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版水库溺水事故民事起诉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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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 年版水库溺水事故民事起诉状2018 年版水库溺水事故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胡某某,男,汉族,生于 1972 年 7 月 29 日,住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马安村 5 组 80 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207*。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 年 2 月 28 日,住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马安村 5 组80 号,公民身份号码 511221198102*。被告 1:重庆市*区水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4739808*,法定代表人:李*,职务:局长。联系电话:52222*。被告 2:重庆市*区临江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00234739808*,法定代表

2、人:熊*,职务:镇长。联系电话:52812*。被告3:重庆市开州区*镇*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4500154304889*,法定代表人:唐*,职务:村主任。联系电话:13896912*。被告 4:王某某,男,汉族,生于 1946 年 11 月 14 日,住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马安村 5 组 75 号附 1 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461114*。联系电话:15523034*。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请求:一、请求上列被告赔偿原告因胡国徽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541306 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上列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马安村马安子堰塘经有关

3、部门批准于 2012 年“除险加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不安全因素,使得几十年来与这里的村民“相安无事”堰塘,因既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又无任何警示提示,变得凶狠异常。2013 年,被告 3 将涉案堰塘承包给被告 4 养鱼。2016 年 8 月 17 日,原告之子胡国徽(生于 2002 年 4 月14 日,生前公民身份号码 500234200204144110,生前住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马安村 5 组 80 号)在涉案堰塘洗衣服时掉入水中,年幼的生命被涉案堰塘吞噬。原告多次索赔无门。涉案堰塘因上列被告的“除险加固”行为和不当使用,造成“坡陡、岸滑、坝低、无安全防护措施”等安全隐患,又无“安全警示标

4、志”,最终导致原告之子胡国徽的溺水死亡。上列被告作为涉案堰塘的设计者、所有人和管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涉案堰塘在“除险加固”之前没有“安全隐患”,迎水坡平缓、粘土护坡,该堰塘在几十年前建成后,村民世代在此取水、洗澡、洗衣,从来没有出现人身溺水事故。“除险加固”之后,造成一名如花样年华少年溺水死亡,完全是由上列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的。被告 1 是涉案堰塘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制定“科学、合理、合规、安全”的设计方案,没有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 2 是涉案堰塘除险加固工程的“工程责任主体”,使“除险加固”后的涉案堰塘出现险情,因而应对胡国徽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 3 是涉案堰塘的所有人、管理人,对受害人胡国徽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 4 是涉案堰塘的承包人,系实际使用人,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涉案堰塘,而不采取任何整改措施而造成的安全隐患,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上列被告将原告世世代代取水、洗澡的堰塘建成一个“杀人坑”,既不采取任何的防护措施,亦不设置警示标志。应对受害人胡国徽死亡的承担赔偿责任。上列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人: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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