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完善我国公证法律制度摘 要 公证在保护隐私权和公权介入中是一项相对特殊的活动。在国际法制中,公证制度是同样扮演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并起到着法律制度的预防作用,更是一个国家司法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我国,从公证制的建立以来,伴随着全国的经济全面复苏,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发展,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作用性不断加强,为维护公民利益、市场秩序等其他各种组织交易的公平公正权益起到了必不可少的作用,并起到了一定性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公证制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在改革中出现了问题。在本文中,根据公证的界定以及公正改革的回顾分析,针对我国公证制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看法,要实时监控公证改革的发展趋势,深度强化
2、公证制度机构和有关公证制度公证人员进行合理有晓得定位,使其中的不必要缺陷得到进一步的完善,确保我国公证制度又好又快的发展。 关键词 公证 法律制度 性质 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43-02 公证制是一项具有公权介入私权领域以及隐私保护领域的不同于其他法律制度的特殊活动。在成立新中国以后,公证制度得到了不同阶段化的发展,经历了确立阶段、发展阶段、低估阶段、改革创新阶段等。发展到现在。公证制度在我国一定程度上迎合了我国时代的发展要求,将公权与私权恰到好处的连接在一起,成为了两者又好发展的桥梁。2006 年 3 月 1 日, 中
3、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于 2013 年 3 月 1 日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立,标志着公证制度的兴起以及公证制度的法制化发展,并渐渐走向成熟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公证制市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在这其中就介入了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而且此现象在社会市场中爆发的愈加剧烈,而且在一些小的地方公证制度变得更加混乱,恶意中伤同行,非法乱设办证点,公证人员不能公正执法,公证人员自身私自违法办证等等。该现象的爆发给社会制度带来了许多极坏的负面形象,是公证制度的可信度不断地得到人民的质疑。为确保公证制的不断发展,就必须追根溯源,从内部治理整顿出发,严格把好制度发质的大门,以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良好
4、的发展。 一、公证的基本性质与特征 公证制度在法律上都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其文书具有强力的证据实效、强制执行等权利,是具有为社会群众服务和保证国家公职权利的非诉讼行为。 (一)证明活动性质具有差异性 1.依据国际公证制度的划分来看,公证制度的划分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公证制度和拉丁公证制度。英美的公证制度主要依据公证的自愿原则,着重于形式的证明上,然而,拉丁公证制度则偏重于法定是实行上,并且以证明的实质为重点。在现实的实际形式中,实事上,拉丁公证制度将认证与公证两者进行了十分必要的区分,将两者的不同进行了统一的规划,并且由此制定了不同的法证制度、法证程序以及不同的文书文件;然而在英美法系的公证制度中却
5、没有这些的区分,它的实行制度与拉丁公证制度中的认证十分相似,但并无太大的关联。由此可以看出,不同的公证制度虽同属公证,但在其本质上却有着不同之处。就这一点分析来看,我过应该给予分析,取其精华所在,结合两者的共同优点,深度考核适合我国友好发展公证制度。 2.公证制度是被国家和法律公开认可的法制活动,是一种特殊的法制。但是,由国家和法律公认的制度还有很多,其中最为律师见证、行政证明、法定协会证明等等。但是,在考虑到公证的本质上时,进行科学的对比后就会发现公证制度与这些证明的活动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不仅仅表现在其自身的主体差异,最重要最大的差异的还包括制定的文书效力不同,文书是全面体现着证据的效力性,
6、实行的强制性以及法律规定的特殊的要件效力。该特征从公证制度的性质上以及结构上都可以清晰的得到诠释,因此不同于其它的法律授权部门。 3.在公证的行为属性确定当中,非诉讼行为很难将其进行可行性的认定。依据公证行为的认证,对其行为的性质上划分以往都会有三种不同的意见。该意见表现为私行为和公共行为以及两者的双重属性行为,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更加趋向于单一的一种行为即:两者的双重属性行为。 二、我国公证制度中的不足 我国正处在科技经济不断的创新的时代背景之下,一方面要大力促进经济的繁荣复杂,就很难将应用统一的实行法制的办法进行完整的规划,另一方面普通大众对公证制度的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以至于在实行法制
7、管理的同时产生不少的误解,使法律的执行过程中过于机械化,过于僵硬,因此也为公证制度执行留下了一定程度上的遗憾。 (一)与公证制度相适应的法律不够完善 在各国的法定制度中,还没有将公证制度明确到哪个确定的法案中,因此就造成了公证制度缺乏一定的实体法证的依托。在大陆法系公证制度表现的相对发达一些,是因为在大陆有国家实体法的依据,有了依据以后各种执行部门都要依据该制度进行执行,没有课越过制度的可能。然而,在我国的问题则体现在整个社会还没有将公证制看作是预性的司法制度,也就更谈不上公证制度保障民权民事是否被人们所重视。有关的统计表明,我国有关公证制度的相关法律条款还不足 6%,而在德、法国家等公证制度
8、的相关法律在 40%以上。 (二)公证机构定位不明确 在公证制度的机构当中,其定位公证机构的定位及其中的组织机构一直都是公证制度改革所面对的核心问题。长期以来,公证制度发展趋势都十分坎坷,步步维艰,日益增长的深层次的问题也渐渐地暴露,造成此现象的重要原因在于,公证制度长期都没有一个能兼顾各个方面利益的组织机构,缺乏组织的指导与控制。当前,我国公证机构形成了合作、事业以及行政等多种制度并存的新型格局,并在其中事业单位的性质成为了领导的主体。但是事业单位性质还出现一定的不足,其中包括:1.在事业单位中的笼统性表现出一定的不确定性,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其性质也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不成熟性,也就不能够
9、充分将公证制度的本质恰到好处的表现出来。另外所为事业性质的公证表现在财,人,物上的制度依旧受到国家的制约,并没有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自己独立的模块,并且没有建立起健全能够迎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平竞争的激烈机制,人才的需求流动机制以及合法的民主制治机制等。由此看来,事业单位的性质与行政机关存在着很大的相似性,与此同时,事业单位也在进行改革,因此,事业单位在迎合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具有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除此之外,事业单位不具有相应的合法的法律术语,在国际上有很难的通行称谓,其交流当中也具有一定得障碍。 2.在现实中,还存在着中介组织,但是中介组织的概念涉及的范围较大,很难将其定义到统一的概念当
10、中,因此公证机构的所属中介还不能够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区分。有的说法说要按照社会中介和市场中介两者的关系来划分,公证制度属于社会的中介组织。但在事实上,社会中介与市场中介两者之间有着很强的联系,很多地方也具有相似之处。 3.在事业单位与中介组织两者衔接上具有很强的不协调性。在事业单位是以事业的公益性以及非营利性来阻挡公证制度机构的竞争,但是中介机构却要按照市场的发展进行合理化运转。并且由于没有实体法律作支撑,公证的职能权利就会变得弱化,也就为各个行业之间提供了不正当的竞争机会。因此,在给对公证机构进行合理定位以及进行组织形式的确立还需要进一步的科学探讨。 (三)公证与公证权认识存在偏差 必须对公证
11、和公证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否则会导致很多的问题,比如,公证人员、公证单位、和公证程序的保障问题另外还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公证的真正意义的不到体现。由于对公证没有深刻的认识,仅停留在字面和其相关的作用上,而不能真正的理解其意义。公证制度有一个很重重要的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利益。此外,为确保社会的有利发展,公证制度也可以酌情调整。 2.无法辨别实体公证和形式公证。国内外的公证方式普遍采用认证,我国也使用这一方法对文书进行证明,即对文本生成手续和方式是否正当进行证明。证明程序包括一下几条,对文书的副本、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文本上的签名、手印画押等是否为本人所为;对文本内容本身以
12、及文本形式的审核。公证业务与认证业务在公证法中采用同样的标准,它们的公证程序也是一样的,对于公证员的审查职责也没有做出区分。这使得公证制度存在了一定的漏洞,公证单位也会承担一定的风险,同样也会影响公证事业的积极发展。 三、完善我国公证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与公证制度相适应的法律 完善与公证制度相适应的法律首先应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公证的主要意义就是要“化解纠纷,减少投诉” ,对加快市场经济建设和提高社会信誉起着重要的作用。只有社会和信用环境提高了,公证的功能才能很好的发挥。所以我国应该对缺乏诚信的组织及个体进行统计,设立信誉黑名单;同时将该统计信息在公证系统内进行共享,使整个社会对不良行
13、为做出快速反应,提高整个社会抵抗风险的能力。其次我国应该确定法定公证的事项。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公证必须对法律推定的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并且在公证员的调解下使双方在合法范围内和解进而确保社会活动的法律安全,化解纠纷。目前,将民事和经济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仅靠当事人的自觉性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在制定一些专项法和司法解释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法定公证事项。 (二)明确公证机构及公证人的权利 公证法的使用条件可以认为的设定,分为绩效、人员、财产等。东部和西部采取不同的形式,也是根据公证法的使用条件划分的,在不同区域和不同人员和服务对象也不是必定会产生纠纷。对于公证人员的违法行为在公证法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但公
14、证法存在一个缺陷就是它并没有明文规定公证员的权利,这使公证员这个职业在权利和职责上没有得到好的平衡。可以从下面的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公证法中公证人员的权利体系:制定有关公证人员的相关法律在其中强调公证人员的权利,比如公证员法 ,它可以与检察官法 , 律师法共同维护公证人的权利。 (三)准确定位公证改革的发展趋势 我国在准确把握国外公证制度发展走向时,更要积极关注本土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完善公证事项时,要不断了解业务发展的新方向。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准确定位我国公证改革的发展趋势。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趋于完善,并处于转型阶段,社会主体权利不断地得到保护和尊重,横向权利和利益关
15、系发展, “大社会小政府”逐渐在我国形成。在如此的社会环境下,公证制度的改革必将划入国家权利社会化进程中,只有准确定位这样的发展趋势,我们才能很好地把握公证权和公证制度的发展趋势。 中华名族历来是一个崇尚礼教注重道德的民族,发扬和传承这一优良传统的一个关键就是要大力完善和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积极引导民众并使之接受利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矛盾纠纷这一现实,因此我们应该对公证制度健全完善一定程度的重视。从我国的发展来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迫使我们不得不遵守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规律,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从而使社会在法律的护航下积极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国良.论我国公证法律制度的完善.华东政法大学.2010. 2周海春.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公证制度之比较.中国司法.2002. 3宫晓冰.中国公证制度的完善.法学研究.2003(5). 4张福森.关于公证立法的几个问题.中国司法.2005. 5汤庆发.论公证权的性质.中国司法.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