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模式问题研究摘 要 近年来,我国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一个重要制度在一些地区进行了试点,各地政府也纷纷响应,出台相关指导意见鼓励企业投保,然而虽然社会反响强烈,但是在成效并不显著,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零投保”的现象。随着“十二五”规划的出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这一“绿色保险”如能实行将产生很好的社会效应,但是制度推行存在困难也确实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现阶段如何践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从投保模式着手可能就是一个绝佳的突破口。 关键词 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 投保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
2、3)06-200-0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被称为“绿色保险” ,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从上世纪 90年代初,我国的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环境责任保险应运而生。但是到目前为止,该制度的发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一、我国试点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007 年,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下发文件,提出在重点行业和区域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但是,试点情况并不理想。总的来说,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中出现“叫好不叫座”的原因主要是:第一,企业有效需求不足,投保积极性不高。第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设计不合理,赔付率低,承保范围狭窄
3、,保险费率较高。第三,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第四,政府扶持和激励措施不够。第五,我国保险业水平低,风险承受能力差。 二、试点推行困难的原因 试点工作中暴露了许多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原因:首先,根本原因是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法律体系不完善,企业的违法成本低。对高污染的大型国有企业来说,自身“财大气粗” ,足以承受损失;对于高风险的中小企业来说,风险意识不强,加之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会加大支出,而其污染行为受罚的可能性又比较小,抱有侥幸心理,也就不会自愿投保此险。所以,企业的违法成本低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推行困难的根本原因。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立法到执法各方面长期的共同努力,这个不是笔者主要讨论
4、的内容。其次,如果在短期内不能解决企业违法成本低的问题,那么我们不妨从另一个方面来考虑,就是改变目前的投保模式的问题。笔者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首要任务是让其运行起来。试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也就是这一制度无法运行,更谈不上与中国的现实状况相磨合最终产生适合自己的制度。这是与各省试点所采取的投保模式相关的,事实证明,自愿投保模式的实际效果并不好。此外,自愿模式的选择也正反应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定位不清的问题。 三、适合我国的投保模式 (一)世界范围内的主要模式 目前,世界范围内主要存在着三种投保模式。第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第二,以德国为代表的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
5、相结合的制度。第三,以法国和英国为代表的任意责任保险。 (二)我国投保模式的选择 纵观各国的模式,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选择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保险为辅的投保模式,理由如下: 第一,从性质来讲,是带有一定政策性质的商业保险。以南京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的意见-征求稿为例,其采取的是“专业承办、集体投保、共同承保”的投保运作模式。即企业自愿投保的模式,也没有强制保险公司必须承保。商业保险是以最大限度的盈利为目的,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及时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它是有一定的政策性质的商业保险。 第二,从各国的经验来看,以强制保险为主,任意保险为辅的模式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以美国为代表,从 2
6、0 世纪 60 年代开始就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起的损害推行强制性责任保险,此后不断扩大了适用范围。豏比如,外国在保险市场发展成熟、惩罚性措施也比较严厉的情况下,仍然倾向于采取强制责任保险的模式,并且在不断的扩大强制承保的范围。综上,各国环境污染保险投保模式的发展轨迹对于对我国有借鉴意义。 第三,从我国的实践来看,也应该采用以强制保险为主,任意保险为辅的模式。90 年代初期我国开始试点情况就不甚理想,其中投保模式的选择是一个问题。有学者认为采取强制保险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原则,过多的运用了行政的手段来干预经济。实则不然,首先,从该制度的目的来讲,侧重的是公共利益的保护。对受害第三人的保护
7、,采取强制性投保模式更好。其次,我国的国情更适合强制投保的模式。在现实环境下,企业的违法成本、执法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大环境的改善,采取强制保险模式就目前来看是一个途径。如果单纯依赖企业自觉、政府“动员” ,起不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投保模式的具体构建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涉及多方面的内容,采取以强制保险为主、任意保险为辅的投保模式主要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考量,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因此,小心的界定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一)从立法上,对以强制保险为主、任意保险为辅的投保模式予以确认 该模式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投保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或者行政法
8、规的规定向保险人投保,而保险人必须予以承保。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上述义务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豐就目前试点情况来看,大多还是采取任意保险的模式,政府引导下的自愿投保,而且大多是以实施意见 、 指导意见的形式规定的,不具有强制力。这类规范性文件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在具体实行的过程中难以推进,因此应该尽快制定法律法规予以确认。此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强制当事人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只能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综上,政府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至少是原则性的规定,确定以强制保险为主的投保模式,使得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真正有法可依,确保各省市地区的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省市可根据地区情况的不
9、同在费率等方面有所选择。 (二)强制参保企业的范围以及差别费率问题 根据南京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的意见-征求稿 ,比率费率和差别费率相结合是我国的主要承保模式,分类主要以行业为标准,但有些笼统。因此笔者赞同行业分类结合地区特点和企业本身的分类方法。豑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敏感区和非环境敏感区的区分以及化学需氧量的划分标准,来确定参保企业的范围和费率比较科学。即强制要求企业全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然后根据统一标准的分类确定不同的风险从而厘定不同企业的费率标准及变动的幅度。 首先,通过制度的设计,笔者认为前期可以要求环境敏感地区和非敏感地区的高危险和轻危险的所
10、有污染企业全部强制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是依据不同分类确定不同的费率。比如按照比率费率原则将环境敏感区的企业分为三个档,其中环境敏感区的高危行业费率最高,轻危行业费率最低,在不同的档次内还有不同的幅度。A 类费率最高,R 类费率最低,依次递减。保险公司由于缺少数据,对环境污染责任的风险评估可能不够,在这个时期要求保险公司制定统一的保单可能不太现实。因此,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由保险公司按照各个公司不同的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保单,根据企业的不同的风险度在一定的范围内确定费率。 其次,费率逐年调整。笔者认为环保部门可以通过制定企业名录来确定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并且每年根据环境测评等调整名录。比如,制度
11、最先开始推行的前 3 年强制所有污染企业投保之后,如果 3 年之内都没有发生污染事件并且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测评也合格,可以在自己的费率档次内调低一个档次,每年如此逐年下调。如果在 3 年内发生了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环境测评不合格,则按比率逐步提高保险费率。对于一些轻危行业来说,调至最低费率之后,如果在一定年限之内环境测评合格且没发生污染事件,则可以退出强制投保的企业名录,无需再强制投保,但是一旦再发生污染事件或者环境测评不合格,则又必须强制投保;对于高污染的企业来说,也是实行逐年下调的方法,但是由于高污染企业的高风险性以及一旦发生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其可以在范围内逐年下调费率,
12、但是必须强制投保,不能退出强制投保的企业名录。当然,如果高风险、高污染的企业在一定期限之内都表现良好的话,也可以通过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方法奖励企业。 如此,强制所有污染企业投保不仅符合法公平原则,还有利于减少逆向选择,而灵活的差别费率制度不仅解决了保险公司初期风险数据的收集问题,还对企业起到激励作用,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 (三)强制投保的范围问题 当前环境损害风险被分为四类。我国只对突发事故进行保险,对于渐进事故不进行保险。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还处在初级阶段,保险公司的风险识别能力、抗风险能力比较弱、再保险市场也不成熟、对于渐进性环境事故的勘察、定损能力也有待提升。所以我们现阶段应以突发性环境事故风险为主,等到一定阶段,再逐步扩大,这样也比较有利于该制度的推行。此外,在双方自愿协商的情况下也鼓励企业就渐进性环境事故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