈的时期,电脑用户被迫在两种软件之间进行选择,虽然没有现实的财产损失,但这就已经侵犯了电脑用户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而这是无法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主张的。 五、立法趋势的要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第 1 条中规定:“除第 2 条至第 6 条指示的行为外,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惯例的任何行为,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应有权获得救济。 ”这里并没有限定被害人必须是经营者或者消费者,

11、而是以自然人或法人代替,没有对被害人具体的身份进行限制,可以最大范围的规范市场竞争,保护被害人权益,体现了现代竞争法的价值取向。 匈牙利禁止不公平市场行为法 、比利时关于交易行为信息和消费者保护法 、瑞典市场行为法和瑞士联邦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对不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了相应保护,凸显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有着从传统的规范经营者之间的行为向保护所有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趋势,作为世界一员的中国也应当结合当前实际,加强与国际的接轨,切实保护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合法权益。 六、结束语 经济法是国家调整市场经济的手段之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带有国家

12、的强制力,对市场经济中的参与者有着更强的约束力和保护力。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消费者纳入了其调整范围,更应当制定完善的具体规定和救济程序,以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关于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意见.工商行政管理,2003 年 24 期. 2史际春.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法治的进一步完善-史际春教授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首都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4 年第 2 期. 3郑友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十问.法学,2009 年第一期. 4郑友德.范长军.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具体化研究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法商研究,2005 年第 5 期. 5杜振汉.论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一般条款” 的完善.当代法学,2000 年第 4 期; 6郑友德.胡承浩.万志前.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兼评“公平竞争权”.知识产权,2008 年第 5 期. 7周继红.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青海社会科学,2006 年第 3 期. 8 姚悦.孙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及诉讼制度构建.商业时代,2011 年 15 期. 作者简介:张哲 (1989.1) ,男,四川仁寿人, 四川大学,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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