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审查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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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证据审查问题研究摘 要 司法实践中,法官只有遵循一定的证据审查判断要求,才能相对客观和公正的审判案件。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审查的理论研究和审查方法,分析证据审查判断存在的问题、探索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 民事证据 审查判断 证明力 作者简介:韩永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主要从事民事审判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80-02 一、民事诉讼证据审查判断概述 (一)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对“证据审查判断”这一概念没有明确

2、的规定,归纳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种观点认为,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法官在法庭调查中对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或法官自行收集的证据在充分质证的基础上,确认其是否采纳为证据的活动。 ”另一种观点认为,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及证人提出的证据和法院收集的所有证据进行分析研究,按照一定的原则鉴别真伪,确定证据的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以鉴别其真伪,确定其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的一种诉讼活动。 ”还有学者认为,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法官就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

3、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加以审查认定,以确认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大小与强弱,并以此为基础做出裁判的诉讼行为。 ”笔者认为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大小,且主体应为法官或者合议庭,故最后一种观点比较合理。 (二)证据审查的基本要求 审判人员证据审查判断的正确与否关系到公正裁判与否。证据审查判断虽然是案件相关审判人员的判断,但该判断并不是按其个人主观臆断的,必须遵循证据审查的基本要求和原则性规范。 证据规定第 64 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4、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 (三)证据审查判断的意义 1.证据审查判断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 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生的。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这些事实以及它们同案件事实的联系都是客观的。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的最本质特征,但这不意味着相关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一定是客观真实的,因此, 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第 2 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2.证据审查判断可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充分

5、发挥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证明作用 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客观性固然是证据的重要特征,但仅有客观性的事实还不能成为证据,还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与案件情况没有联系的客观事实,不能起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不能成为案件的证据。民事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力,是指民事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力。在司法实务中,审判人员只有正确的审查判断证据,才能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排除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充分发挥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证明作用。 3.证据审查判断直接关系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学者们将其归纳为“谁

6、主张,谁举证”原则。依此原则,无论是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还是诉讼中的第三人,都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这些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法庭的审查认定,确定证据的能力、证明力后,其诉讼权益才能最终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当事人必须掌握经人民法院审查判断使之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充分有利证据,才能使其诉讼权益得到保障。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审查的方法 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我国民事诉讼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证据规定则具体明确了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 (一)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的审核 证据规定第 65 条规定:

7、“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 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该审查判断适用于书证、物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70 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但注意证据规定第 49 条的例外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

8、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 2.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判断 英美法系的关联性规则规定,只有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的证据才可以被采纳。大陆法系虽未明文规定该规则,但在证据的审查中是普遍承认证据关联性的。 证据规定第 68 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故审判人员应当对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此外,对证据的

9、内容进行审查判断,要查明证据所记载和反映的事实是否真实,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必然联系,以及证据内容本身有无矛盾。 3.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若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提供的证据在有的情况下是带有倾向性的,从而使人怀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是,这并不表明此证据丧失证明力,审判人员在审查该类证据时,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二)审判人员对案件全部证据的审核 证据规定第 66 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审判人员应将所有与待证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分析各个证据间

10、是否相互一致。一般情况下,仅凭分析单个证据,无法确认案件事实,甚至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提供的证据需要借助其他证据来印证,所以审判人员对案件全部证据进行审核是非常必要的。 (三)审判人员审查证据中应当注意的情形 1.关于调解或和解认可的事实能否作为证据 证据规定第 67 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因为此类认可的事实没有经过法院的审查认定,未必是真实的事实。法律允许它们作为调解或和解的依据是基于当事人的处分权。因此,不能将未经法院认定的事实作为案件定案的证据。 2.不能独立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

11、的证据 证据审查判断应当是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审查判断的基本要求和原则进行的,但为了防止认定的主观随意性, 证据规定第 69 条强制规定:“下列证据就明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上述列举规则不是证据证明力大小判决的全部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规则,法律或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依据法理解决。事实上,各种不同类型的证据,应当有各自的认证规则。 3.认定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

12、证明力,是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法院认定的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有所不同。根据证据规定第 70 条、第 72 条、第 73 条、第 77 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在认定证据的证明力时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1)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其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其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其

13、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2)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三、司法实践中证据审查判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司法实践中,除了当庭认定的证据外,法院通常是在宣判时直接说明证据的认定结果,当事人对定案的依据就产生了质疑,从而法院判决的执行就得不到保障。基于此,笔者认为:第一,借鉴英美法系中的“证据开示”制度,具体而言,一般认为证据开示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相互获取对方或者案外第三

14、人所持有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证据的方法。通过证据开示保证了当事人对案件证据的全面了解,为其认同法院审查认定的证据奠定基础。第二,确定完善的证据审查认定制度。证据审查判断的具体程序在当前我国的法律中只有原则性的表述,即“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 ,立法者应尽快将证据审查认定程序纳入立法程序,提高当事人对法院认定证据程序正当性的认可度,进一步加深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信服度。 参考文献: 1张建权.也谈认证概念的内涵界定.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2柯昌信,崔正军.民事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 年版. 3卞建林.证据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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