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办事指南内容规范 办理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 30 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 30 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实施机关名称 湖北省工商局 承诺办理时限 一般事项 3 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 湖北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分局 收费依据和 标准 财政 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 2014 101 号)规定,自 2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设定依据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3 日国务院令第 1 号发布 ,根据 2014 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部委规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 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申请条件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3、(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办理材料 (提交材料) (表格样式、表格下 载 )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 (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
4、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 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
5、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 初审 审查 决定 赋码 公示与共享 发照 归档 办理地点: ( 线下受理地点,线上办理时间 ) 省工商局二楼政务服务大厅; 周一至周五,上 午 8:00 11:30,下午 14:30
6、 17:00(夏季15:00 17:30) 联系咨询电话: 027-86782551 监督投诉电话: 027-86783027 附:表格样式 3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 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 称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省(市 /自治区) 市( 地区 /盟 /自治州 ) 县( 自治县 /旗 /自治旗 /市 /区 ) 乡(民族乡 /镇 /街道) 村(路 /社区) 号 生产经营地 省(市 /自治区) 市( 地区 /盟 /自治州 ) 县( 自治县 /旗 /自治旗 /市 /区 ) 乡(民族乡 /镇 /街道) 村(路 /社
7、区) 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开业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职 务 注册资金 万 元 经济性质 经营期限 年 长期 申请执照副本 数 量 个 经营范围 4 变更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分支机构 名 称 性 质 登记机关 登记类型 法人非法人 增设撤销 备案 主管部门 (出资人) 名 称 法人类型 登记机关 证照号码 章程 章程 章程修正案 其他 财务负责人 联络员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 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
8、真实、有效。 组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法人盖章 年 月 日 5 附表 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6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7 附表 2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8 附表 3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 联络员 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 业登记机关的 联系沟通 ,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9、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9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或核准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开业”栏、“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 1“法定代表人信息”、 附表 2“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 3“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 4.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
10、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申请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 1“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 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本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 “主管部门
11、(出资人)”的“法人类型” 根据“主管部门(出资人)”性质选择填写: 国务院、地方人民政 府、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 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 3“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7.办理 非公司企业法人 开业登记填写企业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 号,不 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 非公司企业法人 名称和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 填写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 8.“经济性质”应据实选择下列一项填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 9.“经营范围”根据企业章程、参照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 及有关规定填写。 10
1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 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0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 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