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有关事宜会议纪要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有关事宜会议纪要 2018年 10月 8日下午 16点 30分,xx 市国土资源局邀请 xx市法院、xx 市法制办、xx 市房地产管理局交易中心、xx 律师事务所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共同召开不动产登记专题会议。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 xx主持会议,xx市法院任 x、xx 市法制办陈 xx、xx 律师事务所傅 x、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申 x、xx 市房地产管理局交易中心主任孔建军参加会议。会议纪要如下: 关于不动产登记中需要解决的几种问题: 1、原房主未办理过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房屋已转移多次,新房主现在需要办理不动产权证,但无法联系到前几任原房主。
2、2、新房主已将房屋产权证过户至自己名下,而原房主土地使用证未办理过户,现在新房主需要办理不动产权证,但原房主无法联系到场。 针对以上问题,如果该房屋用地属于划拨用地,未办理土地证过户的,建议买卖双方走司法程序解决。如果该房屋用地属于出让用地,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 21条: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等相关法律法规,现房主可直接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再需要原房主到场。 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已取得离婚证并已在协议上明确房屋权属,办理过户手续时单方不愿意配合到场办理。 4、双方已离异,未做财产分割,但配偶无法联系。 针对以上问题,双方到场的,可直接办理过户。只有单方到场的,登记机关无法判断其离婚协议的附加条件是否
3、履行完成,需通过法院裁定才可单方办理。配偶找不到的建议通过司法程序判定房屋归属。 5、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不动产权,其监护人要求进行交易的。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针对未成年人不动产权的处置,需要其监护人提交为保障监护人利益而处置不动产的书面保证书或承诺书。6、办理继承过户时,不愿意办理继承公证书的。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针对不愿意办理继承公证书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继承协议书、放弃声明书等,所涉及继承权的人员均到场办理。 xx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 10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