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我们制订了《山西省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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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西省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遴选暂行办法为做好山西省高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高校协同创新中心” )的建设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的总体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 高校协同创新计划 ”)中四类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即面向科学前沿的高校协同创新中心、面向行业产业的高校协同创新中心、面向区域发展的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和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遴选。遴选分两个层次,即 A 类和 B 类。对于 A 类高校协同创新中心,要按照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要求进行建设,在建设期内必须竞争性申报国家级协同

2、创新中心,力争实现突破;对于B 类省级高校协同创新中心,按照省级高校协同创新中心要求进行建设。第二条 遴选工作坚持开放、择优的原则。高等学校须在前期充分培育组建并取得实质性成效的基础上,才能具备申报省级高校协同创新中心遴选的资格。第三条 遴选工作坚持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有实效的标准,宁缺毋滥,支持符合“山西急需、国内一流、制度先进、贡献突出”要求、具有解决重大问题能力、开展了体制机制改革并已取得明显培育成效的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第四条 遴选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机制,强化跨学科、跨领域的遴选方式,广泛邀请社会各方面专家参与遴选,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培育组建第五条 依据高校协同创新

3、计划实施原则,由高校组织前期培育。重点开展协同创新方向确定、协同创新体组建、创新资源与要素汇聚、创新环境与氛围建设等,逐步形成协同创新的新平台和新机制。第六条 确定协同创新方向。从我省综改试验区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出发,结合高校自身的优势与特色,确定协同创新方向。方向选择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战略性和前瞻性,具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充分与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紧密结合,体现多学科的交叉融合,避免成为单纯的研究项目。第七条 组建协同创新体。由高校牵头,积极吸纳国内外、省内外优势力量,建立实质性协同的组织管理机构,并结合协同创新中心的特色与能力,合理地选择协同创新的模式与类型。制定整体实施路

4、线,明晰各方职责,确定具体分工。协同创新体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中心的运行管理。第八条 汇聚协同创新资源。发挥协同创新的聚集作用,积极吸纳各地市、企业以及国内外社会的支持与投入。以人才作为协同创新的核心要素,加快与基地、平台、资本、信息、成果、仪器设备等创新要素的整合,形成协同创新的新优势。第九条 构建创新环境。结合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目标与任务的要求,系统设计机制体制改革,创新人员聘用与考评方式,完善高校学生培养机制,建立有组织创新、协同管理、资源整合与成果共享等制度体系,形成有利于协同创新和解决国家、山西重大需求的长效机制。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十条 共性条件(一)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必须确定对

5、国家及我省行业企业、区域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协同创新任务,方向选择应符合我省综改试验区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协同创新模式选取合理。(二)高校协同创新中心依托的主体学科应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并建有相应的省部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三)已建立实质性协同创新体。协同创新各方有合作基础,方案科学,职责清晰,在组织管理、人员聘任、科研考核、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等方面开展了有效的机制体制改革,建立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创新机制,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环境。(四)按照新的人才选聘机制,聚集了一批创新人才,形成了基础扎实、结构合理、优势突

6、出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科技创新能力,主要负责人具有较高学术威望、较强的开拓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五)相关协同创新要素有效整合,形成较强资源汇聚能力,在基础设施、研发平台、仪器装备、日常运转等方面,能够为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撑与保障。第十一条 分类条件。除上述条件中提出的共性要求外,不同类型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面向科学前沿的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创新方向符合科学前沿发展趋势,在国内、国际具有一定特色与优势,重点支持自然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领域。牵头高校在该方向的研究具有较好基础且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所依托学科必须为国家重点学科

7、且必须进入国内前 30%,并依托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主要协同单位必须为“985”高校及中科院系统科研院所等。(二)面向行业产业的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切合山西省行业产业的重点发展规划,优先支持能源、冶金、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等传统产业领域,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型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能源汽车、煤层气产业和现代煤化工等战略性新兴领域和物流、信息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的协同创新体。牵头高校在该方向具有较高的技术创新与集成创新能力,与企业有良好的长期合作基础,在行业产业内具有明显特色和行业企业的影响实力,得到行业产业部门的充分认可。所依托学科必须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

8、含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持学科等) ,并依托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主要协同单位为行业主管部门、大型骨干企业以及“211”高校等。(三)面向区域发展的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符合山西省及省内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支持特色现代农业,能源、水利、交通和信息等基础产业,城镇群建设、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生态建设、循环经济、灾害防治、污染防控、资源保障与管理,县域经济发展、区域产业集群发展等领域的协同创新体。牵头高校在该方向、在全省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具备协同创新的牵头实力。所依托学科必须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含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持学科等) ,并依托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主要协同单位为地方政府、地方大型

9、骨干企业以及“211”高校等。(四)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符合山西省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文化事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的应用理论研究,凸显山西地方文化特色,能够繁荣三晋文化、发展壮大文化产业、提升山西文化软实力的协同创新体。牵头高校在该方向上有较强的学术积淀和较明显的学科优势。所依托学科必须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含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持学科等) ,并依托省级以上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主要协同单位为政府相关部门、社科院以及“211”高校等。第四章 遴选条件第十二条 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的遴选突出协同创新和机制体制改革的核心要求,突出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的牵引,以协同创新中心的实际运行

10、和培育成效作为遴选条件的主要内容,确保质量,择优遴选。第十三条 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的遴选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准确的协同需求。协同创新方向的选择应同时满足国家和省重大需求和协同创新重大需求的要求,具有重大协同创新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须有国家或省、行业、企业等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牵引,任务落实,研究路径清晰,分工具体明确,组织实施得当。(二)雄厚的协同基础。围绕重大协同创新任务,协同创新体的组建合理,运行状况良好,依托的主体学科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集聚了国内最优的创新力量,实现了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牵头高校和主要协同单位在人才资源、学科支撑、科研能力、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等方面保障充实,具备实现协同创

11、新目标的整体实力,主要负责人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三)有效的协同机制。围绕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的组织实施,开展了系统的机制体制改革,创新团队评聘到位,多层次人才培养计划有效实施,社会资源充分汇聚,国内外合作深度推进,构建了良好的协同机制和协同氛围,形成了高效的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各项改革措施取得了实质的进展与效果。(四)明显的协同增效。通过协同创新有效地推动了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 创新能力的提升,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产出了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协同创新成果,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社会认同度高,证明材料充分、详实。第五章 遴选程序第十四条 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的遴选分为形式审

12、查、专家初审、会议答辩、现场考察和领导小组审定五个环节。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由 “高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高校协同创新中心遴选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申报资格等进行综合审查。第十六条 专家初审。按照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申报类型,组织专家对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申报遴选材料进行集中审议或通讯评审。初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包括学术、技术、经济、文化和管理等方面专家,重点审查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的重大需求和协同创新需求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的落实情况、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培育运行状况与已有基础、机制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与操作效果等。根据专家初审结果,确定进入

13、下一环节遴选的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第十七条 会议答辩。分为集中答辩和现场考察两阶段进行。按照不同协同创新类型,对通过专家初审的高校协同创新中心进行集中答辩审议。参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包括学术、技术、经济、文化和管理等方面专家。专家组通过审阅资料、听取汇报、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围绕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的目标与任务、运行管理和机制体制改革实施成效等,重点审核高校协同创新中心重大协同创新任务落实与执行、人员评聘与团队建设、人才培养体系创建、资源汇聚与利用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择优确定推荐名单。第十八条 现场考察。对通过会议答辩推荐的高校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现场考察。考察专家原则上由参与集中答辩审议的学

14、术、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以牵头申报高校为重点考察对象,具体考察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的现有环境、平台、装备等基础条件,团队到位与人才培养状况,依托单位政策落实与经费投入情况等,现场随机选择中心部分相关人员进行座谈交流,并给出专家组的现场考察意见。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汇总专家初审、会议答辩和现场考察意见,确定年度遴选的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名单。遴选结果通过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 专家遴选第二十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遴选原则:(一)在国内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较高威望的著名学者;(二)长期从事教育、科技、文化、经济以及其他社会事业管理等专家;(三)熟悉国内外行业产业发展状况、有较高学术造

15、诣的知名专家;(四)来自长期致力于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以及服务的行业、地方、企业等方面的代表。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家库。入库专家由学术、技术、经济、文化、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以及知名专家推荐产生。第二十二条 按照四类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的特点和遴选要求,综合平衡评审专家组的来源和构成比例,原则上高校系统和非高校系统专家在专家初审、会议答辩阶段各占 50%。其中科学前沿的高校协同创新中心、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的遴选,要立足原始创新,以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为主;面向行业产业的高校协同创新中心、面向区域发展的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的遴选,要

16、突出需求导向、应用导向和市场导向,充分发挥行业产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的专家作用。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定期进行更新,保持动态调整,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邀请未能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将不再保留在专家库中。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不规范行为的专家,将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第七章 回避和保密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本人所在单位牵头申报的高校协同创新中心遴选工作,高校协同创新中心聘任人员不得参与该中心的遴选。需要回避的人员应主动提出。第二十五条 参与 “高校协同创新计划”实施管理的专职或聘任人员、参加高校协同创新中心评审的专家等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按要求签署保密协议。对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人员,将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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