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高利借贷活动刑事风险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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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高利借贷活动刑事风险分析摘 要 随着近年来民间高利借贷活动的增多,由此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且发案频率渐呈出上升趋势,该领域内存在的刑事风险已值得关注。本文旨在对民间借贷追本溯源,从民间借贷本身出发,追求民间借贷刑事风险防控的出路。 关键词 民间借贷 风险 防控 作者简介:刘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97-02 一、民间高利借贷的含义 民间高利借贷,简称“高利贷” ,是指民间借贷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的贷款利率高于法律规定的一种借贷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

2、见 (1991 年)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此解释,通常认为,凡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 倍就属于“高利贷” 。从本质上来讲,公民个人、公司、企业之间的“高利贷” ,属于民间借贷性质,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行为而非犯罪活动。但通过对西城检察院近年办理的多起案件分析,在高利借贷活动的过程之中往往存在一些违法行为。 以上表格内容,是对西城检察院近年来受理相关案件的不完全统计。可以看出,在 2011 年之前,涉高利贷类犯罪

3、发案较少,不少年份发案率为 0 。但自 2012 年开始,此类案件开始呈现出多发趋势,而且罪名多集中于诈骗类、敲诈类犯罪。而如果关注其他地区类似案件的报道我们不难发现,近年来各地类似案件均呈高发趋势,涉及罪名除诈骗、敲诈勒索外,更涵盖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诸多罪名。 二、涉高利贷类犯罪的主要类型 通过对常见案件中犯罪手段的梳理,涉高利贷类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汽车租赁抵押型 民间高利借贷中的超额利息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出借方通常会要求贷款方提供一定的财物作为抵押,汽车就是较为多见的抵押物之一。而同样是由于缺乏规范的制度流程,这种抵押行

4、为也往往不会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而是以一种非法律的渠道进行,比如单纯的交付使用、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如此做法,无论对于出借人还是对于贷款人,均存在很大的风险。 典型案例:犯罪人胡某,于 2010 年 7 月和朋友赌博,欠赌债 3.8 万元。为了偿还赌债,其想到一个主意,从租赁公司租车,抵给借贷公司,借高利贷偿还赌债。2011 年 5 月,胡某从网上找到一家投资公司,欲借6 万元,对方同意了,约定利息 1.2 万元,并要求有抵押物。胡某遂从以汽车租赁公司租来一辆别克 GL8 轿车。租车当日下午,胡某就约投资公司人员见面。见面后公司人员让胡写了一个收到吴某购车款 20 万元的收条,胡某还伪造了车主

5、委托他卖车的委托书,交给赵姓男子,假装将车卖给对方。之后,该投资公司借给胡 6 万元,但预先扣去了 1.2 万元利息,胡某实得 4.8 万元,借期两个月。因无钱还款,胡某在汽车租期到后,变更了联系方式。直到租车公司报案,其才在父亲的劝说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二)房屋委托买卖型 在民间高利借贷活动中,与汽车类似,房产也是常用的担保物。但由于房屋作为不动产,无法像汽车那样简单的交付出借人使用,而如果走正常的抵押程序,犯罪分子又会面临诸多困难。因此,很多犯罪人在借贷过程中,在要求贷款人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担保时,并不履行正常抵押手续,而是要求借款人与出借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签订委托买卖房产的协议,甚至还会

6、对相关协议进行公证。但实际上,只要贷款人签订了上述协议,其房产便随时可能被犯罪分子变卖牟利。 典型案例:2010 年,李某为了获取现金,将自己位于西城区一处房产抵押给私人借贷公司,借款 100 万元,月息 45000 元。2010 年 10 月,他认识了黄某,黄某谎称自己姓刘,能够以更低的月息向李某借款,但需要李将房产抵押给自己。李某同意了。黄某称根据行规,李某要委托秦某指定的雷某全权处理其房产,包括出售、过户、代收房款等,以保证资金安全。李某同意,并与雷某在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秦某向李某提供了借款。李某按约定向秦某支付了利息。但李某没有想到,就在收到钱款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秦某就指使雷某将

7、其抵押的房产变卖。 (三)暴力索利型 “高利贷”的月息通常为 5%至 10%不等,超期不还甚至会以日计息,而且往往采用“利滚利”的计息方式,在短期内就会产生巨额利息。加之,借款人往往本身就是因为经济困难才会选择借“高利贷” 。因此,无法按时还款付息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往往会面临出借人的威胁、敲诈、甚至是抢劫、伤害。 典型案例:2011 年 2 月,梁某以月 10%的利息,借给尹某 10000 元,扣除当个月利息后实际给尹 9000 元,并要求尹写一张 1 万元的借据。尹某向梁某借钱后一直没有还本息,而且躲避梁某。为了让尹某依时还钱,梁伙同张某、王某一起到尹的住处,用油漆喷写“欠债还钱”以威胁

8、尹还钱。2011 年 11 月,梁某得知尹某的所在,于是与张某、王某驾车到场,将尹带上车,对尹某实施殴打,强逼尹还钱,要求尹写一张 35000 元的欠条,尹不答应,梁等人再次殴打尹,同时张某民拿出一把匕首对着尹的脖子,威逼尹写借据,尹被迫写下 35000 元的欠条后,梁才让尹离开。梁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除了上述几类犯罪外,如前所述,民间高利借贷还可能引发抢劫、盗窃、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多种犯罪。 三、高利借贷刑事风险点分析 通过对现有刑事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在民间高利借贷活动之所以容易引发犯罪活动,在于该领域内存在以下刑事风险点: (一)高额利息 “高利贷”放贷

9、者往往会利用贷款人的资金困境疯狂牟利。5%至 10%不等的月息率、 “利滚利”的计息模式等都会在短期内产生巨额利息。与巨额利息相对,借贷者都是因为种种原因而陷入经济困境之人。面对如此之高的利息,部分借贷者很难承受。于是,一方面出借者在无法得到法律保障的情况下,为了追回本金利息,往往会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另一方面,借贷者为了归还欠款也极易引发抢劫、盗窃、职务侵占等侵财类犯罪行为。 (二)行业潜规则 民间借贷市场中存在很多潜在的行规,如前所述的虚假抵押,委托买卖等都在其中。通过前面的案例我们不难看出,这些行规在很大程度上给犯罪分子以借贷之名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机会和空间。 (三)主体复杂

10、,市场混乱 由于缺乏规范的准入制度,目前在民间借贷市场中,放贷主体非常复杂,既有私营业主、公司职员等个人,也有公司、企业等单位,甚至还有类似黑社会性质的不法组织。从放贷手段上,除了熟人介绍外,往往是通过路边小广告、电话推介等方式承揽业务,具有很强的隐性化特点。发现难、管理难,加之缺乏正规的行业管理规范,客观上造成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混乱状态,极易滋生各类犯罪活动。 (四)缺乏必要法律规制和保障 目前,除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放贷外,对于民间以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的名义放贷的行为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对于其中存在高额利息,法律也只是采用了不予保护的消极规制方式。而针对民间借贷活动的尺度以及放贷者、借贷者的

11、权利义务,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制和保障。 四、 “高利贷”市场活跃的原因 高利贷领域内刑事风险一目了然,而且,高利贷自古在人们的心中就是一个带有负面色彩的事物,它似乎始终与高风险和违法活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近年来民间高利借贷市场一直较为活跃。原因何在?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点: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 从部分涉高利贷刑事案件来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导致企业主选择高利贷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资金,但是由于企业自身规模小等原因,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支持,于是一些企业转向民间高利借贷市场。如笔者所在部门办理的肖某涉嫌诈骗一案,犯罪人肖某就是为了给自己的汽车租赁公司融资,

12、但是没有渠道,于是去借高利贷,后来因为无法规范高额利息,从其他公司租赁汽车私自转卖还债,构成了犯罪。 (二)非正常投资、消费 通过对我院办理的案件及部分媒体案例分析,虽然多数借款人的贷款用途是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或者紧急的生活需求,但也有不少借贷人通过“高利贷”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或是罔顾风险,超出自己的支付能力购买股票、基金,进行非理智的投资活动。笔者曾接触过一名诈骗犯罪人胡某,其就是借用“高利贷”偿还赌债,最后又不得不通过诈骗获取财物偿还高额利息。 (三)社会闲散资金缺乏投资渠道 从出借方考量,社会闲散资金缺乏有效的投资渠道也是导致民间借贷市场活跃的重要原因。长期以来银行的存款利率一直维持在

13、较低水平,社会闲散资金一直在寻找回报率更高的投资渠道。而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加大,以及股票、基金市场的不景气,不少投资者将资金转入民间借贷市场。 五、治理建议 (一)以完善的法律,引导民间融资活动,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民间借贷虽然存在诸多问题,然而不可否认,作为融资市场的一股重要补充力量,民间借贷有着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所不不具备的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缺乏规范的民间借贷活动所产生的种种弊端和风险也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有人曾说“疯狂与乱象,本不是民间借贷的应有的形象” 。的确,通过规范而灵活的民间借贷活动,我们可以为社会闲置资金与经济困境

14、者之间搭建一座互通有无的桥梁,不仅能为急需资金的个人提供及时便捷的资金帮助,而且也为我国中小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但问题的核心是规范,规范的市场需要一套明确有效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具体而言,一方面从市场主体上,应构建以放贷者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使原本隐形的借贷主体回归阳光之下,并全部纳入法律的规制之中。如参考我国香港地区的放贷人条例等制定相应法规,形成相对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另一方面,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应有相应的规制,在设定最高利率的基础上,可以结合贷款的用途、借贷主体等构建分类、动态的利率监管体系。 (二)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大扶持力度 在建立规范完善的民间借贷市场之前,社会公众应当尽

15、量远离不规范的民间借贷活动,特别是“高利贷” 。考虑到部分中小企业主融资难的困境,应继续加大正规融资渠道对资信、业绩良好的中小企业的政策倾斜,加大扶持力度,尽量减少企业因无法获得正常贷款而转入地下借贷市场的情况发生。 (三)重点打击非法放贷活动,加大对诈骗、敲诈勒索等涉高利贷犯罪的打击力度 一方面,为整顿民间借贷市场,需要司法机关继续保持对涉高利贷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于民间高利借贷中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诈骗、敲诈勒索、盗窃等犯罪行为重点打击。对由“高利贷”活动衍生出的“讨债公司”等违法组织加强监管、防控。另一方面,对于赌博等容易诱发涉“高利贷”犯罪的违法活动,也要继续保持打击整治力度。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防范意识 预防胜于打击,笔者认为应该充分发挥司法机关与社会媒体的协作宣传力量,加强对“高利贷”陷阱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使公众对高利贷中的刑事风险产生直观认知,提高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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