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侦查监督阶段的刑事和解制度摘 要 刑事和解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符合法律教育与挽救的目的,体现着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宗旨,对于缓和当事人双方的关系、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对于公诉阶段贯彻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较为充分,但是侦查监督阶段的规定不多。本文以某基层院侦查监督科为例,从刑事和解制度的沿革及意义、该院贯彻刑事和解制度的情况、实行该制度时遇到的问题与存在的不足、加强和改进的措施这四个方面对侦查监督阶段的刑事和解制度进行论述。 关键词 刑事诉讼 侦查监督 刑事和解 作者简介:贺泺榕,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中图分类号:D925 文
2、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43-02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沿革及意义 刑事和解制度诞生于加拿大,后在欧美等国家和地区风行,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将这一制度引入到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来。2011 年 2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对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有着积极的意义,笔者认为,该项制度的施行具有四大意义:第一,符合党中央“以人为本”的工作宗旨。在十八大政府工作报告中, “人民”二字被提到 150 多次,足以证实党对于人权的重视。刑事和解政策也是“以人为本”的体现。在刑事诉
3、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平等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第三,体现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第四,有利于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侦查监督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 笔者以某基层院侦查监督科为例,总结出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三大特点: (一)适用刑事和解政策的案件数增加 2011、2012 年两年,该院侦监科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和解政策办理刑案件 38 件 43 人,特别是 2012 年,一年办理了 25 件 28 人,达到历年之最。 (二)适用刑事和解政策的潜力
4、大 该科 2011、2012 两年排除五年内故意犯罪案件后,符合规定的犯罪类型的案件共 355 件 480 人,而适用刑事和解政策的比例只达 5.8%。特别是涉嫌交通肇事罪的 19 件 19 人,无一人适用了刑事和解政策。 (三)刑事和解后的案件判缓刑的居多 该科适用刑事和解政策办理的案件 38 件 43 人中,未到公诉阶段的11 人,移送审查起诉还未起诉的 3 人,起诉 21 人,其中 6 人为相对不诉、1 人为绝对不诉,判决 20 人,其中除 2 人判拘役宣告缓刑以外,其余的均判缓刑。 三、贯彻刑事和解时的问题与不足 在刑事和解政策的适用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也存在着一些不足。问题主要包
5、括当事人不理解、不配合;公安机关不将提请批准逮捕之前和解成功的材料随案移送;调解金额难以确定,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审查逮捕阶段时间短,当事人难以在短时间内达成协议。 该科在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上存在三大不足: (一)适用案件范围窄 该科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案件集中于故意犯罪案件,且以故意伤害、盗窃、故意毁坏财物这几种犯罪为典型。 (二)和解方式较单一 通常只采取报捕后和解的方式,对于报捕前调解的介入和审查逮捕后的监督几乎没有。 (三)参与主体较单一 一般只有检察机关和双方当事人参与,社会其他力量参与比较少。 (四)后续处理不健全 一是对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但是还没有履行的案件,在监督方面存在不足;二
6、是与公安机关、公诉科的衔接不到位;三是帮教机制不够完善。 四、加强和改进刑事和解的措施 针对该科在实行刑事和解制度时遇到的问题与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来加强与改进。 (一)高处着眼抓观念加强学习宣传,转变社会观念 1.加强学习,深化干警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认识。侦查监督部门干警要及时更新观念,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进行理论上的把握。根据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
7、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 2.开展宣传,加强群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了解。与公安机关、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取得联系,定期进行法制宣传,转变社会观念。 (二)实处着眼抓机制健全三大机制,创新和解模式 1.建立健全审查机制。首先,仔细审查案卷材料。在核查案件事实以及证据材料的同时,注重对公安阶段已经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的相关材料进行调取。其次,重视主观意图探究。有的犯罪嫌疑人虽心理上对自己的行为有所认识,但是言语上不会表达。对于这一类犯罪嫌疑人我们要注重加强引导工作。提审之前要告知其“如实供述,可以得到从宽处罚” ;提审过程中,要多鼓励多关心,让其由
8、衷的认识到错误并且真诚悔过。再次,和解时正确引导。对赔偿金额要大致确定上限,防止出现漫天要价、以钱赎刑的情况。最后,拓宽审查渠道。除了对案件材料、当事人双方的态度进行审查外,还可以拓宽审查渠道,如向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单位、学校等了解情况。将犯罪嫌疑人平时的表现情况,作为是否适用刑事和解政策的参考之一。 2.切实完善监督机制。包括自我监督和对公安机关的监督。首先,加强自我监督。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办理每一起案件,侦查监督部门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经过承办人建议、部门集体讨论、部门负责人决定、检察长批准四个环节,确保公开公正。办结以后,复印一份刑事和解材料留底。每个月定期将本院刑事和解的台
9、账及基本情况通报给上级院。其次,完善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对于刑事和解的监督也可以延伸至提请批准逮捕前和审查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之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之前,若被害人和加害方提出刑事和解要求,或公安机关在查明事实后认为有必要启动刑事和解的,应将和解情况告知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并在提请批准逮捕时移送和解材料。审查逮捕后的监督主要针对审查逮捕阶段有和解意愿而因为客观原因没有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将有关情况告知公安机关,督促公安机关组织和解、并且对和解情况进行监督。 3.形成多方调解机制。将刑事和解融入“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村民(居民)委员会、社
10、区、工青妇等组织的联系,利用社会力量使人民调解与刑事和解有机衔接,实现检调对接化解矛盾纠纷的常态化,增强执法办案的公信力和透明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三)长远着眼抓影响巩固和解效果,扩大社会影响 1.建立捕诉衔接机制。将“捕前和解”与“诉前和解”相结合,对因刑事和解不捕的案件以及因为时机不成熟未达成和解协议而批捕的案件,均通报本院公诉部门。对前一类案件,若事实、证据均没有发生变化,一般做相对不诉处理;对后一类案件,由公诉部门继续进行和解工作。 2.健全跟踪回访机制。在提审过程中,要求犯罪嫌疑人填写公正廉洁监督卡,回访联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律师的联系方式,侦查监督部门定期将监督卡整理交本院监
11、察室。同时每月报送一份刑事和解的名单给监察室。由本院监察室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回访。 3.形成社会帮教机制。检察机关可以与企事业单位、学校、基层组织取得联系,共同形成一套帮教方案。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或者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一方面可以对其进行适当帮助,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之提供就业岗位或者学习培训的机会,防止其因为生活困难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刑事和解制度是在我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在司法实践中应运而生的一种刑事案件解决方式的创新机制。这一司法实践充满着生机与活力,但同样也存在规则不足的缺陷。我们要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认识,树立正确的观念,坚持将刑事和解制度规范化、制度化,使之朝着有利于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轨道发展,发挥该项制度在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