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与司法公正的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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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微博与司法公正的问题研究摘 要 微博作为互联网中的新兴力量,在三年的时间里迅速成为信息传播媒介的中流砥柱,对社会阶层各方面包括司法活动、司法机关等均产生了一定影响。而如何面对并应对微博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与消极影响,则需要大众深思。 关键词 微博 司法公正 网络舆论 民意 司法独立 作者简介:丁子琪,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2010 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09-02 一、微博与司法公正的概述 (一)微博的介绍及其特点 微博,即微型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

2、WEB、WAP 以及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 140 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人们可以不受时间地点地发布自己所听所见所闻所感,在 140 字内简单明了地记录生活,评论时事。这种快速方便的信息发布方式与现今社会的生活节奏极为切合,一经推出便受热捧。根据第 31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12 年 12 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 5.64 亿,其中微博用户规模为 3.09 亿,网民中的微博用户比例达到 54.7%。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及其重要性 司法公正是指:一是程序公正;二是实体公正。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实体公正依靠程序公正,程序公正的目的是实体公正。司法

3、公正不仅要求最终的诉讼结果公正,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而且要求司法过程公正,诉讼程序民主,即严格遵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 二、微博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及原因 (一)微博对司法公正的正面影响 1.微博有利于公众表达民意 微博用户不受年龄、地域、职业、阶层的限制,微博话题更是从琐事记录,明星八卦到社会发展,国际形势无不包含。微博的多元性、多样性有利于不同社会群体展现不同的价值取向,为大众表达民意提供了一个新平台。作为网络舆论监督的新方式,微博改

4、变了传统的从自上而下的单极信息传播路径,进入了“全民皆记者,人人播新闻”的时代,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可以自由的对司法活动、司法审判、司法机关等参与监督的空间。司法活动的本质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微博表达的民意虽然不尽相同,但最主要目的都是希望能了解事实真相,维护公平正义。 2.微博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 虽然宪法中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在实际生活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不少权钱勾结,官官相护者妄图凌驾于法律之上。作为一个开放的窗口,每天都有网友借助微博来捕捉、曝光非法行为,评论、监督司法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暗箱操作,有效地防止了

5、司法腐败。 3.微博有利于保护合法权利 微博信息的传播速度快,效率高,范围广,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吸引众多网友转发,从而转化为社会热点问题。因为微博自身开放性、自由性、互动性等先天优势,它正逐渐成为强有力的监督力量,这使得普通公众包括弱势群体、边缘群体也拥有了话语权,因此在受到不公正对待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发布微博将案情公之于众,使网友知晓案件原由,借助社会关注、网络舆论监督司法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0 年 7 月 27 日 22 时 12 分,一位叫“冒安林”的网友在新浪微博上发布消息称:“记者因报道定罪或遭全国通缉!据传, 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

6、幕,已被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名,认定为刑拘在逃人员,已向全国发出通缉令。目前,通过公安部内网查询,确有仇子明被通缉,确切消息待续。 ”这条微博立即吸引了大量关注,在随后的几天中,数十万条有关仇子明事件的微博被转发、评论,全国各大报纸、网络、电视台等媒体对此事都表示出了高度关注。2010 年 7 月29 日,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认定遂昌公安局刑拘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决定不符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 2010 年 7 月 23 日对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虽然微博维权并非正常渠道,微博维权也未必成功,但是这种非常态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的矛盾和

7、压力,让公众有了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新渠道。 (二)微博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 1.微博影响司法独立性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然而微博的放大效应,导致舆论压力严重影响司法独立公正。司法公正应该是按照司法的逻辑、结构、规则达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结合,而微博上网友认为的公正大多是从自然法上讲的带有主观情感、个人立场和道德色彩的公平公正。微博信息的迅速传播,往往会使得某一种意见可以快速获得大量支持,其他网民也跟着炒作,推波助澜,制造热点,出现司法被“民意”裹胁的现象,形成一种无形的压力,干扰法官的判断。然而网络舆论并不

8、能完全代表正义,微博存在网络推手,暗藏商业行为,网络舆论所代表的意见不一定就是评判司法是否公正的标准。例如, “杨海鹏救妻”案之所以闻名就是因为“蟹爸”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做过教师、法官等职,现为财经杂志高级记者杨海鹏,他希望能用微博当做武器,网络为法庭,借助自己的记者经验、法律知识与微博舆论的力量救出“蟹妈”于囹圄之中。虽然他获得了众多网友的支援,但“蟹妈”梅晓阳最终还是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4 年,并没收财产 3 万元。2.微博影响司法权威性 发布微博无需审查,人们可以很直接地表达意见,因此很多网友对案件乱加评论,冒下结论,干扰司法机关办案,影响司法公正,用自己的观点评判法院的判决,不尊

9、重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当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民意相违背时,微博上更是骂声一片,网络舆论聚集强大社会压力施向司法机关,影响司法活动。2012 年 10 月,一组浙江温岭某幼儿园一位女老师面带微笑的拎男童双耳、致其双脚离地的照片在微博热传,网友们极度愤慨,要求对该教师严惩不贷,包括不少律师都在微博呼吁“虐童罪入刑” 。但 2012 年 11 月 16 日浙江温岭公安发布微博:“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虐童事件经警方深入侦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今天,温岭警方依法释放颜艳红。 ”绝大部分网友感到

10、不满,认为该定罪不妥,质疑司法机关。但大部分法律专家、学者对于检方的“暂不批捕决定“都予以肯定,认为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将该肇事老师的行为入刑确实牵强。大量网友们借助微博对未宣判的案件肆意发表意见,有时甚至形成“舆论审判绑架司法公正” ,这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 3.微博影响判决公正性 微博是新信息时代背景下,媒体被社会化了的新兴产物,反映社会矛盾的案件特别会引起网民的关注,药家鑫案正是如此。该案在刚被爆出时微博上人人已经喊“杀” ,而传出药家鑫可能是“富二代”或是“官二代”后,数以万计的网友们更是恨不得剥其皮,削其骨,食其肉,饮其血才解心头之恨。然而药家鑫死后,其父药庆卫开通微博“向遇害

11、者及其家属道歉,向全国人民道歉” ,并逐一澄清被害人家属代理人张显的不实言论,网友们这才突然发现,原来药家只是普通工薪家庭,药家鑫本人的成长经历也令人同情,而张显却刻意引导舆论倾向,在微博公布诸多“疑点”暗示药家鑫是“官二代” ,将正常的法律流程解释成药家的“黑幕” ,于是微博上立刻又传出“张显不坐牢,全民皆造谣”的口号。然而此时药家鑫年轻的生命已经结束,药家父母的丧子之痛也不可能治愈,人们回头再看,其实药家鑫当初的确具有自首情节,有理由判处死缓,但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难以承受的司法机关选择了顺应舆论。因为社会发展中贫富差距的拉大,权力结构的失衡,公众“仇富” 、 “仇官”情绪暴涨,因此一旦案

12、件当事人身份背景有可能沾权带贵时,普通网友就很难做到客观和中立,不免发布一些偏激、片面的言论,这很容易通过微博形成网络暴力,干扰司法机关,左右法官判断,影响判决公正。 三、解决微博与司法公正冲突的措施 (一)坚持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 当前我国的司法环境不够干净,司法难以做到真正的独立,应增强司法机关在财、人、事等方面的独立性,建立健全完善的内外部机制。而公众借助微博监督司法活动,维护司法公正,应限于司法腐败和渎职方面,不该对司法裁量的合理性、适当性方面过分评价。网络舆论对案件的道德评价不能替代法律审判,司法人员应恪守客观义务,剔除外界干扰,保持中立地位,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微博主动回应舆论,解

13、释相关的法律原则、规则、逻辑,通过其专业性和权威性理应成为主导者,引导社会舆论的正确走向。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该对过分干涉司法而严重影响判决的行为加以惩处,树立法律权威,不致因罔顾民意而形成“舆论司法” 。 (二)推进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网友之所以会被一些虚假信息蒙蔽,有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因为普通民众很难获得案件的真实信息,容易被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发布的片面的、带有主观色彩的微博所引导,因此司法机关应大力推动司法公开,例如最高法于 2009 年和 2010 年出台的关于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若干意见 、 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从技

14、术和形式为司法公开进行了制度创新,虽然目前司法公开还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运用新媒体推进司法公开,采取及时公布案件情况,推进判决书上网,微博直播庭审等方式,主动接受网民监督,减少流言谣言的传播。 (三)净化网络环境,规范微博介入 微博直接、开放、多元的特点使其迅速成为新的传媒平台,政府应加强对微博的管理,营造文明、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对微博等新媒体监督司法进行法律规范,加以适当限制,如对法院正在审理尚未判决的案件,不得肆意炒作,不制造所谓的“民意”去影响法官独立公正裁判,不通过“同情、声援弱者”的舆论声浪去影响法官独立行使司法裁量权。也可以通过注册法院微博、政务微博,发布漫画、视

15、频等宣传法律知识,提高群众法律水平,培养法律思维。司法机关应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地用好微博这把“双刃剑” ,利用微博的特点来进行法制宣传、实施社会监督、推动司法公开,更好地维护司法的公正,树立司法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张佳丽.论“微博时代”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法制与社会.2012(9). 2冀祥德.程序优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冲突选择.诉讼法论丛.2003. 3邓达江,肖颖.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公正的影响.法制与社会.2012(8). 4朱学.论微博对司法的影响与应对.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3). 5顾学松.寻求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吉林大学.2007. 6蔡沂.微博围城.华东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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