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与时代欲求摘 要:2011 年 3 月 1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庄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的法制建设经历了深刻的利益变革和社会转型。著作权的法制化进程不断提高中国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水平。同时,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内外各方的利益交错,中国著作权的法益平衡同样面临着全新的机遇与挑战。 关键词:著作权;法律保护;国内法;国际法;法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5-0303-02 一、著作权的国内法保护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人格利益以及支配该作品并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
2、总和1。它是一国公民从事科学研究、文艺创作以及其他文化活动的具体体现。通常而言,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首先需要本国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可以说,著作权的国内法保护对于一国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宪政保障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它是宪政的前提和基础,其集中规定了一国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国家机构的设置、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根本性、全局性问题。宪政是宪法得到贯彻实施和完满实现的状态,它以约束和制约公权力的行使为手段,以人权保障和公平正义作为其价值追求。 中国宪法第 4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这是中国对公民智力成果的
3、尊重与承诺,同时也为中国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著作权的宪政保障在一国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明确著作权的宪法地位。对于一国公民而言,从事文化活动的自由是人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将公民从事文化活动的自由以“基本权利”的形式予以确认,从而正式为公民从事科学研究、文学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提供了宪法依据,并且为著作权的立法与实施提供的宪法准绳。 第二,贯彻著作权的宪政保护。著作权首先需要在“母法”上予以宣告、确认,同时又需要进一步地通过“子法”予以贯彻、实施。当前,著作权的宪政保障包括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救济等基础形式,从而使著作权保护的宪政精神与宪
4、法规定转化成著作权的具体保护与实现。 (二)立法保护 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著作权法律体系也已基本形成。同时,我们仍要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律体系,依法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规范管理2。如果说著作权的宪政保障可以视为著作权的宏观、抽象的法律保护,那么著作权的微观、具体的法律保护首先应当表现为著作权的立法保护,其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著作权的实体法保护。其一,著作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著作权的实体法保护首先需要在实体上确立一个统一的、规范的标准,即将著作权的归属、作品的范围以及权利的种类和内容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其二,著作权的取得、行使与丧失。著作权的实体法
5、保护需要明确著作权的取得、行使与丧失的情形与表现。同时,为了协调知识创作和文化传播,建立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的法律标尺。第二,著作权的程序法保护。其一,著作权的行政程序保护。由于著作权的保护涉及一国的文化繁荣和社会发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版权公务进行组织与管理;其二,著作权的司法程序保护。著作权的保护需要司法机关依法对著作权纠纷等相关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司法决断。总而言之,一国程序法对于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应当提供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上的制度标准,尤其针对行政机关的职务监督而言。 (三)行政保护 第一,著作权立法的全面贯彻。其一,通过建立实施细则,增强著作权立法的可操作性;其二,制定管理和监查措施,
6、全面、深入贯彻著作权立法。总而言之,只有行政机关能够认真执行著作权的立法规定。著作权才能够由“应有”转为“实有” 。第二,政府职能的有效界定。政府对于版权保护负有义不容辞的职责。政府在积极执行著作权立法、组织监管相关社会组织的准入和运行、严厉打击著作侵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据统计, “十一五”时期,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共行政处罚 49 416 起侵权盗版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1 653 件,取缔违法经营单位 128 493 家,查获地下窝点 3 507 个,收缴各类盗版品 3.17 亿册(张) ,有效震慑了侵权盗版分子3。 (四)司法救济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是分阶段的,即著作
7、权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保护。其中,著作权的司法救济便属于著作权的事后保护的范畴,即当著作权受到侵害或妨碍时,司法救济应为著作权的保护提供最后一道防线。中国法院不仅通过审判实践,强化著作权保护的司法路径。同时,通过积累大量著作权案件的审判经验,中国法院还制定了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汇编以供司法指导。它的意义在于:第一,提供周延、权威的权利救济途径。当著作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寻求救济。在 2010 年,全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 66.76%,同比上升 5.68 个百分点3。但是,在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下,司法途径应当在其
8、中提供一个最可信的、最权威的救济途径。第二,设置独立、严格的司法监督机制。一方面,政府对于著作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社会文化的传播与发展,负有法定职责;另一方面,政府的版权公务活动应当依法受到监督与制约。在 2010 年,著作权行政一审案件两件,同比下降 50%。而这也是司法监督的威慑效应的体现3。总之,司法救济应当将政府的权力运行置于独立、严格的司法监督的环境内。 二、著作权的国际法保护 知识的普及与传播不仅具有地域性,同时也富有国际性。所以,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不仅需要本国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同时也需要国际法上的支持与保障。随着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活动日益频繁,著作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也逐步得以建立。
9、中国政府在条约缔结、信息沟通、人才交流等方面也在做出积极的国际回应4。当前,在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方面,国与国之间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著作权国际法体系,如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世界版权公约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 在国际法的层面上建立著作权的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即通过国际条约的缔结,不仅增进了各国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更使得各个成员国肩负起了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法义务。这是各国对于著作权的国际保护所做出的庄重承诺。三、新时期下中国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自改革开放以来,著作权在中国的法律保护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绩。同时,在 2
10、1 世纪的背景下,中国的著作权法律保护在多元利益主体的交错博弈中仍然任重而道远。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在政经全球化向文化全球化转轨的过程中,文化产业得到迅猛发展。据统计,中国版权相关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及其占当年 GDP 的比重保持增长态势,到 2009 年已占当年 GDP 的 6.55%。特别是核心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及其占当年 GDP 的比重增长较快,到 2009 年已占当年GDP 的 3.5%5。一方面,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国的版权事业在当前正处上升趋势,公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日益高涨。另一方面,文化产业须在文化需求与文化供给的博弈过程中不断发展。所以,著作权在中国的法律保护如何
11、能够在激励创作和巩固传播之间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利益考量,将至关重要。 第二,在传统工业社会向现代信息社会转轨的过程中,传统意义上的纸质版权已经逐渐向数字版权过渡。与此同时,基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数字版权在中国已经逐渐形成了“侵权易,维权难”的局面。据国际唱片业协会统计,在中国,超过 70%的销售收入都来自数字市场。虽然音乐产业曙光初现,但并不意味着已经摆脱盗版困扰。全球仍有超过 1/4的互联网用户经常访问未经许可的音乐网站,而中国的情况亦尤为严重6。由此可见,在数字化、网络化背景下,著作权在中国的法律保护已显失位,同时在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法益平衡时已显失衡。笔者认为,虽然版权保护与一国的经济
12、发展水平息息相关,但是随着中国经济文化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著作权在中国的法律保护仍应当加大力度,进一步地兼顾和协调各方利益主体。 第三,在文化输入向文化输出兼顾的过程中,中国应当实事求是地立足本国国情,同时也应当加大向西方先进国家的学习和借鉴。2009 年中国版权相关产业海关统计商品出口额为 2 103.17 亿美元,占全国海关统计商品出口总额的 17.5%。其中,核心版权产业出口额为 41.16 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 0.34%。但是,中国版权相关产业的商品出口总额较高,但核心版权产业出口额较低。核心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占当年 GDP 的比重仅为美国的 1/25。笔者认为,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
13、,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水平确实相对较低,但是中国在实施版权国家战略,加强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仍然取得了很大进步。同时,作为一个有着 13 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中国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将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任务。 参考文献: 1 费安玲.著作权法教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1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文化产业振兴规划Z.2009-09-26. 3 国家版权局.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Z.2011-04-16.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Z.2008-06-05. 5 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相关产业的经济贡献(20072009 年)Z.2012-06-22. 6 国际唱片业协会统计.2012 数字音乐报告Z.2012-06-22.责任编辑 陈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