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撤销债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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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论债权人撤销债权摘 要 本文通过对债权人撤销债权的意义、分析、区别、效力等四个大方面详细的阐述了什么是债权人撤销债权,希望大家通过对本文的阅读,能够充分的认识到这一过程。 关键词 债权 责任财产 债的保全 基金项目: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吉教科文合学 2013 第 85 号,项目名称:吉林省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研究 。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17-02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经济的一体化程度加深,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蓬勃的发展,无论是大、中、小型企业,或是民办企业与国家企业,亦或是个人,在经济收入上都得到

2、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不可能所有企业与个人的经济发展都是一帆风顺的,所以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常常就会发生资金借用等问题。有些相对较大的资金拆借就必须有相应的担保物品作为抵押,物品可以是房产、股票、固定资产等一切合法有效且有相应价值的东西,这时一旦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债权人即享有充分的财产偿清权利,但是因为债权人不能支配债权人的财产,这是有的债务人为了规避偿还债务,就采取了分割担保财产或者利用不当的手段对自身的担保财产进行形式上的降值、转让等一系列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针对这一点,各国都制定出了相应的对策,即为债权人撤销债权,下面我们就通过对其意义的阐述,以及它与其相似权利

3、的对比分析,等几个方面具体的进行论述,使大家能够又一个充分的了解。 一、债权人撤销债权的意义 在法律意义上债权人撤销权,就是指债务人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债权人对其使用的保护自身的权利,对债务人自己以作担保的财产本身,申请法律意义上的阻止处理权限,防止其通过不当的手段分散自身的担保财产,从而威胁到债权人的根本利益。这一项权利的发源地在罗马,是一个罗马法务官保罗所提出的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历练,所以又叫做保罗诉权。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而且也被后世的诸多国家所沿用。这一项权利,有的规定在当地的民法当中,而有的则被规定在破产发当中,虽然法典的形式不尽相同,但是其理念的根本意义却是

4、相近的。而在新中国这一项权利在立法当中并没有准确的定义,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在我国的合同法当中对此项权利有着极为相近的法律规定。规定指出,这一项权利是保护一般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的,也就是说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宗旨是保护所有债权人共同担保的利益而不是某一个债权人的个人利益。合同法中指出既然债权人撤销权是保护“责任财产” ,那么这个法律效力就应该适合于任何一个债权人,保护他们所应用的财产,而这财产是属于所有债权人的共同财产,不是某一个或者是发起撤销权的债权人所特别应用的。但是因为发起撤销权的债权人在本质上没有任何义务和其他债权人一起共享所保护住的财产,所以如果其他债权人也想享受既得利益,就必

5、须与发起撤销权的债权人进行法律上的协商以及合同上的商讨,打个比方来说,一个债务人想要宣布破产,以现金支付债权人这一典型的偿还方式来说,率先发起撤销权的债权人有优先接受撤销的权利,从而更早的保护住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就算到了最后债务人被宣布合法破产,债权人的撤消行为依然有效。所以说债权人撤销权也是债保全当中的制度之一。债的保全制度是为了保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贬值从而保护债权人根本利益的一项制度。债的保全制度以保障债权为目的。实际为权衡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自治及交易安全后所设立的制度。在每个国家当中都有债的保全制度。它有两种方法即债权人撤销权和债权人代位权。而在其中的债权人撤销债权是重要的

6、方法之一,但是就目前我国来说,在本国的民法当中并没有具体的体现效果,只是通过合同法间接的提出,但是这也不影响债权人撤销权在债权法当中的地位,不过我国的债权人撤销权的完善程度还有待提高,虽然是通过合同法的一种变通立法,但是还是有其不足之处。 二、债权人撤销债权存在的价值 一旦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后,债务人的不特定担保财产就会成为债权人的受偿财产。这一部分的不特定担保受偿财产包括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两种。合称为责任财产。这时一旦担保财产成为责任财产,那么其在债务人完全偿还债务这一特定的是时间内,它的增值与贬值就注定与债权人有着直接的关联。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这一段时间内责任财产大幅度缩水,

7、那么就会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本身利益。所以为了防止债务人通过一些不当的手段分散或压缩自己手中的责任财产,从而伤害债权人的根本利益,债的保全制度才会在民法当中应运而生,而其中债权人撤销债权也得到了最为根本的体现。举例说明,比如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后,这时债务人的财产成了责任财产。那么虽然债权人实际上是享有这些财产的权利的,但是债权人却无法操控这些财产,而且这些财产通过运作后所产生的增值,债权人也无权享有,这是因债权的非支配权性质所决定的。所以有的债务人为了少偿还债务,或者干脆不偿还债务,会适用出一些比如赠送财产或者是干脆放弃财产的行为,而在这一过成当中由于债权人无法对其财产进行支配,就会导致责

8、任财产缩水甚至消失,从而伤害到本身的利益。就是因为这一特有的性质,使得法律上有了漏洞,而一些债务人就是抓住了这些漏洞从而做出了对债权人欺诈的行为。即使债务人拥有充分的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但因为存在债务人让与财产或者放弃权利的机会偶然性,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所以为了防止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损害债权人的直接利益。债权人撤销权就成为了民法当中必须存在的债法制度。这一项权利的出现,使债权人可以通过相关法律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有了间接干预的手段,也就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通过法律手段构建除了一个第三平台,这个第三平台因为享受法律效力,可以直接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做出干预控制,弥补了债权人无法操控

9、债务人责任财产这一漏洞的缺陷。综上所述,债权人撤销债权是有着其弥补漏洞维护债权人基本利益的有效权利,其存在价值不容忽视。 三、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的区别 在法律上,债的保全当中债的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有着许多的相同之处,但是二者之间又有着一些根本的区别,这两者常常被搞混,下面我们就通过对两者的不同点进行一下论述,希望大家能够对债权人撤销权有一个系统的了解。 (一)目的不同 二者之间的目的不同,合同当中的撤销权的根本原则在于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这一权利当中,实行撤销权的人可以对合同当中意思表达不明确,含糊,模棱两可的合同款项进行撤销,从而达到公平合理符合于双方原本意向的合同。而债权人撤

10、销权的主要作用是防止债务人在责任财产当中做手脚,进行对债权人的欺诈而设立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权利。一个是通过撤销权实现根本思想意义,一个是通过撤销权维护根本利益,所以二者在出发点上有着本质的不同。 (二)撤销的对象不同 合同撤销权的针对对象是两个合同签署双方,而债权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方进行责任财产不正当转让交易,所以一个是本身的利益双方,而一个是债务人与第三方,所以在实行对象上也是有着本质的不同的。 (三)效力不同 债权人撤销权是对第三方发生效力的,而合同撤销权是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者在法律上的作用效力也不同。 (四)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不同 合同撤销权不一定需要制定法院才能撤销,

11、也可以通过地方上的仲裁单位实行有利的撤销,法院和仲裁机构皆有行驶这项权利的效力,但是债权人撤销权就必须是法院来进行撤销,其他任何机构都没有权利对此做出干预,从二者的撤销方式上也有着根本的区别。 (五)权利存续的期间不同 合同撤销权和债权撤销权都是在知道不当意思或欺诈手段等一系列行为的一年内进行有效撤销,但是债权人撤销权有着年限上的限制,这一限制具体表现在,如果损害的行为已经发生了五年以上,而这是才提出撤销,就没有对其撤销的权利了,但是合同撤销权就没有这样的限制,可以随时提起撤销,并在一年之内完成。 四、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问题研究 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学界有绝对无效说与相对无效说之分,两者的主

12、要区别在于如何确定撤销权对转得人的效力问题。绝对无效说认为,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对任何人都应视为自始无效,包括受益人及转得人。相对无效说认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受益人之间发生效力,撤销的发生虽然会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仅对于债权人的关系发生效力。我国许多民法学者认为,撤销权行使以后,应对转得人也产生效力,如果不能请求转得人返还财产,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主张绝对无效说。笔者认为此观点不妥,在对受益人行使撤销权之后,其效力能否直接影响到转得人还是考察转得人善与否和转得人取得标的物有偿与否等因素,况且,从债权的性质来看,债权的相对性使其不具有追及效力,撤

13、销权本质上仍属于债权范畴,故而也不能产生追及效力。合同法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对此未作细化规定,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处理:其一,在转得人无偿取得标的物的情况下,其善意与否不作考虑,均可撤销,但须在债务人与受益人行为被撤销之后才可行使,不可越过债务人与受益人的行为而直接撤销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行为。其二,在转得人有偿取得时,需要区分其善意与否。若转得人具有恶意,则债权人在撤销债务人与受益人的民事行为以后,可以请求恶意转得人返还财产。此处的恶意是指转得人知道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行为有害于债权即足矣。但若转得人基于意思且对价取得财产,在此情况下,转得人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债权人不能请求转得人

14、返还财产,而且能请求受益人补偿损失。 五、结语 综合上文所述,债权人撤销债权,是一项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形成后,充分利用法律的约束力,保证债务人无法不当的分割其财产损害债权人的有效合法利益的基本权利,但是在其过程当中,往往牵涉多个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如何保证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是当下债权人撤销债权的一项重要研究方向,于此同时,在我国债权人撤销债权也与合同债权保全有着很多模糊的地方,如何准确的区分二者并且系统地进行分化,使两个权利得以明朗的区分,是我国当下债权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所以笔者在这里呼吁,完善我国的债权法案,给予债权人以及债务人最大的法律保护意义,使我国的法律力量可以深入每一个公民的内心使其生活工作得到根本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 3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4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2000 年版. 5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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