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辩护权的完善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已经基本完成,目前已经在实施当中,这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吸引了社会大众的关注,最为显著的改变是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得到了提高,并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其的合法权利,改变了律师以往遭受歧视的尴尬处境。本文立足于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制度,首先对辩护律师参与到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时间进行了明确的指出,并进一步指出新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与地位提升的具体表现。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辩护制度 律师辩护人 辩护权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55-02 新刑事诉讼法已经通过了全国人大
2、会议的审议,并声明新的法律在 2013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与之前的法律条文相对比,新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并取得了很大的突破,在社会上引发广大群众的讨论热潮。尤其是人们一直给予高度重视的辩护制度,也在这次大范围的修改中得到了全面的完善与革新,同时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也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一、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已经明确的说明了辩护律师参与到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身份和时间。事实上,对辩护律师的身份确定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并有效的弥补了 1996 年开展刑事诉讼法修正中存在的遗漏和缺失等问题。这一次的修正对辩护律师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新法律明确的
3、指出了律师在查探过程中参与到刑事诉讼的身份应该是“辩护人”的身份,这就说明了辩护律师一旦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就拥有了刑事辩护人的法律权利,同时也要为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职责;另一方面,新法律对律师的介入到刑事诉讼的时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只有当嫌疑人被侦查机关审讯后,或者是对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后的时间起。 二、 草案中辩护制度主要内容的完善 (一)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和通信权 在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着重阐述了辩护律师具有会见权以及通信权,这项法律条文的提出让律师享有了不被任何人事物所限制的会见权,也就是,只有辩护律师觉得有必要去见嫌疑人,就可以随时随地的去会见嫌疑人,而且关押的场所只能对他们的会见进行
4、程序性的查实,并没有权利对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与此同时,辩护律师除了享有与嫌疑人的会见权,还享有通信权,在这个权利赋予的同时就很容易产生一个疑问,对于辩护律师与嫌疑人之间的通信内容,相关的司法机关是否能对其通信内容进行审查,或者是应该采用哪种方式去审查等,关于一点,新的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的指出。除此之外,新刑事诉讼法还对辩护律师享有的会见权进行了补充,指出辩护律师在会见嫌疑人的时候不能别监听,但是对于这项规定中的“监听”概念并没有明确的指出具体的界限,从狭义的范围来看,主要是指侦查机关在会见场所放置监听器等手段来获取律师与嫌疑人的谈话内容;而从广义的含义来分析, “监听”的范围是指侦查机关不能
5、采用任何的方式去听取会见内容,不容许旁听,也不能私下监听。通过对新法律的立法意义来分析, “不受监听”的界定更多的是倾向于广义范围的理解,就是指侦查机关不能采用任何的设备去监听,也不能安排司法人员在旁边,这个理解其实与国际公约上的概念是相同的。 (二)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在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中把辩护律师的职权进行了完善与细化,并规定了辩护律师响有阅卷权,基于此,对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时间以及形式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从而极大的保护了律师的合法权利。根据新规定,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是在审查起诉这一时期可以对嫌疑人被指控的犯罪实施进行翻阅与复制,律师的阅卷范围包括嫌疑人的自我陈述、证词、诉讼文化
6、等材料;而辩护律师的阅卷时间则规定在案件被起诉后开始,在这个过程中不管司法机关是否审批都可以享有这个权利;阅卷的方式主要是查阅、摘录以及复制等,这就说明辩护律师不仅可以用笔把阅卷的内容进行摘录,也可以利用各种电子产品来存档。在这个权利的享有与执行当中也存在一些矛盾之处,新刑事诉讼法只提出案件在接受审查后,公诉机关就要完全的配合辩护律师的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据,但是没有说明辩护律师是否也要完全的配合公诉机关呈献先关证据的义务。于是在辩护律师与公诉机关之间也很容易产生违背公平公正的权利冲突。 (三)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对辩护律师的权利又进行了扩大和增设,赋予辩护律师调差取
7、证权。按照相关规定,辩护律师享有不受阻碍的调差全,这一项权利的增加实现了很大的突破,取消了原有条文中提出的要经过调查人的同意才能执行。从这一点来看,辩护律师也就可以不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的意见,也没有必要告知司法机关的前提下,就可以自行调查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调查的范围包括人证、物证、原告的陈述等内容,这就极大的提高了辩护律师的调查权利,甚至可以经过申请去司法机关进行取证。 (四)辩护人特定证据开示义务 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中明确的指出辩护人应该履行特定证据开示的义务。这项规定都详细的说明了辩护人在接受侦查和审查的不同阶段中都要履行特定证据开示的义务,事实上,这项规定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能把案情清晰化
8、的呈现出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事诉讼在不合时宜的情况下还要持续进行,更是进一步的防范嫌疑人卷入无名的追诉,避免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遭到他人的恶意损害。在这项规定中我们知道了辩护人应当承担特定证据开示的义务,但是如果嫌疑人执意拒绝履行这项义务,那么嫌疑人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在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说明。对于此,由于辩护人拒绝不履行这项义务,其最终的后果则是要承担刑事诉讼不能即使的终止,对于这一个法律后果其实并不是很严重,所以不能把“证据失权”作为最后应当承担的后果。 三、 草案中辩护律师诉讼地位的提高 (一)明显区分辩护律师与一般辩护人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与完善其实在很大程度上行提高了辩护律
9、师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并进一步鲜明的区别了辩护律师与辩护人之间的职权不同,同时也说明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具有法律的合法保护以及重要性,不仅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案件逐步的实现了完全由律师来承担辩护人的方式,还着重强调了履行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的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人更多的权力 新刑事诉讼法保护了辩护人的基本权利,使其享有更多合法的权利,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得到体现:其一,辩护人具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这其实就说明档嫌疑人在没有提出回避的时候,辩护人可以独自申请;其二,辩护人享有申请变换强制措施的合法权利。 刑事诉讼法的第九十五条中指出了享有这项权利的对象,包括嫌疑人、家属
10、以及辩护人等;其三,辩护人还同时享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在新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分别强调了辩护人可以根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来维护自身的诉讼权利和控告权利,这就真正的保护了辩护人的合法利益,切实的维护了自身不受到非法侵害的人身安全;其四,辩护人还享有排出非法证据的权利,根据新法律的第五十六条文献指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有,去人民法院申请,并对法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排除,这一项条文的提出有效的半壶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其五,辩护人享有对量刑的辩论权,根据第一百九十三条的法律文献指出,在取得了审判长的许可下,公诉人、辩护人等都可以根据现有的证据以及案件的发展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展开相互的辩
11、论,尤其是涉及到量刑的处决,辩护人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并进行说明,这一项举措与以往的法律相比,实现了巨大的飞跃,真正意义上改变了以往由法官自主裁决的情况。 (三)平衡辩护人与司法机关的状态 新刑事诉讼法的提出充分的维护和尊重了辩护人的基本权益,并有效的协调了辩护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失调关系,同时也进一步的提升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个人权利。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审查起诉这一过程中,当检察院开始审讯嫌疑人的时候,应该充分的听取辩护人、被害人等多方面的意见,还应对他们的意见进行记录。在开始审判的时候,人民法院也应该确定合议庭的相关人员,把起诉书的副本最迟也要在准备开庭的十天以前送达被告人
12、手中。同时,在准备开庭的时候,审判人员也可以把与案件相关的人员名单、证据等进行综合了解,并适当的听取辩护人对案件提出的意见。当审判终结的时候,判决书也应该分别送往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手中。从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中可以得知,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意见都得到了充分的尊重,为他们创设了更为充分和广阔的意见发表机会,同时辩护人的意见也应当受到尊重和重视,这就有效的平衡了辩护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不平衡状态,使案件的审判更加的重视个人的合法权利。(四)加大对律师的保护,使得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威胁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其受到非法人员的威胁
13、,并有效的防止其受到其他司法机关的干扰。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把以往法律中规定的“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转变为“辩护人与其他所有人” ,这一个修改就没有把矛头指向律师,而是转化为其他的任何人,消除了以往对律师存在的歧视与否定态度,而是对其进行了充分的维护和肯定;其二,辩护人如果也参与到犯罪案件中,就应该由这个辩护人所承办的侦查机关以外的其他侦查机关负责,这就尽可能的使与案件相关的侦查人员进行了回避,并使侦查机关不再处于侦查嫌疑人和侦查辩护人之间的尴尬处境,保证了侦查机关在案件的处理中秉着公平、公正的态度;其三,如果辩护人的身份是律师的情况,那么就应该把消息传达给
14、其所处在的事务所和相关律师单位,而且律师涉及到法律责任的侦查中,其根本的合法权利是受到充分维护的。 总之,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在不同阶段和情形中都极力的扩大了对辩护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力度,特别是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升,使其充分的发挥了自身在作用。这一项巨大的改变,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嫌疑人、辩护人的根本权利,还有效的平衡了辩护律师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对司法机关公平公正的执法行为起到了良好的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方.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辩护、代理制度的修改完善兼述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代理制度规定的立法特点.中国司法.2012(7). 2朱玉明.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辩护制度的变化.经济研究导刊.2012(28). 3刘海萍.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评析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2(6). 4李静.解析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的侦查阶段辩护制度.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