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沉默权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摘 要 沉默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被告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制约公权力侵害的重要手段,起着体现刑事诉讼价值、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在刑事诉讼中明确沉默权的规则,并建立配套的保障机制,体现了一个国家在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正当、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等诉讼价值上进行选择的态度,也能够反映出一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的保护状况和诉讼过程的文明程度。现从沉默权的起源与发展谈起,解析沉默权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关系,并通过分析沉默权对于发现案件真实的利弊,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现状,建议
2、设立有限制的沉默权,从而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关键词 沉默权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案件真实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20-02 2012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有相似之处,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来保护自己权利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那么沉默权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区别是什么,相互之间的联系如何,哪种制度
3、更具有现实性和前瞻性,本文试做以探讨。 一、关于沉默权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关系 (一)共同说 共同说的观点认为,沉默权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实质上没有区别。有的观点认为:在英国证据法上,保持沉默的权利又被称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这种观点认为两者之间没有实质的差异。也有观点认为:在证据理论上,沉默权与反对自我归罪联系紧密,因此,沉默权又被称为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这种观点认为二者没有区别而是相互联系。有的观点认为:沉默权的另一个说法就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二)不同说 不同说的观点认为,沉默权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被混为一谈。有观点认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是无罪推定的内容之一,
4、是对沉默权内容的补充。 “自强制自证有罪之禁止原则,亦可得出刑事程序法应赋予被告享有陈述自由之结论,亦即赋予被告对于是否陈述或如何陈述享有其决定自由,且对于法庭探索犯罪事实之工作,被告亦不负有协助义务。从被告知陈述自由,自然得出其享有沉默权之结论,亦即被告接受讯问时,得保持缄默,无须违背自己之意思而为陈述。 ”也有的观点认为,任何人不必自我归罪的原则是大多数国家在刑事程序中确认的一个原则,即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向任何机关和个人证明自己实施犯罪,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强迫任何人负有此项义务。 二、沉默权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区别 笔者认为,沉默权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相互联系的,更是相互独立的,相互区别的。
5、就二者的区别而言,有如下几点: (一)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指在形事诉讼过程中,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不被任何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强迫提出证实自己有罪或者对自己不利的任何证据的权利。在本质内容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通过约束办案人员的行为以达到抑制刑讯逼供的目的最终实现保障人权的目标。在表现形式上表现为允许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沉默不语或者明确拒绝供述及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有罪证据,以及是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沉默权的本质内容除了不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外,还包括放弃对自己的辩护权。其表现形式只有沉默不语一种,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其当然不包括口头拒绝或其他形式的拒绝。沉默权的前提是否定
6、一切陈述义务,它本质是指案件知情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拒绝回答一切问题,也可以自行决定放弃自我辩解;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则是以有陈述或者作证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对于可能使自己受到形式追究的问题才拒绝回答。综上,二者在成立前提、表现形式及内容实质方面是不完全相同的。 (二)适用对象的范围和性质不同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从其字面上就可以看出其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沉默权除了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还可适用于证人。 (三)权利可放弃性的不同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一程序基本权是不能放弃的权利,也即在任何时候被追诉者都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该权利的这一特征是由被追诉者的道德主体地位和无罪推定
7、权利所决定的。如果该权利可以放弃,则被追诉者就丧失了道德主体地位,无罪推定就会被有罪推定所取代。作为从权利的沉默权却是可以放弃的。但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不可放弃性并不是说被追诉者不可以自我归罪或者自证其罪。 (四)二者的成立基础不同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基础在于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同样要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权,这期间就必须禁止司法人员使用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或者民主权利的手段,迫使对方提出对自己不利的控诉或自证其罪。而沉默权的基础更多的是为了保持控辩双方的平衡关系。当国家成为诉讼一方时,任何个人是无法与之相抗衡,因此国家需要通过法律创制平等,增加另一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使之在
8、与国家对抗中确立相对平衡的位置。这种平等的创制需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国家对诉讼中的武力如逮捕讯问搜查等用严格的使用条件及批准程序来限制,另一方面赋予另一方当事人以沉默权来对抗国家武力。 (五)二者所处的诉讼权利层次不同 无罪推定来源于人的生而所有的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这项规则也可以称为任何人在获得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不能被认定为有罪的权利。无罪推定实际意味着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又意味着犯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及面临法庭讯问时有沉默权。从这个逻辑顺序中可见,沉默权是以拒绝自证其罪为基础的,拒绝自证其罪将推导出沉默权,拒绝自证其罪在位阶上高于
9、沉默权。 三、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沉默权的适应性 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而是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仍然跟沉默权是有一定区别的。对于我国来说,应该规定明示的沉默权制度,从目前来看我国沉默权发展是有其根基的。 第一,确立沉默权可以更全面、具体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遏制长期存在的且难以克服的刑讯逼供现象。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早已明确禁止刑讯逼供,但现实中,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言辞证据,从而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这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司法工作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作为认定
10、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使用,并将如实供述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应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这是一个不符合逻辑及人性的规定。 第二,确立沉默权有利于促进侦查机关提高侦查水平。规定沉默权并不意味着口供不再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使用,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时,口供仍然然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只是相比较将口供在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中的比例减少,将其所起的作用削弱了。这样有利于促使侦查人员不断更新侦查理念、提高侦查水平、研究侦查技巧、变换侦查方式,将侦查工作的重点放在除获取口供以外的其他指控犯罪的证据上。要求侦查人员不断强化人权意识,积累广博知识,锤炼思维,培养设计周密的破案计划的工作习惯,促进侦查工作水
11、平能有明显提高。 第三,确立沉默权符合我国司法制度的总趋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一名公民同样具有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作为公民,沉默是对其所具有的正当权利维护的体现,该制度的确立不仅体现了国家诉讼价值的选择,也反映出刑事诉讼的民主、文明和进步,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 第四,确立沉默权是与国际接轨,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一旦对缔约国生效,缔约国就有义务在其国内保证执行,沉默权是国际公认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作为人而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逐步引入沉默权制度,能推动我国法治走向更加文明的方向,也将使对人权的保护更加全面,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逐步向国际方向靠拢。四、不强迫自证其
12、罪原则应完善的相关配套制度措施 1.激励认罪及检举揭发的行为。运用刑法中规定的“自首” 、 “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及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等酌定量刑情节,调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热情,促使他们认清如实供述将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积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减轻与被害人的对抗,获取被害人的谅解,最大程度上消除来自社会上的压力。摒弃抗拒从严的制度,对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更有利、更便捷的诉讼程序。 2.不断提高侦查水平。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信息科技运用更加广泛,刑事案件称高发趋势,犯罪呈现出新型化、高科技的特点,而目前的侦查水平很难适应新形势下的打击犯罪的需要。这就需要侦查人员不断充实文化修
13、养、科技知识,不断提高侦查水平、侦查技能,运用高科技侦查手段,拓宽侦破案件的方法,充分发挥科技证据在侦查中的作用。以科技做保障切实转变传统侦查中依赖于口供的单一做法,多措并举、相辅相成、优势互补,以查清事实固定证据,保证案件后续的顺利诉讼。参考文献: 1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周宝峰.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化研究.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7. 3吴德星.法治的理论形态与实现过程.法学研究.2008(5). 4李奋飞.失灵:中国刑事程序的当代命运.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 5张品泽.人本精神与刑事程序.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