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物权请求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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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析物权请求权摘 要 物权请求权为罗马法依赖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一个重要的概念,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近现代各国民法,如德国民法,瑞士民法等,均建立了明文的物权请求权。本文从我国现状分析物权请求权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 物权请求权 物权法 占有 作者简介:杨亚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2011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13-02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自己的物权受到妨碍或者妨碍之虞时,请求有义务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

2、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物权人对其权利的实现,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如果出现他人干涉的情形,使物权人的权利受到妨碍或者有妨碍之可能时,为回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法律必然赋予物权人请求除去妨碍的权利。由此可见,物权请求权是基于其绝对权,对世性的特征,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性质而发生的法律效力。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问题把握: 首先,物权请求权属于请求权。作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有与债权相类似的性质,因而在不与物权相抵触的范围内,可以适用债权的相关规定。 其次,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但不属于物权的内容。物权本质在于其支配性,而物权请求权的本质在于请求权性。它不以对物权标的支配为内容,因此

3、,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独立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 最后,物权请求权在物权受到妨害时发生,因而是一种基于物权而发生时、保护物权的请求权。 (二)物权请求权的特征 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出发,物权请求权与其他如债权请求权等请求权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享有物权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物权请求权来自于物权的支配内容。当合法享有物权的人,无论是自物权人或他物权人,当其支配权受到他人侵害时,为回复权利人对客体的圆满支配状态,物权人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可见,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 第二,物权请求权是附属于物权而又区

4、别于物权的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典型的附属性权利,是从物权的排他性、绝对性衍生而来的防护性请求权,不可脱离所附属的物权而独立存在。只有在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之时,为恢复物权的完满目的才提出的请求权。物权附属性这一特点决定了物权请求权不能转让的特性。 第三,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时,首先应当采取物权的请求权对物权进行保护。当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发生冲突时,因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为回复物权圆满状态而设,其效力源于物权的支配效力,是物权效力的必然要求,相应地,该优先效力延伸于物权请求权,使物权请求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 关于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5、,学界尚有争议。本文认为,物权请求权的类型应包括:确认物权的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 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即物权人要求国家专门机关确认其物权的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是民法保护物权的一种独立方法。在某些情况下,确认物权是给物权以其他法律保护的前提。当物权归属不明或对物权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其他有权确认物权的国家机关提出确认物权的请求。原因在于,当数人就一项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发生争执时,就会使真正的物权人的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正常的物权的行使,只有通过法院或者其他确权机关才能正常行使物权。

6、物权人行使确认物权请求权常常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形:(1)就某人是否是否对某物享有物权发生争议。 (2)就物权的支配范围发生争议,即对权利人之间的权利界限发生争议。因此,物权确认请求权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前者发生在物的真正所有人与非所有人之间;后者通常发生在他物权与所有人或他物权人和其他人之间。 在我国,由于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设有专门的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有关不动产物权的争议也可先申请行政主管部门的解决,如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 返还请求权,是指合法占有物的权利人,向占有其物的任何人提出要求其返还占有的物的权利。世界公认的返

7、还的一般原则是原物返还。所谓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要求物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物的请求权。原物返还的本意即指以原物本来的样态返还的意思,所以现实占有人向物权人返还原物时,应恢复物的原来状态。物权请求返还原物的前提是原物依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物权人就丧失了原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是众多物权中的一项基本权能,也是众多物权目的的必要前提条件。在我国目前的物权立法体系中,除抵押权不以占有作为其首要权能外,大部分物权如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权、留置权等均已占有作为其首要权能。如果丧失占有,这些物权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对物占有的所有人。易言之

8、,请求权人必须是所有人,不管是单独的所有人还是共有人;且所有人行使该项请求权的前提必须是其所有的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并且实际上丧失了对物的占有;返还原物的义务人或者说相对人可以是直接占有人也可以是间接占有人,但必须是占有人,具体是指无权占有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任何人。所谓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 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可以采取直接向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要求的方式,也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依国家的强制力实现返还目的的方式。但是这一请求权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四、排除妨害请求权 所谓排除妨害请求权,指物权人,占有人对他人虽没有剥夺其占有,但却妨害其权利的正常行驶或者顺利占有的一

9、次性的侵占行为,可以请求予以排除的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适用的情形是占有妨碍,占有妨碍是剥夺占有之外的另一种侵害物权和侵害占有的行为。这种妨害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为一次性进行的妨害;二为持续不断进行的妨害。这种妨害通常表现为有害噪音、灰尘、烟雾、污水等对权利人正常生活或经营的妨害,也表现为对他人住宅的地基,墙壁的侵害以及对他人工作设施、生产经营设施等各种权利人拥有的设备的侵害等等。当妨害已经发生时,物权人既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妨害人排除妨害。一般而言,排除妨害的请求不仅是直接占有物的所有人可以提出,直接占有物的用益物权人也可以提出。妨害排除请求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0、(1)妨害必须能够追溯到人的行为,或者人所建造的设施。如果妨害纯粹是自然原因所致,那么不能提起排除妨害的请求权,而只能以不可抗力处理之。但是,如果有人的过失在先,并且在外力的作用下造成侵害时,设施的所有权人不得免除责任。 (2)侵害具有非法性。即妨害属于非法行为。此种非法包括自始非法和嗣后非法。在此种非法侵害的情形下,权利人自然没有容忍的义务。 关于排除妨害的费用承担,我国物权法尚未有规定。但是,根据归责原则原理,如果妨害的发生是由于妨害人方面的原因,则排除妨害的责任在妨害人,排除妨害的费用自然由妨害人承担。 五、清除危险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即物权人有可能损害自己占有物的设施的物权人或者占

11、有人,要求其消除对自己物之危险的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的前提条件是对占有构成的危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危险,即这种危险如果不消除,肯定会发生妨害。 消除危险的请求权,实际上就是指对占有妨害危险的消除请求权,其基本前提仍然是占有妨害的构成及其基本要点。因此,可以参见排除妨害请求权的相关内容。 关于消除危险的费用负担,因造成危险的责任在于危险设施的物权人或者占有人,因此消除危险的费用应由其承担,如果消除危险而给责任人自己的生产经营或生活造成损失的,其后果由自己负担。 六、恢复原状请求权 所谓恢复原状请求权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之物损害后,对之进行修补,使之恢复原有的状态,因此,恢复原状请求权,即指物权人

12、请求造成其物损害者恢复物的原状的权利。占有人占有他人的财产并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害时,如果能够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则物权人有权首先要求加害人通过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来恢复财产的原来状态。如果占有人造成财产的损害后,不能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物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责令加害人进行赔偿。可见,相较于损害赔偿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加害人赔偿物的全部价值以后在法律上取得该物,而受害人事实上是不愿放弃此物的,这在两者之间产生了矛盾,与受害人的愿望不符;且如果受害人需要该物而加害人不需要该物,则加害人在赔偿后获得该物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13、 第二,如果物遭受毁损后可以修补,且加害人有足够的能力予以修补,或者受害人也有能力修补该物,则采用修补的方式,无论是对加害人还是对双方在经济上都是节省的。 第三,如果允许受害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则受害人可以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请求损害赔偿和恢复原状之间做出理智的选择。 七、损害赔偿请求权 所谓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物权法上,即指在无法恢复物的原状的情况下,由物权人,占有人向侵害人所提出的以货币的方式赔偿尚不能弥补损害的请求权。损害赔偿,一般理解是金钱赔偿,通常被认为是债法上的救济措施。但是,为了达到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的目的,在物权的物权利益遭受到侵害而依据上述的物权保护方式无法得到保护时,损害赔

14、偿请求权的赋予可以使其整体利益得到公平的补偿。 考虑的首要问题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问题。物权人赔害损失的请求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在行使物权请求权时同时提出。具体而言,当侵害人的行为致使物权标的物毁损灭失,使物权人采用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方法仍然无法挽回其所受损失的情况下,其可以在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同时,请求侵害人赔偿其余的损失。而且,损害赔偿请求权既可以由物的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由物的合法占有人提出。当物的损害赔偿由物的合法占有人提出时,其所受赔偿金在扣除自己应得部分后,其余部分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物的所有人。 综上,当物权人因他人侵害物权的行为而造成损失时,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只是,不管采用何种方式,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出都必须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八、物权请求权的竞合 物权请求权的竞合主要是物权请求权与其他相关请求权的竞合。请求权的竞合又称请求权的并存,是指一个法律事实由于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请求权的要件,从而在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形成同一目的的两个以上请求权并存的情形。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竞合的情形有以下三种:物权请求权与合同请求权的竞合、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行为请求权的竞合。当事人对于同时并存的数个请求权,有选择的权利。当事人如果通过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而达到目的,则其他请求权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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