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恶化、生态危机甚至影响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是一项逐步发展完善的制度,原告诉讼主体的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实质性的解决以及进行诉讼实务操作层次上不甚完善,以此为基点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 环境权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述 (一)概念及特征 所谓的环境公益诉讼指的是有关机关和社会成员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面对公司、企业、行政机关违法或不作为行为,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的特征主要为以下几点:一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的范围广泛包括公民、社会团体
2、以及法律规定的机关。二是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利益广泛。此类诉讼一般涉及的人数众多,地域广泛,不但个人私益受到损害而且对公共利益的危害程度也较大。三是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具有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请求内容已经不仅针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事件采取救济措施,还具有指向未来,防止或减轻环境公益损害结果发生的意义。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 从公益诉讼的历史来看,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分。在古罗马法中私益诉讼是为了个人利益而设定的诉讼,只能由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提起。公益诉讼乃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市民可依法提起。源自罗马法的“公共信托”也表明政府必
3、须对人民负责,不得滥用权力;公民有权借助包括司法程序在内的必要手段监督政府机关的环境管理行为,当政府机关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环境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即可自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没有权利就没有救济。环境权的提出是一个重大的突破,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我国虽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但是在宪法和环保基本法中都对此有体现。由于环境权作为社会公共性权利往往没有直接的代表人和请求人,因此必须赋予社会全体成员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环境公益诉讼得以发展的法理基础之一。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
4、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比如康菲石油污染事件给当地的生态环境、居民生活等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由此反映出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及诉讼主体资格规定的缺失,造成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不明确,使得诉讼主体的诉权难以实现。康菲漏油事件使国家相关机关加大了对这方面的监管力度,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广大热心人士的关注,律师、社会团体及个人都积极地加入维权队伍,这些活动也会对国家相关立法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正如边沁所说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一系列类似康菲事件才最终使民诉法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方面逐步完善。 三、原告主体资格的分析 (一)环保行政机关直接起诉有较大争议 依中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环
5、保部门代为提起公益诉讼已经不存在障碍,但环保部门代为起诉,无论理论上还是就现实可能性而言,均不务实。首先,尽管环保部门存在证据和处理案件的资源等优势,但在执法不作为下,指望环保部门尽职尽责的履行诉讼职能可能会产生新的不作为。一些当地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而漠视企业污染环境,这无疑自己监管自己,行政权力和司法职能的混乱,容易使公众产生对公信力的怀疑。 (二)检察机关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 首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同时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其次从地位、权威和实力来看,检察机关比个人、社会团体更能发挥制衡作用。最后,检察机关对违反法律、损害公
6、共利益的行为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在许多国家得到认可,有广泛的借鉴经验。 (三)对“有关组织”的界定 新民诉法法律条文并没有对有关组织进行界定,需要立法或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笼统的将公益诉权赋予“有关组织”可能引起法院在审查起诉资格时陷入难以判断的困境。笔者认为,公益性组织根据其自身成立的宗旨、章程,有维护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职责,当其成员的权益遭到侵犯时,除了有批评、建议等权利外,应赋予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四、发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从长远来看,需要在实体法上给环境权正名 我国对环境权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 目前关于环境权的很多研究都是借鉴西方的理论。把环境权作为一项与人权一
7、样与生俱来的的权利非常重要,公民环境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有必要在根本大法当中予以确立。并且在环境保护法 等部门法中予以细化。 (二)原告诉讼资格需要进一步放宽 公益诉讼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让个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在无形当中对可能的违法者造成巨大压力。逐步完善个人公益诉讼,使更多的人不在沉默,不再陷入“公地的悲剧” 。但为了防止滥诉情况,可以预先让诉讼的个人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以保证原告不能随意撤诉,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并且可以做出公益诉讼案件诉讼费用分配有利于原告,并且胜诉之后可以得到相关奖励的规定。 (三)关于举证分配的负担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民事诉讼法当中传统的举证原则并不适用环境公益诉讼。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污染者或侵害公益的违法者大都是占有优势的企业集团,他们一般拥有着信息、资金和技术优势,而原告方相对来说处于劣势,对违反环境公益的行为难以取得证据。而不易收集证据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得到坚持。 参考文献: 1、顾培东.经济诉讼的理论与实务M.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8. 2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法律出版社,2000. 3陈泉生. 环境法原理.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7. 4张雪怡.浅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法制与社会,2008, (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