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人的尊严在现代法律上的意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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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解析人的尊严在现代法律上的意义摘 要 人的尊严从中国古代开始就和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息息相关,社会的稳定和谐可以为人的尊严提供相对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而经济的进步可以提供稳定的经济基础,同时人的尊严也要有健全并完善的政治环境作保障。法治是保证人的尊严并不仅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的抵制社会上的不公正现象,构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以人的尊严为框架的法治社会是当前的主要任务。人的尊严在法律上的意义看似简单,实则有其丰富的内涵,其法律上的概念难以定义,在生活实践过程中也难以把握和运用。近年来,人的尊严在社会上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在法律上人的尊严作为维护法律秩序的基本底层,更是评价法律的执行是否正当

2、合理的标准和核心,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并尊重人的尊严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只有把人的尊严非常细致到生活工作中,保证每个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发挥和应用,才能确保人的尊严在现实生活中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 关键词 人的尊严 现代法律 法律正当 作者简介:胡弘松,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行政庭。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91-02 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国家都十分关注人的尊严,西方自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以来,一直将人的尊严作为文化思韵的主流,并在社会上也确立了相应的伦理纲领,简单的理解人的尊严就是个人或者群体的内在的自尊和庄严,它与生俱来,不分

3、贵贱,是每个人都拥有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法律意义上,人的尊严为现代法律主体的成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框架,更代表着法律的权威性和终极目标。近几年来。随着公众维权意识和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自我保护逐渐增多,人们对人的尊严的要求也愈来愈强烈,但是在人的尊严逐渐实现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人的尊严法律上的概念,其次揭示了在法律上的意义,同时指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以供参考。 一、人的尊严在法律上的概念 人的尊严具有双重的内涵,第一种:在解释为整个人类的尊严的时候,是把人类看作为一个整体而相对于动物或者其他物种具有的理性与德行,进而人类得到在社会生活中的尊贵和庄严,神圣

4、而不可侵犯;第二种:则是当把其理解到每个具体的个人的尊严的时候,是以主体是人而不是其它物种为依据的,这种尊严是与生俱来的,不可分割的,而且是人人平等的。从法律意义上来谈,比较偏向于后者的这种内涵,法律意义上的人的尊严,就是指人拥有的不可侵犯的地位和身份,由具体的个人而体现出来的尊贵应受到不可侵犯的保护。法律意义上对人的尊严的解释较多的倾向于权利的角度,通常认为人的尊严就是一种以人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并且得到法律保障的尊严。法律对人的保护也更加侧重于外界对个人的品德、声誉等方面的必要尊重,及其带来的精神利益,进而真正意义上的保护人民免于因尊严受到损害而带来的伤害。 二、人的尊严的实质和实现的标准

5、人应该享有最基本的尊严,人不能被别人的强加意志进行随意的支配和利用,不论对自己还是对待他人,都必须把人作为最终目的,人的尊严的实现需要人们互相的认可。因为每个人都对社会具有一定的贡献,如果没有个体的存在,就不会有社会的存在,更不会有国家的存在。并且,每一个存在的个体都是独一无二的,无论人的差异性有多么不同,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区别于其他,肯定每个人在社会中的价值,这种认可是实现人的尊严的基础。如果个人得不到社会集体的认可,就会产生自我怀疑的情绪;如果在集团中的部分人群得不到普遍的认可,也会被集体边缘化,会被集体独立,成为大众欺辱的对象。简而言之,所以说尊严和认可是不能分离的。 另一方面,尊严的实

6、现也需要人们相互尊重和理解。因为每个人都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社会作用,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去侵犯他人的私生活和合法权益,所有的尊重都必须是发自内心的,而不是外在的礼仪形式。外在的尊重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尊重,一个受到了外在认可、得到了礼遇的人不一定代表其是一个有尊严的人,但是当这种尊重和由内在的德性为源头,人才能获得真正意义的尊严。所谓的人的尊严其实是指向人格的尊严,是全人类甚至每个人都应该拥有的内在的固有的价值,其在法律上主体地位的尊贵和庄严不容侵犯。人格尊严就是人的尊严的实质内涵。 三、法律与人的尊严的关系 (一)法律公理和人的尊严的关系 所谓的法律公理就是一种需要借助于相关的社会常识和规律进而

7、更好地进行社会调控的行为准则。同时也是调节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关系的准则,法律公理应该以人的本性和基本需求为出发点,以人的本能和情感为落脚点,来构建公正有序的法律体系。这里的“公理”主要包括思想内容,分别为人是有尊严的光环;人是理性的高级动物;人是由自利的本能;人是独立存在的个体。其中后面这个三个是概括了人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决策能力,能在第一时间内断定对自己有利的最佳方案。法律通常被认为是理性的代表,但是在法律上也要预设能权衡利弊的主体,如果不能预设这类人,那么所谓民主上的自治和自由意志就形同虚设,所谓的人的自利本能,就是人有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的行为能力和动机,法律上对于权利的相关规定就是

8、允许人们去追求本属于自己的法定权益,并以法律规定的相关权利条款来保障权利,维护个人合法正当权利,但是这里的“自利”并不同于“自私” ,不能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为保护网而肆意的最求个人的利益最大化,而不顾甚至破坏公众利益。所谓的人的独特性,就是人是不同于其他物种的特别的高级物种,所以世界才存在众多的形形色色的人以及语言和文化,在很多的法律条文中都做了关于个人隐私,个人思想等个别化发展的推广和提倡,都和人的尊严和特性相关联,人的尊严是一个相对于人的理性和自利而言更加基础化的法律预设类别,人的尊严包括人可以有隐私,也可以自主的发展。 人的尊严也具有着根本性的意义,第一: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个人价值

9、内,人的尊严具有不可比拟的地位和作用;第二:人的尊严对于一个人而言是代表了个人最高成就和发展,人在社会和生活中的所有从事的行业和领域,进行的行为方式及生活方式都是以“尊严”为中心而进行的,人可以自主地进行选择和决定,这样生活才充满了未知的精彩和乐趣,拥有了尊严,做事才能更加果断和独立;做人才能更加坦荡和轻松;人生才能更加完美,生活才能加幸福。第三:人的尊严是能代表国家存在的最基本标志,正是人们有母的去追求没好幸福的生活才会有国家的存在,而幸福的最基本的就是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国家必须保障每个人的尊严得以实现,这才是国家得以存在的正当理由,如果国家匠人分为不同的等级而进行区别的对待,就是去了民主自

10、由的意义,就是专制的国家。 (二)法律主体和人的尊严之间的关系 现代的法律以主体性为中心的法律。这就意味着公民是法律的主体,而不是法律的工具。在法律的内涵理所展示的人是有自主权利可以自由选择的能承担相应责任后果的人。但是这种自由是来自于主体的内心,受到社会道德法则和法律制度的约束。也正是这种自由的本性,才能让人成为法律的行为主体。自由具有双重的含义,一方面认可以自由的进行行为活动,依据个人意志来规划今后的生活,但是另一方面,自由也代表着需要承担的责任及义务,法律这样一人为主体的结构模式和人的尊严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主体这个词的含义本身也就证明了人这个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但是法律主体也具有

11、自己的范围,这是源于人的尊严以及人格而存在的系统的理论,是在法律上对人的一种抽象定义。 所谓的“自主”是指人可以有目的性有针对性的在法律范畴内规划个人生活,所谓的“自律”是指人能够以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完成生命的过程,可以进行自我选择的承担责任和义务。在法律意义上,人的尊严正是通过了法律主体这个概念而得以是人在法律中真正的展现了人本身庄严神圣的形象,人有时候会做出违法乱纪甚至犯罪的行为,但从法律意义上的主体性上来考虑,这种行为还要视为是当事人深思熟虑后做出的行为,换句话说,行为的产生是人在权衡利弊之后才会做出的决定,这个决定就断定了这种行为值得去做,在这之前,人就已经对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了

12、一定的认识和了解,所以法律的责任是他必须承担的。人作为法律主体,不可以推卸自身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三)法律正当和人的尊严之间的关系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不仅要求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以维护人们的合法权利,还要求拟定的法律必须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要做到正当、合理。法律的正当性关键在于法律的颁布是否尊重人的尊严,法律制度的制定,只有在保证人的尊严之上,才可能拥有合理的正当性。国家的法律所能设计的范围仅仅限于一定的范围和尺度,并不能包括生活的所有,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适度分离是个人尊严存在的有力保障,这就要求国家不得干涉个人的私生活和个人信仰等等,如果国家强迫人民进行

13、某种行为或者干预个人的私生活等等,这些行为都表示国家已经超越了其权利。 人必须为自己的所做过的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上的责任,即使是犯罪也不能丧失自己的尊严。因为任何欺辱、诋毁他人的行为,都会被定义为是对全人类的侮辱。简而言之,对于现代国家的法律,不仅要接受合法性又要受着合乎情理的束缚。 (四)法律目的和人的尊严之间的关系 法律是由人所拟定的理性的规范的制度,这种制度和社会价值都息息相关,法律所推从的价值观和社会的发展相互协调的,立法的目的是以最高的价值准则作为基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的文化程度逐渐提升,而人的尊严已经逐渐被公认为是现代社会的最高的法律目的,在联合国的一些法律条文中,也有

14、关于“人格尊严”的陈列,这就说明了即便文化背景不同,但是价值观是相同的,人格尊严在法律上是普遍承认的。 法律目的和人的尊严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人的尊严能否实现标志着一个人在社会上的生活幸福度,没有尊严的人,无论贵贱,无论地位高低,都会遭到别人的歧视和鄙视,当我们在维系感情的桥梁时,如果一方被另一方利用或者欺骗,生成的愤怒等情感现象,这种现象的发生就是说明了对一个人尊重的重要性,人是具有思维,思考能力的区别与其他物种的高级动物,因为人需要拥有尊严,这也就成为了国家和法律立法的根本原因和目的,当国家把一切权利都给予人民时,人民自然也会为维护尊严而对国家的法律提出一定的要求,人的尊严是人类的最基本的

15、共识和需求,所以国家在处理人的尊严和国家法律的问题上必须谨慎,国家要控制自己的权力范围,给予人们独立的空间;并尊重每个人的选择和决定;另外国家还要保证权力的运作流程不会损伤到人的尊严。人的尊严的实现不仅需要自尊,同时也需要他尊,是一个需要人们相互协调的过程,人的尊严是自尊与他尊的统一。另一方面它的实现也需要正确的尊严观念的理论基础,也需要经济、文化等客观条件的保障,更需要法律制度的保护。在人格尊严实现的众多影响因素里,法律的约束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和价值。法律可以维护社会的秩序稳定,更好的促进经济发展,为人格尊严的实现提供物质保障和良好的环境,进而推动整个社会形成崇尚人的尊严的新风尚,努力实现人的尊严在全社会的普遍认同和肯定。简而言之,要想保障人的尊严的实现并不断发展,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证有序,稳定,健康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康德著.沈叔平译.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4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陈仲庚,张雨新.人格心理学.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 4拉德布鲁赫 G 著.王朴译.法哲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5胡玉鸿.“人格”在当代法律上的意义.法商研究.2008(4). 6上官丕亮.论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江苏社会科学.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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