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之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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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庭前会议之浅析摘 要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初步确立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制度,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本文立足庭前会议制度的基本规定,对于庭前会议制度的运行作出初步设计。 关键词 庭前会议 制度 功能运行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06-02 新刑事诉讼法第 182 条第 2 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此程序打破了我国原有的刑事审判程序,在起诉和庭审阶段之间植入庭前会议中间程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

2、”的庭前会议雏形。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在此次修订中对于此制度只有这一条较为笼统的规定,难以满足实践中的需要。为此,笔者从实践角度对于该制度的运行进行一个初步设计。 一、新刑事诉讼法第 182 条第 2 款规定的解读 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庭前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作出开庭审理的决定之后,于开庭审理之前进行,并规定于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审理程序进行,而在其他审理程序中没有被提及,笔者认为,由此分析现行的庭前会议制度应仅限于公诉案件的一审普通审理程序。而且在该条文表述中,使用的文字为“可以” ,表明这一程序并不是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

3、实际需要酌情适用。 二、从现行规定分析“庭前会议”程序的功能 刑诉法修改后,司法界和实务界对庭前会议的功能提出了不少的看法和建议。有学者指出:庭前会议作为一项独立的程序,其独特的作用有效负担了控辩审三方资讯畅通、保障了庭审顺利进行。 司法实践中,庭审前的诉讼过程中聚集了大量繁琐的准备工作,如果将准备工作归类到庭前会中解决,其结果很可能不利于庭审的客观公正性和效率性,与该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由此可见,在对庭前会议制度的确定前,应当准确把握此项制度的功能,为了实现其功能最大化而对该程序作出适当安排。目前普遍认为庭前会议具有如下功能: 第一,提高审判效率。无论是解决程序性争议、明确案件争点、排除协商

4、开庭日期、确定出庭证人名单及协商庭审调查证据的顺序、非法证据等等,都是为了防止诉讼程序过分拖延,而影响诉讼效率。 第二,提高庭审公正性。庭审前通过确定回避、证人名单,排除管辖异议、非法证据,确定案件重点和争议点,有效避免了法官主观上,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保障了案件审判的公正客观性;通过明确争议焦点,将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庭前会议中确认,防止庭审走过场,使庭审程序集中围绕有异议的证据、证人展开,提升法庭审理的针对性和效率。 第三,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进入庭审程序后,被告人被赋予了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权利,充分保障和维护了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强化了法官对被告人,权利解释义务、被告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权

5、利等,为控辩双方提供了公平透明的庭审环境,维护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三、庭前会议制度之设计 庭前会议作为一项新生的制度,有着巨大的实用价值。任何的新生制度都不可能只通过一次立法就予以全部完善。因此在新修改的刑诉法中,立法者保持了审慎的态度,采取了粗放式的规定,为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大胆探索,不断完善提供了空间。笔者认为主要思路如下: (一)庭前会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排除法官预断原则。现行刑事诉讼模式中,要求法官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庭前会议制度,是庭审前的准备程序,因此排除法官预断是必须要坚持的首要原则。具体指要防止法官在庭前会议阶段对案件形成先入为主的预断,防止对当事人带有主观偏见,从而

6、影响庭审的质量和审判的公平公正性。 2.程序参与和平等对抗原则。庭前程序作为正式开庭审判前的准备机制,虽然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但是该制度的运行好坏确实会对诉讼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也必然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实现。因此在这一程序中,要保证控辩双方都有到场机会和充分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保证控辩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3.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事诉讼制度中,人权保障理念已纳入司法程序中,并成为推动其不断向前进步的强大动力。庭前会议作为开庭审理前的最后一道防线,更要关注人权保障,通过使被告人免受不正当程序或者非法证据的侵害,切实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庭前会议的启动程序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庭前

7、会议的启动者为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关于审判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庭前会议的启动模式则可以分为诉权启动和职权启动两种,诉权启动即庭前会议可依公诉机关的建议而由法院决定启动;职权启动即控辩双方同样享有庭前会议启动的申请权,此举正是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庭前会议作为庭审之前的准备程序来说,其最直接的目的是提高诉讼的效率问题,避免司法资源的过分投入和消耗,真正发挥庭前会议程序的价值与功能。 (三)庭前会议的内容 根据庭前会议的功能,以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庭前会议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管辖权异议。受理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庭审程序首先要解决

8、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需要征询公诉人意见,对提出的异议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将案件退回检察院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检察院进行起诉。 2.申请回避。在合议庭组成后或者独任审判员确定后,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或者公诉人需要回避的,同样可以在庭前会议中提出,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区分情形作出决定。 3.申请证据开示。庭前会议召开后,控辩双方先后开示证据,首先由公诉人将其所掌握的证据进行说明,后由辩方开示其所调取的证据,控辩双方在不涉及证据所证明的内容的前提下,可对证据的举证顺序提出意见。 4.申请传唤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庭

9、审会议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证据、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且法庭认为此证据对案件的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可申请传唤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5.申请重新鉴定、检查、勘验。在诉讼过程中,通常重新鉴定的时间较长,为避免造成诉讼的拖延,审判人员可以先行要求公诉人就申请问题就行解释,申请方认为解释理由不充分,不应成立的,法庭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检查、勘验有异议证据。 6.申请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排除不仅是庭前会议的核心内容,也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通过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及时了解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意向。 任何一方均可提出非法证据质疑,如坚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审

10、判人员可引导双方针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磋商、辩论,明确问题争论焦点,以便在庭审中集中、有效地解决相关问题。 (四)庭前会议的终结程序 1.依据庭前会议开展情况作出相应文书。一方面,当庭前会议结束后,法官应当指导书记员将公诉人及其他参与的各方意见、庭前会议所作决定等记录在正式笔录之中,由各方确认签字确认其效力;另一方面应当规定庭前会议有权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裁决,这种裁决应当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2.对于瑕疵证据的处理。经过庭前会议后,对一些存在瑕疵的证据但又不属于非法证据可以排除的,在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应当提醒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注意,同

11、时由公诉人对此类瑕疵类问题给予解释和补充,消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疑。 (五)庭前会议中应注意的问题 1.强化诉讼权利的告知功能。审判人员在给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的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申请相关人员回避的权利等。对以上内容的告知,不仅有利于被告人及早了解相关庭审内容,熟知自己的权利,也可以提高诉讼程序的效率。 2.梳理证据,进行充分的证据展示。庭前会议中,在控辩双方先后开示证据后,审判人员不仅要充分听取对于证据合法性等问题提出的意见,明确争议焦点,证据梳理,还要注意防范庭前预断、防止庭审质证虚化,避免“提前质证”等,提高了送诉讼整体效率,切实保证了审判程序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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