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发展模式及可行性路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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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发展模式及可行性路径研究摘 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发展,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社区治理的内涵界定为起点,分析了我国社区发展的三个阶段,探讨了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走向及对策。 关键词:社区治理;社区自治;居民参与;社区服务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社区治理内涵与我国社区发展的三个阶段 内涵 社区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社区治理成效如何将直接关系着一个社会的稳定程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社区治理的实效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作为城市治理的微观体现,城市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首先应当从社区治理开始。 “治理”与“统治”

2、相对而言,社会治理理论兴起于上世纪 90 年代,是社会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对我国的社区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借鉴意义。它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治理是一个社会层面上所有行动者参与的结果。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以及各种社会机构或私人机构都不是独自解决复杂、动态和多样的社会问题。因为他们不可能各自拥有解决问题的所有资源。因此,只要在这个社会层面上得到公众的认可,他们都有可能成为治理主体。第二,多元治理主体之间有一定的互动。治理理论认为社会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多元主体之间存在着界限的模糊性,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治理主体的参与结构往往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一种契约性合作

3、,也可以是政府让渡部分管理权限给其他的社会组织,不再坚持政府职能的排他性和专属性,而是更加强调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与合作。第三,强调参与的主动性。按照治理理论进行社会管理时,强调参与者的自愿主动,而不是强制的被动行为。治理理论期望达到的最佳状态是在整个治理系统内部形成一个自组织网络,加强系统内部的主动性和自主性。第四,注重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创新。强调社会问题的解决不再囿于传统政府社会治理模式的束缚,主张采用新的管理方式和技术,以提高社会管理的绩效。 单位体制、单位人作为中国的重要政治社会遗产,上世纪 40 年代开始萌芽,50 年代逐渐形成,六七十年代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巩固,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弱

4、化。在这个过程当中,社区中的街道职能慢慢的被强化,形成了多元化利益主体、动态化的资源配置结构。根据西方理论视野下的治理观点和我国目前的城市治理实际,我们可以把社区治理定义为:以社区为基础,政府与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在管理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不用的治理主体依托各自资源而进行的相互作用模式。 社区发展的三个阶段 社区治理作为社区发展的一个目标,其治理模式也是随着社区发展的不同阶段而有所调整变化。目前看来,我国社区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可以概括为三种类型:行政型社区、合作型社区和自治型社区。 1.行政型社区。主要是政府主导,政府实际上处于社区治理的核心地位。虽然根据中华人民

5、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委会是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实际操作当中,都是把居委会纳入到政府管理体系当中,与街道办一样变成政府的派出机构。而居委会作为最底层的一级,直接听命于其所在辖区的街道办,平时办公经费来源以及工作内容的决定都要根据街道办的安排,因此,时常受到政府下派的各种行政事务的困扰,其最主要的功能,即自治功能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 在这种治理模式下,不仅仅是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委会功能发挥受到限制,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活动和建设的积极性无疑都会大打折扣。行政型社区是目前社会管理格局中最活跃的一种存在模式,它的形成

6、受我国政治社会发展中人治思想的影响深厚。究其根源,单位制作为上世纪我国计划经济的重要特征,在当时环境下,对社会资源配置、满足社会成员需求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在当时的城市管理制度下,发挥了巨大的功能。然而,随着改革开放以来,街道职能的不断强化,人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单位制的治理格局已不能适应当下的社会治理需求,其功能和地位必定不断弱化,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就当代中国社会整体转型变迁的进程而言,“单位社会的终结实际上是中国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 ” 2.合作型社区。政府通过授权,把原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权限转交给

7、社会组织来承担。实际上是政府放权,通过找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利用其自身丰富的资源,达到更好的社会管理效果。 在这种治理模式下,对社区的资源投入仍然是以政府部门为主,政府的职能转变和社会组织的职能加强同步进行。这种模式是在上世纪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单位制逐渐弱化的背景下逐渐形成的。这种“非单位制”型的社会格局改变了我国传统的政府管理的微观基础,政府无法再通过对其直接控制的单位将社会成员纳入到整个社会管理体系当中,所以政府需要整合社会资源,通过调动社会组织,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将自主但分散的社会成员重新组织起来,进行社区治理。对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来说,这其实是一种双赢的过程。至此,我国的社区治理应当说取

8、得了巨大的进展,然而,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模式必然会遇到其发展瓶颈期,居委会,业委会,社会组织,和街道,政府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这种多元社区治理主体的博弈势必会影响到社区治理的长期效果。 3.自治型社区。由社区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对社区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决策,政府从法律上、制度上为这些组织提供的发展提供保障,并进行监督。根据目前学术界围绕社区自治的各种观点来看,主要有两种取向,一是居民自治取向的自治,二是地方取向的自治。不论哪一种取向,对社区自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政府与社区之间的简单割裂,也不能理解为社区完全自组织的自我治理,而是与社区治理相关的各方利益相关者通过社区内的决策中心对社区的公

9、共事务进行共同治理,尽管实现这种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自治”还有很长的路,但它是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发展的最终归宿。 二、社区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缺位 进行社区治理并最终实现社区自治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然而,我国的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对居委会的地位、性质、任务、工作制度等作了规定,但是明显过于原则化,实际操作性不强,像对社区的界定,社区自治的性质,管理运行方式等都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给居委会的工作内容带来了很大的模糊性,也为各级政府把居委会当做一些行政事务的落实层和最终操作层留下了空间。另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居民自治依据的唯一一部法律,已经

10、有 20 多年的时间,其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社区建设的新形势,存在明显的滞后性。比如,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而在许多大城市,像上海,武汉等地,一些住宅小区规模明显扩大,这项规定明显已不符合现实情况。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予以解决。 居民参与度不高 首先,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参与热情不高,从观念层面上分析,旧有的“单位参与意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阻碍了社区居民社区自治参与意识的形成与塑造。其次,参与社区事务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对社会生活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在目前还大量存在,社区

11、居民某种程度上也习惯并认同了政府行为,被动接受安排的多,主动参与管理的少。即便参与到社区事务中,大部分情况下也是参与具体实施过程,民主决策等方面的参与则普遍不多。另外,社区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的发育不够成熟,没有形成全社会都来参与社区建设的氛围和环境,影响了社区管理工作的深入展开。 公共配套不完善 目前一些城市社区功能主要体现在社区服务上,如在上海,主要是为老年人、残疾人、少儿提供社会福利服务,为居民提供家务劳动、文体活动等便民利民服务,服务对象相对固定,服务内容比较单一。另外,从总体上看,发展社区服务,完善公共配套设施的主要困难是资金不足,缺乏资金保障的长效机制 职能异位 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

12、出机构,承担着越来越多的政府工作职能,而这些街道承担的行政事务,其中大部分又摊派给了下面的居委会来承担。目前,居委会的成员组成中,年龄多在 40 岁以上,以中老年群体为主,每天疲于应付街道交派的各项任务,本应面向社区居民服务的居委会,在大多数时间却为政府和社区其他职能部门做许多份外的或与社区居民联系不大的工作,使得居委会的工作内容和服务对象都发生了异位,居委会服务基层群众自治的功能难以发挥。 三、进一步完善社区治理的几点建议 实现社区治理形态从政府主导到公民自治的变革,其实质就是实现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尽管目前,实现完全的居民自治困境很多,但仍可以从理论层面进行一些可行性的探讨。 加强法制建

13、设,确保有法可依 修订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社区治理有法可依。随着城市进程的加快,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不少的新问题新情况,流动人口的迁移、人口老龄化、动拆迁的转移安置等问题,使居委会在管理上力不从心。因此要通过立法或对现有法律的修订,廓清居委会的职能,权限以及与各方面的关系,从而使政府更好地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社区治理有法律的保障。 培育社区居民自治参与意识,完善参与机制 社区治理理论的核心是参与、自治、共享。通过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实现共同的发展目标。居民能否有效参与社区事务,一方面取决于居民是否有成熟的社区理念;另一方面取决于是否有完善的参与机制

14、。因此,一是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社区活动,为不同背景的居民提供交流场所,塑造共同的社区价值。二是以人为本,坚持社区需求,用共同需求来调动居民的积极性。三是完善居民参与机制,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相关规章,形成一套健全的参与机制,以保证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增强服务意识 在社区建设的同时,要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推进配套设施建设。一是通过搭建自治平台,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自治作用。发展志愿者队伍,推动社区志愿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实现社区居民的自治服务与管理。二是优化社区软环境,打造特色服务,开展特色活动。三是利用电商打造社区服务平台,实现从对物的管理转向对人的服务。目前中国服务业产值仅占 GDP 的 30%,而挖掘社区服务的商业潜力,在我国亦大有可为。 对政府职能进行科学定位,拓展社区自治空间 合理界定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的边界,进一步明确政府、街道和居委会的各自职责,政府职责有专门的部门来履行,不随意向居委会摊派。确需居委会协助的行政事务,要有明确的经费和人员,以减轻社区工作负担,创造必要的自治条件,使居委会真正的回归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定位。 参考文献: 陈伟东.中国城市社区自治:一条中国化道路.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1. 王颖.论社区自治建设.北京社会科学.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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