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应有内涵.doc

上传人:99****p 文档编号:1834867 上传时间:2019-03-17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应有内涵.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应有内涵.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应有内涵.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应有内涵.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应有内涵.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应有内涵摘 要 民事责任能力,又称为侵权责任能力,在学理上是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起点,但因外观相同故常将其与民事行为能力等同事而一体使用。然而二者差异颇多,是有厘清差异之必要。 关键词 民事责任能力 侵权责任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作者简介:尹潇,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侵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87-02 王泽鉴先生曾提出一著名案例“某甲遭遇车祸之后,因心神丧失致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受禁治产宣告。某日甲精神清醒,赴红牛牛排馆用餐,订 A、B 二份高级神户牛排,每份 2000 元。

2、A 份牛排当场吃之,B份牛排包装妥当,拟带回家宵夜享用。甲离去之际,以禁治产人为理由,拒不付款。店主乙与其理论,甲甚怒,以手中之牛排击乙的前额,牛排落地,乙头部负伤。问乙得向甲主张何种权利?”豍此案例衍生问题有二:其一,禁治产人的行为能力不完全对其责任承担有何影响?其二,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框架下如何解释与应用? 一、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原理分析 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1 条规定: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该法条的解读是:“

3、什么人才具有责任能力?一般而言,人达到一定年龄之后,就自然具备了这种能力。在我国,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未满 18 周岁但已满 16 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也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豎由于这种以年龄和智力作为相同的表征,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才达致了外观上的混同, “既然权利能力本身就包括承担责任的资格,有权利能力则可,何需多费周折分出责任能力” ,豏即只要规定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就可以涵摄法律行为与违法行为领域,没有另行创设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必要。这一说法是从立法论和节约立法资源的法经济学角度考量而得出的必然且合理结论,然而却忽视了两种制度的差别所在。

4、 (一)二者是不同问题的逻辑起点 民法中的能力其实是一种资格的赋予或承认。例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实承认了自然人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资格,其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就是取得这种主体资格。同理, “思考逻辑上应先肯定加害人有责任能力,再进而认定其有无故意或过失”豐只有先行赋予了承担责任的资格,才能谈及责任承担的问题。 “责任能力或过错责任能力是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认识其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 。豑民事责任能力是判断过错的前提,解决了可否归责的资格问题。较之民事行为能力理制度是不同问题的逻辑起点。因此,民事行为能力发生于适法领域,解决的是合法利益的分配;而民事责任能力发生领域包括

5、但不限于侵权等违法领域,还包含不当得利、违约行为等违法领域,解决的是违法行为的可归责性和不利益的承担。 (二)核心要素不同 以德国民法典第 828 条与日本民法典第 712 条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法为例,豒在规定了相应的年龄阶段后均强调“如果在采取加害行为时还不具有认识其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时,对其施加于他人的损害,不负责任”和“如不具备足以识别其行为责任的知识和能力,不就其行为负赔偿责任。 ”显然,其核心在于识别能力,因行为人足以负担不法行为的赔偿义务, “在一般社会观念上,亦咸被认为所不容许之行为,凡有此辨识能力者,即应视为有责任能力。 ”豓例如,一个 8 岁儿童应明知殴打他人、强行占有他人之

6、物等基本善恶, “即使在过失责任主义之下,故意或者过失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这里所谓的过失,是指尽管能够预见某行为的结果而没有预见,因此未能回避结果发生的情况,所以要追究因过失的责任,就必须以行为人具备一定的能够预见行为结果的最低限度的智能和判断能力为前提。 ”豔可见这种判断能力的要求极低。 而作为民事行为能力核心的意思能力则明显是一种高层次的能力,因为“法律行为追求一种法效生活,需要有交往关系中平衡合理的计算利益和智慧,所以应有较高的意思能力,才能使行为人达到预期的效果;而责任行为则是一种对正常法律生活的破坏,是对不害他人的基本生活准则的违背,这仅仅需要起码的生活常识就可以避免,因此只需要很低

7、的辨别能力即可。 ”豖可见,意思能力不仅要求给予生活出智慧的判断,还要求以此为基础做出的审慎考量和对法律后果的预判。在法律实践上,若行为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完全可以经由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补充完备。但是,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能力即不存在这一情况,这正是法律实践对意思能力和识别能力高下之别的回应。(三)采取的范式不同 在违法领域的,先要判断是否应可以因过错而受到谴责,在后才是否责任承担的讨论,但是这种可责性必须以一定的识别能力为核心的责任能力作为前提,即有责任能力且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与之对应,在合法领域,判断法律行为有效与否,也要以意思能力为核心的行为能力是否适格为前提,

8、即行为能力完备且意思表示真实,法律行为才可能产生相应的效力。 由此可见,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与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不能等同视之。 二、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立法分析 对于第二个问题,首先要依据侵权责任法来解决。 侵权责任法第 33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可见, 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在归责前提与责任承担上可谓一脉相承:共同保持着由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包容并取代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归责范式的默契,但是,在

9、立法设计却将被监护人财产能力也作为责任前提,因此造成了: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财产能力,识别能力有无在所不问的新的归责标准。考虑其立法目的无非是为了“充分救济受害人,防止在监护人财产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效果,豗但是这样一来却背离了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以识别能力为前提的本质:让一个不具备清楚地辨别是非善恶能力的人,去为其实施的错误行为负责,并将之归责于他,这是显失公平且不合情理的。同时会造成让一个缺乏理性判断和识别能力的人以其财产偿付责任,则必将导致其生活的窘迫情况。 总之, 侵权责任法第 32 条第 2 款规定存在瑕疵,从立法论角度应当删除;在解释论层面上,应当做出补正或限缩解释,使之

10、重新回归以识别能力为核心的民事责任能力的轨道。 注释: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 315 页.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 523 页. 郑永宽.论民事责任能力的价值属性.法律科学.2010(4).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275 页.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杜景林,卢谌译.国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 237 页. 陈卫佐.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 308 页;渠涛译.最新日本民法(2006 最新版).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 151 页. 耿云卿.侵权行为之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 年版.第 12 页. 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 84 页. 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年版.第 240 页. 王利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探讨.法学家.2011(2). 参考文献: 1德卡尔拉伦茨著.邵建东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上册).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毕业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