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页快照行为著作权责任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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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页快照行为著作权责任分析摘 要 在我国,网页快照行为还无法援引强制许可规定作为免责理由。当前司法实践中对网页快照问题也没有统一的认识。网页快照行为本身具有提高网络资源的利用率的社会功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避风港规则之外存在第三方责任承担的可能。同时,避风港规则也未限制服务提供者依著作权法所享有的合理使用的抗辩。所以,在适用避风港规则和红旗原则的同时,可以引入合理使用制度一般条款,适用三步检验法进行个案分析,提高网络资源利用率的同时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平衡公益与私益。 关键词 网页快照 归责原则 合理使用 三步检验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1009-0592(2013)07-248-02 一、绪论 网络著作权司法实践中,有三个案件值得关注:王路诉雅虎案(2008 年) ,泛亚诉百度案(2008 年)以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百度案(2010 年) 。三个案件均为著作权权利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以网页快照方式侵犯其著作权提起的诉讼。在王路诉雅虎案中,法院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23 条作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雅虎不构成侵权的判决。在后两个案件中,法院认为百度以其所称搜索和快照方式通过网络提供全部歌词内容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内的搜索引擎服务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从而判决百度败诉。从上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当前法院对于

3、网页快照问题并无统一的清晰认识。 二、关于网页快照原理和本质的学理分析 (一)网页快照的原理 网络用户在因特网上搜索网页,搜索引擎顺着网页中的超链接,连续地抓取网页,每找到一个网页,就会复制下来,放到自身的数据库里面,并且找取其中的关键词,建立索引文件等一系列的预处理。在服务商提供检索服务时,搜索者提交关键词,搜索引擎从数据库中找到相应的网页,当用户使用搜索引擎在网络上搜索网页时,其实是在搜索引擎的网页数据库中搜索。而在这个过程中,抓取下来的网页,即网页快照。(二)网页快照行为的本质 1.复制行为 复制行为包括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即非创造性地再现作品的行为。网页快照

4、是在原作品基础上的一种静态处理,一般只保留图片和文字,对于动画等形式的作品不做存储。这也决定了其所处理的一般是美术作品和文字作品。从网页快照提供服务的技术手段来看,快照内容和原网页内容是几乎一致的。因此,这种抓取行为,实质上实施了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复制”行为。 2.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基本特点是针对一切具有交互性的新型传播技术,自然也就包括了网页快照的形式。 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责任的法理分析 (一)可能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原则与规则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第 23 条规定了提供链接与搜索服务时,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程序性规范,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这为网络服务提供

5、者提供了举证上的便利。这种制度设计最早出现于美国,被称为“避风港制度” ,即网络服务提供者若要免责,必须履行“通知-移除”义务,并且不明知也不应知所链接或搜索的作品是侵权作品。除此之外,条例第 20 条到第 22 条还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引擎、链接等服务免责的条件。这就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的侵权责任标准,责任风险有了较强的可预见性。 (二)与网页快照行为相关的法律条款及彼此关系 在立法层面,2001 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引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2006 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奠定了互联网的法律基础;2010 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为互联网产

6、业的责任问题建立了上位法的体系。 在对网页快照行为进行法律适用时,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为一般规定,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避风港规则是其特别责任限制规定。这表明,服务提供者在避风港规则之外存在第三方责任承担的可能。同时,避风港规则也未限制服务提供者依著作权法所享有的合理使用的抗辩。避风港规则有其特殊的政策考虑,须完整、独立地予以适用,互不影响。服务提供者对其服务虽无监控义务,但也应合理采取标准的技术措施以保护著作权。 三、在合理使用语境下考量网页快照行为的著作权责任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但网

7、络服务提供商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可以援引合理使用制度,必须分情况加以讨论。 (一)合理使用制度适用的条件 在王路诉雅虎案中,雅虎在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同时,又提供了网页快照服务,通过该网页快照服务,可以浏览王路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三篇作品。该网页快照服务是雅虎公司利用其搜索引擎技术,使搜索引擎在抓取涉案网页的过程中,自动将该网页的 HTML 编码备份到服务器中,在用户点击相应“网页快照”后,即可以访问存储在该服务器中的涉案网页。由于上述抓取、存储涉案网页的过程系基于搜索引擎技术发展的一种技术安排,是否能够将网页设置为网页快照以及网页快照的具体内容均取决于原网站,因此雅虎并不知晓其为涉案网页设置了网页快照

8、,更不知晓涉案网页快照的内容;同时,雅虎公司已经在涉案网页快照上提示了该网页的来源,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 根据互联网使用惯例,快照一般是在原网页无法登陆时被使用,使用户能够接触到故障网页,或是修改以前的网页。在这种情况下,快照起到了一种转换性的作用,其对公众信息传播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由于不会产生所谓替代作用,因此,快照对原网页权利人的权利影响也是极其轻微的。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一般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 (二)合理使用制度适用的例外 泛亚诉百度案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百度案中,从成因上来看,百度提供的歌词内容是其事先决定把某些存储在其网络服务器的高速缓冲存储器中供用户访问,而不是被动地、应

9、先前访问服务器的用户的访问要求自动形成的,不符合“缓存”的定义要求。从表现形式来看,百度的页面上并未以最初提供歌词的第三方网站显示歌词文本文件的原始形式显示,在百度网站页面上只提供了一个歌词文本文件的“快照” ,且未显示歌词“快照”对应的最初提供歌词的第三方网站上 LRC 文本文件的网络地址,没有给用户以点击访问该网站的机会,其完全起到了替代第三方网站提供歌词的作用。 虽然百度主张其“快照”类似于对网页 html 文件的快照,但是,法院判决认为快照与缓存“二者的技术含义是否相同对于本案并不重要” ,关键在于,百度所提供的“快照”或“缓存”服务,客观上起到了让用户直接从其服务器上获取歌词的作用,

10、足以影响提供歌词的第三方的市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则不应当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了。 (三)运用三步检验法进行判断 上述案件的判决思路明显遵循了传统的“三步检验法” ,即不应与作品的正常利用冲突、不应不合理地损害版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将对专有权利的限制或例外局限于“特定的特殊情况” 。 四、结论 对于网页快照行为的规范实际上是一个公利与私利的平衡与取舍问题。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促进信息自由与平等传遍、人权价值维护及激励知识创新。知识产权法本身就是平衡公益与私益的法律,其立法宗旨是在公益最大化的同时对私益进行合理保护,平衡二者关系,促进社会科技文化的进步。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网页快照行为具体案例中以

11、三步检验法区分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条件及例外情况,既可以赋予搜索引擎一定的权利,也可以最大化地利用网络资源。 参考文献: 1陈明涛.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责任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梁志文.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责任:文本解释与比较分析.法治研究.2011(2). 4魏小荃.网络搜索引擎商著作权侵权责任之思考.法制与社会.2011 年. 5阮开欣.网页快照著作权问题探究美国的司法实践及借鉴.电子知识产权.2010 年. 6任利光.网页快照的法律问题分析.法制与社会.2010 年. 7詹毅.论网页快照的转化性使用价值.法治论丛.20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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