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儋州市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严格、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投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 (含国债 )、省、市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财政担保贷款的项目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本规定不适用于政府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 20%以下的项目; 但政府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 20%以下,金额达到 500 万元
2、以上(含 500 万元)的项目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公益性、基础性、国家政权等项目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 2 符合资本金制度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全额落实项目的资本金。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 控制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并指定海南日报、儋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为政府投
3、资项目公示的新闻媒体。 重大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预算内投资主管部门,建设规划、交通、教育、卫生、国土环境资源、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农业、水务、林业、海洋与渔业、信息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市监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对 政府投资项目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保、土地、节能、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政府投资方式 3 第九条 公益性、
4、国家政权等项目,主要采取政府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第十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对于需要政府支持和扶持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需要,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采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采取贴息的方式支持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十三条 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政府资金由国务院、省政府或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有资质的出资代表人行使政府出资人权利。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一节 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
5、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提出规划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将其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五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 负责审批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4 报批时应当附相关行业审查意见和配套资金承诺等文件。政府配套资金应根据资金的来源出具相关政府或财政、发改部门的计划 预 算等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准前,项目业主和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市本级财政投资的项目(不含国家、省投资的需市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批准前,项目业主和主管部门应报市政府研究审
6、定。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实 行代建制,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专业化的工程管理公司,对项目进行管理。 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代建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以委托多家具有相应资质的 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已完成的评估报告进行评
7、价。 5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通过有关程序择优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 项目概算总投资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动态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动态总投资的 10,否则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进行评审。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查会后 5天内应当向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书面行业审查 意见。需由国家或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按国家或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建设实施 第十九条 整体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工程建设有
8、关的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 )施工合同总额在 200 万元以上 (含 200 万元 )的; (二 )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总额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 )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三项中的任何一项,费用总额在50 万元以上 (含 50 万元 )的; 6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 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二十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经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或省政府批准不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择优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
9、开招标。 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省和市政府授权,指定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经济导报 、海南日报、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儋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为发布依法应当招投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新闻媒体。市政府投资的项目或由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必须在海南日报和儋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
10、变更设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开工条件审查。经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办7 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后应当及时开工建设,并按项目资金来 源将开工报告报相应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在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合同中载明:“当审计部门对工程项 目进行审计时应当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审计结论。”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完成工程结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审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其
11、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节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正式竣工验收。正式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在 3 个月内完成整体项目竣工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8 未经正式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竣工决算手续。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到国
12、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项目投入使用或运营后,发展和改革部门可以适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投资效益等进行后评价。 第四章 项目资金审批和管理 第一节 项目资金审批 第二十六条 配置中央、省财政预算内投资 (含国债 )、主权外债的项目,由国家或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市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总投资 200 万元以上 (含 200 万元 )的,按本规定第十五条执行;总投资在 200 万元以下的,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可以审批建设和资金方案 (代替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 )。 市本级财政投资的项目(不含国家、省投资的需市配套资金的项目)投资金额在 500万元以上必须经
13、市政府审定后,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9 第二十八条 配置专项 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行业管理规定审批。 第二节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实行报帐制,建立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项目法人每月应当依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以及工程进度计划向相关财政部门提交建设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全额配置市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市财政局应当视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计局后再拨付其基本预备费。 第三十条 其 他出资人与政府共同投资
14、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其他出资人的各项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计划要求,按比例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与政府资金实行同一帐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确需变更设计但不需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将变更设计说明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备案;确需变更设计并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核,由10 原设计审批部门上报同级政府审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超出概算的应当由项目法人自行平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跟踪审计制度和工程质量控制制度,实行事前、事中和事 后检查、审计和审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的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进行稽察、审计、监督和检查。 各级政府有
15、关部门应当定期独立或联合对项目的工程进度、工程计量、工程质量、建设资金使用以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行为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整改。检查时应当通知监察部门派员参加。 对投资额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部门应当跟踪审计监督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工程计量签证、设计变更、预算控制、工程帐户以及财政部门拨付的工程款是否真实、正确、合规。 审计 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对项目和有关负责人的考核和监督制度,建设“廉政工程”。政府投资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项目法人须与市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