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失真及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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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失真及防范摘 要 教育领域竞争日益激烈,民办学校为提高自身竞争力而发布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以吸引生源。然而招生简章的失真事件层出不穷,极大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极大的影响了民办教育的整体发展。故分析招生简章失真的主要情形及成因,进而通过强化民办学校在招生简章中明示相关信息的义务,确立招生简章解释有利于受教育者的原则,从而引导与规范民办学校依法发布招生简章,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关键词 民办学校 招生简章失真 明示义务 有利解释原则 作者简介:张晓亮,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办公室,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经济与管理、教育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1009-0592(2013)06-200-02 近年来,随着各级各类院校的扩招,民办教育事业的兴起,使得教育领域竞争激烈,生源紧张。为了吸引生源,民办学校通过发布招生简章,打出招生广告等方式来引起受教育者关注,从而接受其教育服务或教育产品。然而一些招生主体发布虚假的信息,甚至乱许诺文凭、待遇来提高其教育服务或产品的吸引力,引起了招生活动的混乱,损害了民办学校的整体社会声誉,更侵害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拟通过分析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失真的成因及主要情形,进而对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进行探索。 一、招生简章的失真与主要情形 (一)招生简章及其失真 招生简章指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为了介绍自己所提供的

3、教育服务或产品而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例如开设的专业、专业内容等) ,以吸引受教育者报名或报考,进而消费其教育服务与产品的意思表示。招生简章失真就是为了吸引生源而发布包含虚假信息或者隐藏真实信息的招生简章。随着办学主体的日益多元化,教育服务与产品的提供方式、主体不断增多,受教育者的选择也有所丰富。这使得生源竞争日趋白热化,因而招生主体必须把本学校或机构培养人才情况、师资、就业等相关的信息发布给社会、受教育者,以影响受教育者的选择,接受或消费该学校或机构的教育服务或产品。民办学校由于发展不稳定,社会影响力小,特别在高校扩招的当下,难以为受教育者所青睐,在生源竞争中处于劣势,使其只有通过发布招生简章

4、来宣传自身的优势,以吸引受教育者。在此过程中,民办学校易于进行夸大、鼓吹,甚至欺骗宣传,吸引到受教育者消费其教育产品或服务后,却又无法实现招生简章所列条款,产生纠纷,引起矛盾,使得招生简章失真事件不断发生,极大的影响了教育秩序,侵害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二)招生简章失真的主要情形与表现方式 通过对现已发生的诸多招生简章失真的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招生简章失真的表现形式是五花八门、种类繁多。招生主体往往会针对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的“喜好与需要” ,而在其招生简章中放入相应的“诱饵”。常见的招生简章失真的情形有:(1)过度宣传教学效果。例如在招生简章中有关就业率、升学率、过关率等指标的说明进行夸大

5、宣传,在招生广告中吹嘘“短期见效” 、 “短期包会”等。此类宣传对于受教育者极具吸引力,然而不符合教育活动的客观规律,故往往是招生机构通过加工而提供的虚假信息,是招生简章失真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2)夸大、拔高办学条件。对学校的环境、硬件设备、师资等教学教育条件进行不实的夸大与虚构。例如通过图片“嫁接”或拍摄技巧而对学校的办学条件进行不实处理。学校的环境及设施与招生简章所说有天壤之别。 而师资力量是以挂名、名誉教师进行宣传,而非实际任课教师。此类失真类型最新的形式是对名师亲临教学进行宣传,而实际只是通过视频授课的方式来进行,对受教育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影响。 (3)模糊、混乱学校相关性质。对学

6、校办学、授予学历证书等资格进行虚假说明或隐瞒。例如有些“名校办民校”往往只是对名校进行宣传,而把民校进行挂靠,甚至给人二者合一的感觉,混淆受教育者的视听,无法做出正确选择。同时还有些通过对招生计划、学历证书、文凭进行虚假宣传与承诺,无招生计划而招生产生了众多无学籍学生。无学位授予权而造假产生了大量的教育纠纷。例如:网络上出现了不少高校“李鬼” ,或全盘拷贝正规高校资料,或凭空捏造一个“新高校” ,散布虚假招录信息,让考生们难辨真假,省教育厅也出来发表声明“打假” 。 此类失真情形还有故意隐瞒学校的相关信息,而造成受教育者的混淆与错误选择。 可见招生简章失真情形可谓种类繁多,令受教育者防不胜防,

7、同时也对民办教育的社会声誉影响极大,因而必须对其进行治理,才能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失真的成因分析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的失真,由综合且复杂的社会因素所造成。民办学校面临的招生压力,法律观念浅薄,使其产生造假的动机。受教育者的相关知识的缺乏,不正常的教育消费理念,及法律救济意识不强,助长了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行为。而相关法律规定的笼统与抽象则让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失真有了可乘之机。 (一)民办学校的竞争压力与“逐利性”催生招生简章失真 随着办学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公立高校的不断扩招,受教育者的选择不断丰富。民办学校由于财政来源的不稳定,发展初期属

8、性地位的不明确,使其缺乏社会公信力,社会认同度低,在生源竞争中处于劣势,生存面临巨大压力。同时民办学校具有一定的“逐利性” ,而有些过分追求效率而无视教育的“公益性” 。甚至少数民办高校在“生源就是财源”思想的作祟下,置国家法规于不顾,想方设法玩弄招生“鬼把戏” ,以骗取生源。 而有些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教学效果不及公办学校,因而其将招生简章作为提高自己竞争力的手段,在招生简章中“避重就轻” 、 “扬长避短” ,通过发布包含虚假信息的招生简章、广告达到吸引生源的目的。妄图通过虚假招生简章来提高自身竞争力,进而吸引生源,是催生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失真的重要原因。 (二)受教育者招生知识的缺乏与“急于求

9、成”心理助长了招生简章失真 受教育者、考生及家长受知识背景、资料收集时间的限制,往往对招生信息了解不全面,对招生简章中所提信息一知半解。而招生主体作为专业人员,常常会利用专业地位,在招生简章中加入新的、极具“诱惑力”的信息以误导受教育者。同时在现今的社会背景下,受教育者迫于就业、升学、考试过关等压力,对虚假的招生简章失去了基本的判断力。有些甚至基于一种“临时抱佛脚” 、 “病急乱投医”的心态,试图通过走捷径而达到受教育的目的。这些都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失真提出了生存土壤。 (三)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与缺乏实施细则为招生简章失真提供了可乘之机 我国规范招生简章的法律主要有民办教育促进法 、 广告法

10、 ,以及相关的行政法律规章,但并不能杜绝招生简章失真的现象。首先招生简章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招生简章对于招生主体的约束力不够。同时上述法律都只是笼统规定,缺乏实施细则。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 条第 3 款:“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规定中缺乏实施细则与处罚的标准,使得其难以在实践中落实。而广告法更多的只能参照,因教育活动、教育合同有其特殊性,完全等同与一般广告极不合理。而各地区的教育行政法规、规章,虽对招生简

11、章有关规定,但是各地方差异性大,且法律位阶低,难以真正的规范招生简章的失真。因而现有规范招生简章的法律的不完善,导致了民办学校不惜以身试法,相关行政部门执法难,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失真行为提供了方便之门。 三、防范对策探索 (一)民办学校加强自律,提高法律意识 民办学校必须加强自律,通过提高自身教学质量与办学条件来提高竞争力,而非通过招生简章的“胡吹海编” 。民办学校是教育市场化运作的重要方式,其最大的优势在于灵活性与敏锐的市场把握能力。因而民办学校应积极投入没有被公办教育所满足的教育需要,例如学前教育及职业教育、社会培训等领域。避免与公办学校在发展比较成熟的领域直接竞争,而导致的竞争力不足,以

1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来提高吸引力与竞争力的现象。同时民办学校应提高法律意识,认识到招生简章失真的重大危害。首先招生简章失真事件的发生,影响了民办学校的社会声誉,使得民办学校社会认可度下降,失去生源的青睐与社会的关注。而其为了吸引生源,又不得不推出更具“诱惑力”的招生简章,从而进入恶性循环,极大影响了民办学校发展。其次招生简章的失真,不光是对受教育者民事权利的侵害,更是对其受教育权等宪法权利的侵害。民办学校认识到招生简章失真的法律后果,则在发布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时应规范、合法进行,避免对受教育者相关权利的侵害,引发纠纷,阻碍民办学校的进一步发展。 (二)强化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明示相关信息的义务,招生简

13、章解释适用有利于受教育者的原则 1.通过立法途径要求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校全面的信息,影响到受教育者切身利益的条件、设备必须明确提供信息,不得隐瞒与模糊宣传。例如:“招生简章和广告涉及到教学设备、生活设施、图书数量等基本条件数据时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正在建设或规划中的项目必须注明;涉及师资情况时必须注明专、兼职,区分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涉及获得的各种荣誉、奖项及其他有特定指向内容的,备案时应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 ”同时在招生简章中出现的新政策、教育方法等为大众所不熟知事项必须给予说明、解释。若招生简章未能尽到明示相关信息的义务,则视为违规,给予惩戒。以此通过强化民办学校的义务,保障受教育者

14、的知情权,避免因信息不全面所引起的招生简章失真现象。 2.当由于招生简章理出现纠纷,需要对招生简章进行解释与说明时,适用有利于受教育者的解释原则。由于受教育者与招生主体的信息不对称,而招生简章往往是招生主体“深思熟虑”后提供的,因而受教育者属于弱势的一方,需要法律予以特殊关注,从而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 (三)明确招生简章的要约邀请法律地位,明确、细化相关法律的规定 招生主体通过招生简章,希望受教育者向其发出订立“教育合同”的要约,而最终由招生主体决定是否录取与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或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可见发布招生简章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在要约邀请中的误述以及对要

15、约邀请的违反可以构成缔约责任。 因而明确招生简章的要约邀请之法律地位,能够有力的约束招生主体的行为,也可对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与救济。现有法律对于招生简章的事前审查有所规定,而对于招生简章的失真缺乏事后处罚的细则。因而出台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使得其在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明确性,则能更好引导民办学校依法进行招生行为,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与管理。 注释: 刘俊礼,朱文.招生简章乱吹牛.竟敢“虚构”教学楼.质量时报.2000 年 8 月 22 日第 1 版. 周浩,余敏.一所学校两分不同招生简章?山寨“华工”借名诈骗.南方都市报网络版.2009 年 7 月 31 日. 王殿学,刘建新.北京某民办学校招生简章不写全校名被指欺诈.中国教育新闻网.2006 年 11 月 30 日. 郭奔胜,宫靖.生源就是财源民办高校违规招生现象严重.天津日报.2002 年 8 月 27 日第 3 版. 合同法第 15 条第 1 款. 彭隋生.论要约邀请的效力及容纳规则.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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