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法律规制视域下的网络舆论监督【摘要】本文借鉴已有的监督理论和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在此基础上确立网络舆论监督基本原则,处理好网络舆论监督与隐私权、司法独立等之间的关系,完善信息公开、反馈、监督奖励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责任追究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定义及特点 网络舆论监督是指监督主体通过网络了解国家事务,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物进行揭示、批评、建议,交流意见看法,提供信息线索,对监督客体进行监督的一种行为。网络舆论监督具有范围广(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广泛) 、效率高、方式灵活、信息交互等特点。 二、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主要
2、问题 (一)保护机制有待完善。虽然网络舆论监督以强劲的发展势头成为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反映民意最直接方便的渠道,却缺乏相应的有效保护机制,致使因言获罪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地阻碍了网络舆论监督作用的发展。如上海的“王帅案”与内蒙古的“吴保全案的不同处理结果,再次暴露了公民网络舆论监督的权利没有保障的这一缺陷。 (二)网络舆论监督流于形式。现今,被监督者对网络舆论监督仍存在较为强烈的抵抗情绪,对监督内容漠视,甚至毫无反应,使网络舆论监督流于形式。这就造成当前网络舆论监督处于一种无序甚至畸形的发展状态,即声势造大和变相的炒作才能获得广泛关注而产生监督效果。被监督者对待网络舆论监督的态度取决于
3、事态扩散的程度而不是事件本身。 (三)网络舆论监督内容复杂。近年来,网络舆论的强大压力或多或少影响到了司法审判,前有“刘涌案” ,后有“药家鑫案” 。通过近期的很多案例我们不难发现网络舆论压力之强大,有些人称之为民意的胜利,许多案件的最终结果也确实是民意取得了胜利,但问题是民意是否就一定正确?民意能否凌驾于法律至上?诚然,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但加强网络舆论监督并不意味着可以进行“民意审判” 。 三、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对策 (一)确立网络舆论监督立法的基本原则 1.形式合法性原则,即在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立法规制时要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并且任何政府法规、规章在内容上不能与
4、上位法相抵触,最终符合宪法的规定。 2.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公众在行使网络舆论监督自由权利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不得与公共利益相违背。 3.手段必要性原则,即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法律规制时所采取的手段是必要性的,如若不采取该手段治理则无法防治和清除危害。在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立法规制的同时要权衡谨慎,不能盲目唯法治是从。 4.禁止事先约束原则,指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立法限制时,禁止采取事先约束言论的方式。对网络舆论监督并不是能不能进行限制的问题,而是在什么时候来限制。网络舆论监督的自由性和交互性极大的增加了公众表达的自由,即使该自由可能导致网络舆论的滥用,我们也不能因此而一味地立法限制一切舆论的自
5、由发表。 5.最少限制手段原则,作为民意的表达,舆论监督在我们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不是太多而恰恰是太少了。在现有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下,一些侵犯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决策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在这种情况下,立法限制网络舆论监督要朝最少限制的方向发展,最大化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优点。即选择达到禁止目的所要求的最小限制。 (二)正确处理网络舆论监督相关主体的关系 1.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在某个层面实质上就是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两种价值的冲突。这两种价值都是民主法治的重要标志。网络舆论监督应该以不干扰司法公正为前提。舆论评论事实要符合客观实际,不带片面性、倾向性。建立健全法律实施环节
6、中抗击网络舆论不当干扰的有效机制,完善司法的公正、客观性。强化司法过程的公开,让媒体对司法活动有个全面、客观的报道,接受公众的监督。 2.网络舆论监督与隐私权。公民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和公众知晓,而网络舆论监督的行使又势必会使公众获悉这些隐私,没有公众的知情权,就没有舆论监督。隐私权是自由社会对人格尊重的重要标志,而舆论监督权同样是现代开放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在处理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法律规制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中,隐私权的保护可以相向而行,对于涉及侵犯隐私权的领域,我们可以采取谨慎的态度,即为寻求权利利益或者说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弱化个人隐私权利。 (三)构建网络舆论监督相关制度
7、1.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发展网络舆论监督,政府必须建立灵活高效的回应机制,及时的对监督热点和行为作出反馈。首先,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要树立尊重民意的意识,主动做好民意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网络舆论监督的主阵地如微博等设立发声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其次,面对网络舆论监督所指,应当及时作出回应而不是逃避。对反馈的内容要认真对待,积极组织调查,及时有效解决问题。杜绝有监督无回应,有回应无改进现象。 2.完善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推进政府政务信息公开。使网络舆论监督主体准确及时的信息获取,在把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开展合理而有效的监督,防止监督的盲目性,使监督内容有据可依。其
8、次,建立官员财产披露制度。即将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公之于众,使其处于网络舆论的监督之下。财产披露旨在预防腐败,这一制度的落实将有助于提升公职人员形象和政府公信力。最后,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在网络舆论监督领域则主要体现为电子网站网页的建设。目前,建设自己的门户网站是各级政府部门纷纷推行的做法,但形式化、更新慢、交互体验不足等问题普遍存在。 3.确立合理的责任追究制。网络舆论监督具有极大的自主性和自由性,容易造成侵权和危害公共安全等负面影响,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安全,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管,但干涉过多则可能大大削弱网络舆论监督的效果。因此,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适当合理的监管,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发布者追究的相应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郭卫华: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 ,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 2波斯特美:第二媒介时代 ,范静桦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唐纳德美: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 ,梁宁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4姜岭君:对完善网络舆论监督的理性探讨 ,载青年记者2008 年第 23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