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独立审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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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独立审判摘 要 本文从描述我国独立审判的现状入手,探析影响我国独立审判的因素,分析独立审判的重要意义,寻求完善我国独立审判的途径。独立审判作为司法独立的核心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却因为法院体制和法官管理行政化、舆论媒体和涉诉信访压力的影响,不能完全实现。审判不独立直接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要重新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必须从保障独立审判开始。本文根据影响独立审判的因素,针对性的提出改革法院管理体制和法官制度、规范舆论监督、改革信访制度等有效措施,希望对改善我国独立审判现状有些许借鉴意义。 关键词 独立审判 司法独立 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1009-0592(2013)07-117-02 一、我国独立审判的现状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司法独立包含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三个因素。 司法权独立的依据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该学说认为国家体制应实行三权分立,三权即指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因此,本文所说的司法权独立,就是指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与行政权。 法院独立是指法院在不受行政机关和上级司法机关干涉的情况下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是司法权的行使机关,因此,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具体化。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从宪法的角度承认了法院的独立。 法官独

3、立,是指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时独立于其他人,拥有独立的审判权。司法权独立的最终落脚点即是法官独立。之所以强调法官独立才是真正的司法独立是因为审判活动是一种亲历性活动,依据办案法官个人的独立判断,才有实现公正的可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除了法律就没有其他的上司,这是对法官独立最好的诠释。 虽然我国现行的体制只是承认了法院的独立,而基本上不承认法官的独立,但是法院独立只是形式上的司法独立,法官独立才是实质上的司法独立。因此,本文所述的独立审判包括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两个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法院和法官在办理大部分案件时还是能保持独立性的,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仍不得不考虑一些案外的因素,而这些因素的干预就可能

4、导致裁判的不公正,最终导致司法不公。 二、影响独立审判的因素 (一)法院体制的行政化 1.外部关系的不独立 在经济上,法院经费依赖于地方财政,这就给地方政府干涉法院办案提供了空间。法院在处理一些可能给地方经济带来影响的案件时就不得不考虑地方政府的态度。 在人事关系上,虽然宪法规定法院的人事任免隶属于同级人大,但实际上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的人事部门对同级司法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拥有考察权。 行政机关对法院的人、财、物等资源拥有管理权,造成了法院受制于行政机关,使得法院不能真正的独立。 2.内部关系的不独立 我国司法辖区的设定是与行政区划合一的,这就使得上下级法院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

5、关系,而非纯粹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依据法律规定,上级法院只能通过二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此外,不得干预下级法院案件的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法院管理的行政化,这种监督与指导极有可能演变成为对案件审理的干预,影响一审法院的审判独立。 再加上受二审改判率、二审发回重审率等考核指标的影响,下级法院在审理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普遍存在“上请”的现象。这不仅是对审级制度的破坏,也是对审判独立的违背。 (二)法官管理的行政化 法官独立的主要障碍是法官管理的行政化。首先,在我国,法官被纳入公务员序列。采用行政管理的体制和模式对法官进行管理,将法官的工资待遇与行政级别直接挂钩,这

6、就使得法官在审理一些案件时不得不考虑一些外在因素,使得独立审判成为空谈。 其次,以绩效数据作为法官业务考核的标准,也从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官的独立。在现行的考核体制中,法官的业务水平是通过数据来体现的,如审理期限、结案数、调撤率、二审改判率、二审发回重审率等等,这些数据将与法官的年终考核、竞升直接相关,就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得不考虑这些因素,这也给法官独立审判造成了干扰。 (三)舆论监督的越界 不可否认,正确的媒体报道能有效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出现。但是由于传媒有自己的利益取向,为了博人眼球,对案件的报道会有偏向性和导向性。一些媒体没有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对案件进行报道,再加上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薄弱

7、,法院的公信力不够,在媒体的引导下,舆论很容易形成一边倒的局势,这种情况就会给办案法官甚至是受理案件的法院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影响审判独立,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四)涉诉信访的压力 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口号下,在处理一些信访老案时甚至以明显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为代价来达到息访的效果。个案的解决加上媒体舆论的宣传,使越来越多的人产生依靠信访来达到自身目的的想法。 “因为群众都知道我们怕上访,所以不论是否有理,一律都选择上访,原因就是只有上访才能形成舆论压力,才能引起上级的重视。固然绝大多数社会矛盾纠纷通过这种行政考核压力下得以解决,但社会矛盾纠纷最终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无限制的信访申诉,反复进行再

8、审则势必最终破坏司法的独立性。 ” 三、完善独立审判的思考 独立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法院适用法律公正的解决纠纷就是在生活中确立公正的标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和法官就是以居中独立的第三者的身份,通过听取双方的意见,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对案件进行裁判。裁判的终局性赋予了司法权社会公认的权威。要维护这种权威就必须保证司法的公正,而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就是独立审判。这就要求法院和法官始终处于中立的地位,不介入双方任何一方,不受到任何其他的影响,仅仅忠于法律,忠于法律事实,通过庭审对案件形成判断,公正的对案件进行裁判。行使审判权的根本是实现公正,而实现公正的保证恰恰就

9、是独立审判。本文希望以下几个措施能为完善我国的独立审判制度提供参考。 (一)改革法院体制,实现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的独立,使法院不再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 将现行的法院机构设置变更为“垂直管理”模式,法院人财物由中央统一管理,法院的建制和管理应不受地方行政机关的干涉,法院内部管理也应该摆脱行政模式设计,实现层级管理和机构设置上的完全独立。(二)改革法官制度,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实现法官终身制 独立审判将审判权交给法官,要求法官做出公正的裁判,那么就必须有高素质的法官作为保障。因此要实现独立审判,就必须提高对法官任职的要求。同时提高法官待遇是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的一种有效手段。实现法官终身制是对法官独立

10、的重要保障。如果法官需要通过取悦有权任命他们的机关来保持自身的地位,那么就有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导致裁判不公。与此同时,还应对法官的考评机制进行改革。现有的单纯以数据作为考评标准的机制是不科学的。案件是有难易之分的,办理案件的数量多少、调撤率、二审发改率的高低均不能客观地反映法官的业务水平。但是在实际中,这些数据却对法官的升迁等有着重要的影响,这就会使得一些业务水平高的法官不愿办理复杂案件,导致案件推脱,而让一些初任法官办理此类案件,就有可能会出现“上请”等干扰司法独立的情况,不仅影响司法效率,而且会影响司法的公正。 (三)规范舆论监督,完善信息公开和法律传播 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之间其实并不矛

11、盾,但在加强舆论监督的时候必须对其进行规范和引导,使媒体在进行报道时不越界。其次,对于一些影响重大的案件,司法机关应该及时公布案件信息。通过信息公开,让大家及时了解案件信息,防止一些不实报道将民众引导到不正确方向。再次,要充分利用媒体的传播渠道,传播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法律权威的树立,是实现审判独立的重要保障。 (四)重塑涉诉信访,坚持法治原则 提高法院信访机构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使涉诉信访向专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各级法院需要设立专门受理信访案件的委员会,并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将涉诉信访的处理纳入司法轨道。 “坚持推进依法治访。一方面要加强信访监督能力,明确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要明确信访主体的权力和义务关系,明确信访主体违反法律的具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双向规范” 。 ” 注释: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论涉诉信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http:/ 2013 年 5 月 16 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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