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摘 要 本文从如何保护没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予以具体化的宪法权力说起,现阶段对我国宪法使用的情况以及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这两方面进行分析,总体认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将使宪法焕发出因被束之高阁而埋没已久的万丈光芒,使“根本大法”的地位落到实处,大大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并指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可行之路是建立健全宪法诉讼制度。 关键词 宪法司法适用 宪法诉讼 权利救济 作者简介:王学强,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17-02 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方面的权
2、利,其中权利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化,从而使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得以间接实现;但是,由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予以具体化。这一部分没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予以具体化的宪法权力救济如何实现呢?这就涉及的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宪法的司法适用,顾名思义,即宪法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宪法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长期以来,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没有受到司法实践和法律学界的重视。1999 年,齐玉苓诉陈晓琪、陈克攻、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
3、委员会侵犯姓名、受教育权一案引起了我国法律界对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的大讨论,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宪法裁判的案件大量出现。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将使宪法焕发出因被束之高阁而埋没已久的万丈光芒,使“根本大法”的地位落到实处,大大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一、1999 年以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宪法的司法适用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不直接援引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也不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制作法律文书的观念和做法可谓深入人心,没有人提出质疑。我国司法践中形成的不援引宪法判决案件成了我国宪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宪法被之高阁。其原因主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 1955 年、1986 年的两个批复和 1989
4、年我国布的行政诉讼法的错误认识。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1955 年批复将宪法的司法适用排除在刑事判决之外,但排除的范围仅限于刑事案件;1986 批复未将宪法列入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可引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之列,但也没有明确排除宪法的引用;1989 年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宪法可以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同样地没有规定宪法不可以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因此,以最高人民法院 1955 年、1986 年的两个批复和 1989 年我国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为依据,将宪法
5、束之高阁,拒绝宪法的司法适用是不能成立的。 二、侵犯姓名、受教育权等案例引出了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近年来,陆续出现了人民法院援引宪法条文处理纠纷的一些案例。其中,最典型的案件当属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受教育权一案。1999 年,齐玉苓诉陈晓琪、陈克攻、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侵犯姓名、受教育权案引起了宪法学者的高度关注,在本案中,陈晓琪假冒齐玉苓姓名,顶替齐玉苓上学,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权,但是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受教育权,更没有对侵犯受教育权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作出规定,如果只以侵犯姓名权为理由,而对侵犯受教育的权利
6、未作出判决,显然定性不是很准确。所以,本案审理法院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2001 年 6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83 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 258 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过我院的研究,根据本案的事实经过,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需要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直接依据了我国宪法第 46
7、 条、 教育法和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释 25 号批复作出判决。 该案成为当年法学界和法律界的一个热点问题,被媒体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称该批复“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先河。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也有学者认为该案“就本质而言应为民事诉讼,其法制意蕴至多在于显现了中国违宪审查之曙光 ,而非正式启动中国违宪审查之航程 ”, “还有人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能有不恰当的地方,所产生的意义也没有媒体宣传的那样巨大,但对宪法进入诉讼领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案引起了我国法律界对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的大讨论,在讨论进程中“什么
8、是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适用的必要性何在?我国法院适用宪法的条件是什么?齐玉苓案中是否适用了宪法?这些问题一时间成为了法学界特别是宪法学界讨论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此案“引发的大讨论体现出来的是人们对研究宪法司法适用问题的热切与期求和对宪法现状的一些不满与担心。很多人都想用这种方式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却没有这样的宪法。 “宪法司法化” 、 “宪法司法适用”的呼声日益高涨。 笔者认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将使宪法焕发出因被束之高阁而埋没已久的万丈光芒,使“根本大法”的地位落到实处, 大大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三、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困难 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
9、,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困难。 (一)我国司法机关宪法司法适用的权力极其有限 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一直都在做宪法司法适用的努力,但是按照我国目前宪法制度,司法适用空间部分非常小,是及其有限的。按照“宪法第五条规定”从规定内容看,要求我国的合宪性审查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完成的,在规定中侧重了立法上的重要适用性,在国务院职权内容规定需要明确国务院的宪法制度济宁实施,这些内容是我国宪法在行政上的使用。按照“立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八条”中的明文规定进行审查。 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下,这些法律都适用我国的立法机关,但要求在司法过程中进行适用的,简单的说就是当司法机关被当做为宪法监督机关的时候才能够在
10、宪法司法中进行适用。从我国的宪法以及立法的内容中看,宪法司法在宪政体制的没有适用空间,并没有合理性和可行性,这样造成我国的宪法体制必须要面临这个挑战,需要立法机关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临时有效查收,这种情况往往没有效果,但是在任务非常重的情况下,没有时间进行法律文件审查,这样就可以理解成是一个立法上的适用,根本没有宪法作为适用的依据。 (二)在宪法司法适用过程中,法院的法官有没有权利对宪法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些问题怎样进行协调,两者之间是否有关系,这些问题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是制约我国宪法适用的最基本因素。 在我国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概括性的特点,其中关于假定、处理、制裁这三个方面并
11、不健全,缺乏可诉性和可操作性,造成其惩罚性、制裁性不强,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宪法条文在其中起到“定性” “判断”的作用,并没有向法官可行性的标准,因此,不得不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宪法司法适用过程中,法官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对于法官是否能够解释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并没有进行解释,两者的关系怎样,根本没有资料去了解。这些问题不可避免地导致宪法司法适用的局限性。例如,在齐玉玲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受教育权一案中对于原告齐某诉请赔偿的数额,以及被告的责任划分修需要进行有效分析,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的法官素质、公民权利意识以及地方法制状态存在很大的差异,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会出现地方性的司法,
12、出现不同的保护措施,这样造成我国司法区域内,会有不同的地方权利保护制度,没有对宪法司法的构架合理的框架,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很难进行司法宪法司法适用的运作。 四、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可行之路建立健全宪法诉讼制度 (一)建立健全宪法诉讼制度的理由 “宪法诉讼,是指宪法审判机关适用司法或准司法程序解决宪事纠纷,制裁违宪行为,维护宪法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整套程序与制度。 ”建立健全宪法诉讼制度,首先要对“宪法的立法解释与具体应用解释加以区分” ,由立法机关负责宪法的立法解释,由司法机关负责宪法的具体应用解释。赋予司法机关直接适用宪法解决宪事纠纷的权力。建立宪法审判机关,确定解决宪事纠纷的司法程序
13、,解决宪事纠纷,制裁违宪行为,维护宪法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才能使宪法的司法适用落到实处。 (二)怎样建立健全宪法诉讼制度,建立健全怎样的宪法诉讼制度 “尽管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已经为在中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宪法基础,但对如何进一步发挥国家机构尤其是司法机关在宪法实施和保障宪法实施中的作用,体现不够,其他宪法相关法也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 ”因此,要建立健全宪法诉讼制度,首先要作好以下工作: 1.适时修改宪法和有关法律规范,对其中的宪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为中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提供宪法和法律基础。“(1)适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在正文中增加规定:宪法具有直接的法律
14、效力 ,这是在中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基本前提;(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宪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宪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一章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就宪法具体应用问题作出的不适当的解释 ,以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宪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解释的监督” 。 2.在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建宪法审判庭,有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终审,专门负责审理宪法诉讼案件,为公民宪法权力提供最终的司法保护。 笔者相信,随着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健全,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将走上正轨,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将能够得到更好的司法保护。 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02. 2王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王学栋,冯俊海.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性:相关司法解释评析.河北法学.2002. 4胡华.从行政诉讼到宪法诉讼.中国法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