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查监督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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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检查监督制度摘 要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是由于我国民事监察监督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够完善,对于一些问题尚未明确因此造成实践中的诸多矛盾。因此我们必须找到解决司法实践中现实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完善民事监察制度的相关现行立法,来充分发挥检察院的监督制度,保障民事审判的公正透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避免权力的腐败。 关键词 民事检察监督 概述 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37-02 一、民事检察监督的概述 (一)民事检察监督的概念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法律实施和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而行

2、使的检察权遵循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由于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了检察院监督民事法律的制度,在法律上,我国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仅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制度。 (二)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合理性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合理性的法理基础是权力制衡原则。我们知道无限制的权力可能产生腐败,所以权力应被制衡与监督,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监督的现实价值。 (1)我国现有诉讼制度的不完善,加之中国法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化水平、法律人格的形成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中国的传统观点及人情社会的存在,这些原因会引发错判的结果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此时需要一种有力的监

3、督和纠错机关及其配套的运行机制。 (2)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在庭前进行实质性审理,审判委员会讨论定案时当事人不能参与,再加之会有社会上弱势群体参与诉讼,民事诉讼中会存在不平等的对抗,而检察监督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实现平等的对抗而存在的。 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 (一)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 宪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确立了检察院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实行监督。 第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4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

4、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分则的中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与操作程序。 第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进一步有章可循,更好地开展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1992 年 4 月 18 日通过的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 ,该规定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具体参照依据。2001 年 10 月11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新的民事检察监督的操作规范。 (二)现行立法的不足 1.检察机关再审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于检察机关在再审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法院认

5、为,检察人员是基于抗诉参与再审诉讼的,所以不是原告或者被告,也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只是基于抗诉而出庭,是抗诉人。检察机关则认为检察人员在再审中的身份是检察员。关于检察人员出庭的席位设置也不相同,有些是设置在审判席的右边,而有些设置在申诉人旁边。实践中法院对于检察院的职权也会干预和限制,有的法院只允许检察人员宣读抗诉词,而不准其当庭发表意见。检察人员成为了普通的旁听者,没有真正发挥到监督的作用。 2.欠缺多样化的监督方式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只有以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这一种。监督方式多样化的缺乏,使得检察院即使发现了审前和审判中的错误也无法通过其他途

6、径及时进行监督、纠正,这样不利于检察院充分的发挥监督功能。 3.监督的滞后 我们知道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甚至是还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存在错误,那么检察院将束手无策,无法依照法律进行监督矫正。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活动时将会处于滞后、弥补、被动的局面,导致的结果是诉讼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行为无法得到及时进行监督和纠错,同时也削弱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不利于真正保障民事诉讼程序公正。 4.具体操作程序的缺乏 现行立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发现错误生效裁判可以提出抗诉引起再审,但是对于当事人申诉后检察院提出抗诉引起再审的情形,以及有关当事人具体的申

7、诉程序缺少相应的规定;对于抗诉开始的时间、次数和审理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实践中的混乱和矛盾。 5.监督范围不明确 是不是法院做出的所有的生效裁判,但凡合乎法律规定的条件,检察院就能抗诉,还是有选择的针对部分的裁判才能进行抗诉?这些抗诉是必须事后进行监督,还是说审判进行时就可以监督?法院与检察机关在抗诉监督范围上的分歧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的冲突。实践中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对检察机关抗诉权进行不当限制,造成了事实上的越权。 6.权限不明确 只有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权限,检察机关的监督才能切实有效的实行。关于检察院是否享有调阅案件和收集证据的权利以及检察人员在庭审时能否发表意见,甚至

8、进行辩论,法律应该明确规定。不然实践中会经常出现不同的做法,对于检察院办案造成一定阻力。 三、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一)检察监督原则的确立 1.全方位监督原则 检察机关的民事监督应该覆盖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起诉和执行程序。该原则在于保障检察监督权的充分行使,克服当前程序中的空白领域,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及时监督原则 监督与诉讼行为同步,避免事后监督的滞后性和难操作性:检察监督要迅速及时,在较短的时间期限内完成监督事项,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3.程序性监督为主,实体监督为辅 检察监督的重点是监督程序,保证程序合法和公正。实体问题主要是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诉

9、权行使的空间,不宜涉及或应该少涉及。 (二)明确检察机关在抗诉案件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监督机关,其性质决定了其只能以监督者的身份出席再审法庭参与诉讼活动,而不能完全像原被告一样积极参与诉讼,甚至左右审判的进程。不然就难免会影响法院审判的独立性。检察机关的职能在于监督再审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根据这一要求法律应明确其具体地位作用。 (三)设立多种监督方式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民事案件实行民事监督:(1)检察机关可以与法院协商,提出检察意见来纠正人民法院再审中的错误。 (2)检察机关可以给法院检察建议,提出哪些问题需要纠正。 (3)对于那些涉及到社会公益的案件人民

10、检察院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来进行依法判决。 (4)司法人员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构成犯罪的,检察院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确立上一级人民法院为再审法院 即无论是同级抗诉,还是上级抗诉都应由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抗诉的提起往往由于原审法院未能发现自身的错误裁判,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未能奏效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情况下提出的,也就是说是在原法院自行纠正错误的机制已经失灵的情况下提出的;其次有相当部分的错案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办人情案、关系案造成的。如果再审时还是原审法院的话,就会受到上述情况的干扰;还有某些原审裁判决定来源于审判委员会,此种情形即使同级检察院出庭监督

11、再审,恐怕也难以纠正错误。因此为了纠正原审法院中存在的错误,显然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再审。 (五)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适当扩大并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很必要。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我国立法应规定以下案件法院在处理时应当通报检察院:(1)涉及当事人一方为弱势群体的案件;(2)涉及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案件;(3)其他法律规定检察院应当提出意见的所有案件;(4)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的案件。 (5)检察院认为其有权限进行监督的其他案件。 (六)明确检察机关具体的监督权利 为了确保检查机关监督权的落实,立法就必须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权限,这就是调取卷宗与调查取证权。调卷即有权调取、查阅人民法

12、院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和相关材料;取证权即人民检察院查明相关事实所需要获取有关证据的权力。只有赋予检察机关调取卷宗和调查取证权,才能使其进行有效的抗诉和纠正法院的错误。 (七)应明确检察院的抗诉期限 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国内检察机关行使抗诉的期限为裁判生效后的两年。这样规定既符合效率原则又可以促使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监督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处于不稳定状态。 四、小结 总之,我国目前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对于检察机关的地位作用,相关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监督操作程序还欠缺一些明确的规定,于是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矛盾,所以需要尽快明确检察机关在再审中的相

13、关的地位,权利义务,监督范围,行使权力的期限,具体实践运作程序,这样才能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栾杰.民事检察监督权若干问题探讨.出版信息不详. 2蔡彦敏.从规范到运作论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法学评论. 3蔡彦敏.民事诉讼主体论.广东人民出版杜.2001.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调研小组编.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报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罗结珍译.法国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6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查厅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二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7景汉朝,卢子娟.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重构.法学研究.1999. 8李浩.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全国诉讼法年会论文.1999. 9张卫平.程序的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成都:成都人民出版社.1993. 10赵振江,周旺生.论法律实施.中外法学.1989.西南政法大学田平安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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