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宪审查与宪法权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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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违宪审查与宪法权威一、我国国情下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非必然性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 宪法审查,即通常所说的“违宪审查” ,它是指法院或专门成立的机构,基于宪法对某项立法或某种国家机关行为(有些国家也包括政党)是否合宪进行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审查。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制度便是宪法审查制度。宪法审查与我们常说的司法审查是有区别的,司法审查主要从审判机构的角度进行定义,而违宪审查主要从审查内容的角度进行描述。 它们的区别具体包括以下要点:首先,宪法审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可能是司法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而司法审查的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其次,宪法审查的客体是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既包括法律、法

2、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国家机关、政党的行为和其他社会活动;司法审查还包括对违反普通法律的审查。第三,宪法审查的标准是判断审查的客体是否合宪;司法审查的标准是判断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第四,宪法审查具有排他性,其结论具有终局性;司法审查却不是一局终局制的,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决。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非必然性 1、我国并不存在由于民主制度带来的“多数派专制” 首先,由于基层选举的真实性还是一个问题,立法机关的问题不是民主太多,而是民主太少,它远未发展到竞争性政治中司空见惯的多数派压迫少数派从而需要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加以遏制的程度,而麦迪逊和托克维尔提出“多数派暴政”这个概念,恰恰是基

3、于这样一个民主制的。在我国, “多数派”看来并没有什么政治优势。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群体在政治、社会、经济诸领域的权利衰微现实,是一个典型的例子。2、我国不存在法律不统一的问题 我国一直是一个单一制国体国家,中央政府的权力是本源性的,不像美国和其他国家的联邦政府那样权力来自于各州的让渡。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垄断国家立法权,按照宪法和立法法 ,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不能同它抵触,最高立法机关自身既拥有纠察违宪的功能,中央政府和地方权力机构亦有此自觉,因此在逻辑上不存在法律抵牾产生的难题。 二、宪法权威的维护 何谓宪法权威?从宪法的价值角度来看, 宪法核心精神在于保障人权和对权力的制约,

4、当国家权力依据宪法得到普遍的约束,公民权力受到宪法条文所规定的保护,那么这样的宪法可以说是权威的。目前我国宪法权威的树立状况并不十分理想。首先,宪法在我国大多时候还局限于理论研究讨论, 对普通百姓来说则是比较陌生, 没有给予宪法应有的关注。其次, 宪法中规定的应受保护的权益被侵害时, 也就是说宪法被违反时,没有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约束和制裁,这也是提出违宪审查制度很重要的一个原因。结合我们的国情,维护宪法不仅仅是单纯的建立违宪审查这一制度便能够解决的。 (一)文化对宪法权威的影响 文化作为一种集体智慧,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历史的结晶,就像法国人崇尚浪漫、美国人崇尚自由、德国人为人严谨,这是一种

5、深入骨髓的东西,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改变的。历史越悠长,文化积淀越深厚,越不易改变,即使改变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和相当大的成本,因此,它有时也会成为“历史的成本” 。 而关于宪法、宪政的观念,几乎可以说,这是我们近现代以来才从西方世界了解、熟知与运用的。在中国人的骨子里,我们的传统文化是集中统一型文化。中国传统文化无论观念上,还是经验上,都强调一个统一的中心,并基于此中心,演绎出不同层级的次级文化,形成了“万物归一”的思维模式。中国传统文化是一元文化,始终强调世界的一元性,以及基于一元性所构建的和谐社会。 (二)保障人权与宪法权威的关系 保障人权是宪政首要和终极的价值追求。一部作为国家最高行为准则的

6、法律,它从根本上规定了人之所以为的权利,限制和制约政府权力。如果它所规定的基本的人权,在现实生活中都不能得到保障,那么它的权威性是应当受到质疑的。 “保障个人权利”可能是我国学者呼吁违宪审查的最重要理由,尤其是在将其与孙志刚案之类的案件相联系来讨论的时候。但实际上,保障权利的历史远比违宪审查久远。尽管美国人可能认为分权有助于保障人权,英国却并不把司法部门当作人权的惟一保护者。根植于“议会至上”和公共信任模式,英国更愿意发扬他们将议会和政府作为人权保护者的传统去实施改革。的确,这种基于英国特殊的历史文化模式并不普遍,但它至少证实了一种可能:就保障权利而言,违宪审查并非不可替代的方式,更不是最有效

7、的方式。 三、结语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法学关注当下的倾向越来越强。然而,由于有些学者仅仅只看到当下,因而要么抛开法律而屈服于现实,表现出为现实辩护;要么直接运用现行法律,批判现实与法律严重脱节;更有甚者用西方的制度与理论体无完肤地批判现实与制度。 ”周叶中教授的这一番评论,也给我们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宪法权威并不是单纯的这一个制度的建立便能够维护的,人权也不是有了这样制度便能够得到很好的维护的。 在当今世界的宪政主义思潮中,违宪审查正是因为伴随着对民意监控措施的青睐,才获得其历史成就和广泛认可的,而政治过程也正被用来重新理解违宪审查制度。不能否认,违宪审查尤其自身无可替代的优越性,但是,结合我国的国情,似乎这一制度的建立并不是那么的急不可待,我们应当理性看待这一问题。 参考文献: 1姜峰.违宪审查:一根救命的稻草J.政法论坛,2010, (1). 2程阳雪.荷兰为何拒绝违宪审查基于历史的考察与反思J.环球法律评论,2012, (5). 3周叶中,梁成意.论中国宪法学家的使命J.现代法学,2012, (1). 4黄辉明.论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的分离中国违宪审查权的困境与出路之思考J.南京师大学报,2008, (1). 5张千帆.司法审查的模式、功能及其监督J.法学家,200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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