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外商代理制度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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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科威特外商代理制度浅析摘要:科威特凭借其在资源方面的绝对优势,迅速发展其石油工业和公共基础建设,近年来赴科威特从事投资及工程服务外国公司日益增多。文章简要介绍了外国公司进入科威特从事商业活动的准入制度,对其法定代理制度和实践操作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同时对外国公司进入科威特选择代理应当注意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科威特;代理;投资;工程 Abstract: Kuwait with its absolute advantage in resource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petroleum industry and public infrastructur

2、e, recently went to Kuwait to engage in investment and engineering services Foreign Company grows. This paper briefly introduces the Foreign Company to enter the Kuwait business access system,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system and practical operation are described and analyzed, at the same time, some

3、suggestions on the Foreign Company to enter Kuwait select agent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blem is proposed. Keywords: Kuwait; agent; project investment;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00-0000-00 随着科威特石油工业的发展,赴科威特投资及开展工程服务的外资公司越来越多,规范外商投资的相关法律也不断出台和完善,但作为穆斯林国家,科威特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其独有的特点,充分理解和掌握在科威特从事

4、投资及工程服务无法回避的代理制度和体系,有利于提前有效评估科威特投资风险,降低资金和时间成本,保证有关业务的顺利开展。 一、科威特法律和代理制度 1、科威特法律体系 科威特法律属于民法法系,深受法国法和埃及法的影响。法律大多以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和固定下来,是海湾国家唯一具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伊斯兰法是科威特法律的主要渊源,民法的身份和家庭法律基本适用伊斯兰法的原则,但对经济方面的法律规定较少。一般法律都有其对应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一般以政府法令(Decree)的方式颁布。在实际操作中,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通常会有较大差异。 2、外国公司在科威特开展业务的制度 科威特商法典(Kuwaiti Comme

5、rcial Code ) 规定了外国公司在科威特从事业务的基本原则,即外国公司在科威特开展业务,必须与一家当地公司进行合作,不能以独资公司的形式存在,与石油行业相关公司也不例外,某些特批的特殊行业除外。外国公司和当地合作伙伴的合作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即代理模式,有限责任公司模式和合作模式。 (1)代理模式 科威特第 1964 年第 36 号法案及科威特商法典(Kuwaiti Commercial Code ) 第 260-296 条规定了商业代理的种类和相关原则。第 1964 年第 36 号法案第 1 条规定非科威特人不得在科威特充当代理。如有违反,则按照第 1964 年第 36 号法案第 1

6、0 条的规定,面临 3 个月的监禁或者罚款。第 1964 年第 36 号法案第 2 条规定商业代理关系必须到工商业部注册,由工商业部颁发代理关系证书,确认法定代理关系。如没有注册,代理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科威特代理和外国公司之间必须建立直接的代理关系。 最主要的代理模式为合同代理(Contract Agency) 。 商法典第271 条规定了该类代理模式。在合同代理模式下,外国公司和当地代理签署代理合同,双方以代理协议的形式确立具体权责利,外国公司直接以其所在注册国的公司名称和资质进行当地业主资质预审和投标。由当地代理负责开拓外国公司的当地市场,促成外国公司在当地的商业活动,获取报酬。代理合同

7、必须是书面的,且明确代理的地域范围,代理费,代理期限,代理的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其他相关事宜。代理关系存续时间可以由外国公司和当地代理在代理协议中书面约定。对于设立展厅,仓库或者工厂的代理,代理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外国公司不能在代理没有过错的前提下终止代理协议。否则,需要对代理进行赔偿。在代理合同期满,外国公司不能拒绝续签代理协议除非向代理支付合同的补偿,前提是代理证明其无过错且对外国公司的业务发展起到了成功促进作用。如果外国公司委托了新代理,则新代理和外国公司一起对原代理要求补偿的诉求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模式下,当地合作伙伴根据双方签署的代理协议收取一定代理佣金后,一般很少参与外国公司日常

8、运作管理。外国公司可以以外国公司名义注册银行帐户以及税务帐号,独立开展业务。因外国公司无需在科威特注册公司,所以没有注册资本要求。项目业主直接给外国公司批复工作签证指标,然后必须以当地合作伙伴名义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工作签证办理工作,具体经办工作可以由外国公司或是合作伙伴指定的政府关系专员(无国籍限制但必须会阿语)办理。真正的雇佣关系存在与外国公司与雇员之间,并接受科威特劳动法规范。设备方面,外国公司以执行科威特项目的名义向业主提出设备入关申请,在海关办理具体清关业务时必须出具当地代理的进出口许可,并以当地代理的名义进入科威特。 实践中,大多数外国公司均选择合同代理模式开展业务,一是可以依托当地

9、合作伙伴在当地的雄厚背景;二是不同于成立合资公司,代理模式下,外国公司在支付相关代理费用后可以相对独立运作项目,不受当地合作伙伴干预,并在项目完毕时全身而退,操作方便。 第二种代理为销售代理(Distributorship Agency) 。 商法典第286 条规定了此类代理。在该代理模式下,代理是外国公司的经销商,负责推销外国公司的产品,从利润里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回报。如果经销商是整个国家的独家代理,那么合同代理相关规定同样适用销售代理。 第三种代理为商业代表(Commercial Representatives) 商业代表是指由外国公司根据商业代表协议而委托的科威特个人或公司,来代表外国公司

10、在科威特开展业务。对商业代表的授权往往要比代理小很多。商业代表或者按照固定费率支付费用或者按照利润一定比例提成。在执行外国公司业务时,商业代表需要签署他自己的名字,同时签署外国公司的名称,来表明其为商业代表的身份。外国公司应该为商业代表在其授权代表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2) 有限责任公司模式 根据科威特法律规定,外国公司在科威特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当地合作伙伴必须持有 51%的股份,外国公司持有 49%股份。科威特法律允许合作双方根据协商结果自行确定公司名称,无需沿用当地合作伙伴名称。外国公司可以以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最低注册资本 25 万第纳尔(约合人民币 625 万元) 。注册资本因公

11、司所处行业和经营范围不同存在差异。合作双方可以现金或是设备等资产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出资。根据双方合资协议约定,银行帐户可以由双方代表共同签署,也可以由外国公司在当地合作伙伴具体授权下独立签署。采用这种模式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为科威特人,即为科威特当地公司,因此可以免交 51%的当地合作伙伴的“名义股份”部分公司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事务所往往建议双方在注册公司时签署一份合作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对双方持股比例经双方合议,可以不受51:49 的“名义股份”限制,由外国公司拥有绝对的股份控制权,科方以“干股”形式从公司获取收益,不参与公司实际管理和运作。在此前提下,由于有了相关法律文件的保

12、护,即使当地合作伙伴对其在公司中权益提出异议时,外国公司可以通过举证来保障自身权益。目前在科有案例证实,此类纠纷以法院终审判决外国公司胜诉告终,但仍有风险。 2001 年的外资直接投资法创立了一个例外,允许经批准的特定行业的外国投资人,在科威特设立拥有 100%股权的公司,在科威特开展商业活动。科威特 2001 年制定了吸引外国投资法 ,就外国资本投资方式及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做了规定。该法规定,外国公司不能在石油领域的上游产业进行投资;外国公司在银行业中拥有的股权不能超过 49%;外国投资不能涉人保险业;禁止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在科直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和拥有房地产。 (3)合作模式 在合作模式下,外

13、国公司只需与当地合作伙伴签署合资协议,即可以合作公司名义在科威特开展业务。合作公司是三种合作形式中一种无需在当地政府部门注册备案的合作模式,注册资本无法律法规硬性规定,双方持股比例没有法律限制,双方自行决定,公司名称必须使用当地合作伙伴名称,工作签证必须以当地合作伙伴名义向政府申请,国外购置必须以当地合作伙伴名义办理,银行帐户必须以当地合作伙伴名义开立和使用当地合作伙伴的帐户。 此模式因在实践中业务开展均必须依赖当地公司,受当地合作伙伴限制过多,实践中很少外国公司采取此模式开展业务。 三、实践问题和建议 科威特法定代理制度解决了外国公司到科威特开展业务的身份问题,通过代理,外国公司可以直接在科

14、威特投资或承揽项目,较注册公司等其它制度形式有其便利性和优越性。但科威特出于对本国代理的利益保护,法律对代理公司又做出了许多保护性规定。因在代理模式下外国公司签订合同、办理劳工签证、设备进出口等都需要以代理名义,如果代理的能力不够或是与我方合作关系不好,外国公司在科威特经营举步维艰。而且代理一旦择定,虽说科威特法律允许提前终止代理协议,但在实践中代理协议到期前,很难更换,且需要支付赔偿。特别是如果合同规定了一个有效期,而外国公司在合约到期时又不愿意续延合同,仍需向代理公司作出合理补偿,如何补偿应由法官决定。虽然科威特商法典规定委托人可在同一地区委托一个以上合同代理人经营同种业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代理协议需要到工商业部登记注册,而工商部对一家公司只允许注册一个代理,实际上属于独家代理,且如果需要到工商业部变更代理关系注册,只允许代理公司出面申请,不接受外国公司申请,如果代理公司在这方面不配合,更换或终止代理也是很难操作,除非代理公司拿到了满意的补偿。如确实需要其他代理,可引进另一家公司,重新注册代理。但这种操作的弊端在于,新公司不能借用以往公司的业绩,打开市场、经营业务需要从头开始。因此在科威特开展业务要注意商业代理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的差异,谨慎选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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