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设立特留份制度与必留份制度的必要性分析摘 要 特留份制度是指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遗产时,不得以遗嘱形式取消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依法应当为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数量的遗产份额的一项制度。我国继承法未规定特留份制度,但有必留份制度。现在正值继承法修订之时,有学者建议废除必留份制度,用特留份制度取而代之。本文拟从血缘文化的角度分析制定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肯定必留份制度的建立,并从社会保障水平的角度分析必留份制度存续的必要性,提出将二者共同归入法律的建议。关键词 必留份制度 特留份制度 血缘文化 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
2、)07-050-02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于改革开放初始的 1985 年。由于当时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不成熟的法学环境,继承法的制定过分简单,仅有 36 个条文,很多重要的继承制度并未归入法制轨道。而现在我国已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人民群众的经济水平已有所提高,大量家庭财产的继承问题开始出现,现行的继承法已经无法满足和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 据悉,继承法修改将列入今年立法规划,关于继承法修改的争议也进入了白热化的阶段。其中,特留份制度的讨论也是焦点之一。本文拟从社会保障和血缘文化的角度分析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必留份制度的概念 我国继承法第 19 条规定:“遗嘱
3、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此即为我国的必留份制度。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7 条和第 45条都对必留份制度作了一定的补充。 必留份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从性质上看,在必留份制度中继承人的权利是一种继承财产的权利,这份权利不能转让。 2.从权利主体上看,根据继承法第 16 条的规定,必留份制度的适用权利主体仅限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即“双缺人” 。 3.从必留份权的开始时间看,必留份制度适用于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这是继承的基本制度。 二、特留份制度的概念 特留份是指被继承人不能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
4、,法律强制其必须为一定范围内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份额财产的制度。特留份与必留份制度一样,也是对遗嘱自由的一种适当限制。 ?特留份最初起源于罗马法的义务份制度,目的就在于防止家长滥用遗嘱自由而分散家产。 根据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特留份制度基本上具有以下特征: 1.从开始的时间上看,特留份制度适用于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这一点与特留份制度有相似。 2.从权利主体上看,特留份制度的主体一般为法定继承人,并不一定要求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条件。 3.从有效性看,特留份并不会因遗嘱的规定有所影响,任何剥夺特留份权利人继承特定份额遗产的遗嘱都是无效的,受遗赠人必须返还全部或部分遗产给特留
5、份权利人。 三、设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从血缘文化的角度分析 (一)血缘文化概述 在中国传统的文化中,人们对血缘的重视是不言而喻的,同时,由血缘连接形成的家庭关系也是社会关系最基本的部分,家庭伦理也向来为人们所重视。 中国传统中的五伦(父子、君臣、兄弟、夫妇、朋友)基本上锁定了当时整个的社会关系。在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下,中国伦理的特殊三维坐标就建立起来了:以家族血缘关系为横坐标;以社会人伦关系为纵坐标;以夫妇为特殊的第三维,其他一切关系都可以在其中定位豏。 (二)我国血缘文化的发展 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的地域文化的不同点就在于它是一种血缘文化,以血缘为基础构建的社会关系让人们更为重视家庭的和睦,重
6、视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反对因外在物质而破坏家庭的完整性。豐 然而,在当今的中国,由于受到国外个人自由文化的冲击,人们的家庭意识已经淡化,更为注重个人的享受,因为婚外恋而引起的遗产继承纠纷争端不断见诸报端。虽然我们现在崇尚的是自由、平等、意思自治,但我们仍需要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对伦理道德进行强调、规范。 (三)从血缘文化看特留份制度 特留份制度的设置是基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身份关系,不考虑该继承人是否有劳动能力、有生活来源,且明确规定了特留份的应继份额。豑被继承人为法定继承人保留一部分财产,不仅可以为其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并能通过这份遗产维系血缘亲情,这是最基本的家庭伦理观念。从另一方面来说,被继承
7、人在创造财产的过程中,家庭必定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事后保护家庭成员获得遗产的权利也是理所当然的。豒特留份制度就是通过对遗嘱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来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避免因个人的主观喜好而造成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不和睦。 所以,从血缘文化的角度分析,特留份制度的设立是十分有必要的。在当今物质横流的社会中,我们一定不能忘却最传统的血缘文化,应该重视以血缘为纽带的家庭关系,用特留份制度来保护这一文化。 四、设立必留份制度的必要性从社会保障水平的角度分析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在微观层次上,社会保障水平是指受益人的受益水平(或保障水平) ,它是在劳动生产要素分配层次上的收入再分配项目及其程度的表
8、达方式;在中观层次上,社会保障水平是指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它是社会保障在政府公共财政支出中地位的表达方式,是衡量和表达政府对社会保障投入状况的指标;在宏观层次上,社会保障水平是指社会保障支出占 GDP 的比重,它是反映一国或地区的经济资源用于居民社会保障支出的表达方式,是衡量和表达社会整体社会保障水平的指标。豓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 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整体偏低,有 20个省区市(未含西藏、香港、澳门、台湾)的社会保障水平显著低于平均水平,并且各省区市之间社会保障水平差距很大,这说明了我国在社会保障这一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 (三)从社会保障的角度看必留份制度 必留份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保护
9、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是法律对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进行的强制性限制。我国当时设立必留份制度主要是出于对当时社会保障水平低下的考量,必留份制度仅考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权益,通过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维持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适当地减轻社会的负担。豔 从外国立法的实例我们可以看出,那些规定了特留份制度的国家,均有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 “双缺乏”人可以获得充足的社会救济,不需要法律另外规定其继承遗产的份额,以此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豖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机制, “必留份”在我国仍有存在的必要性,现在还不适宜将其废除。所以综合我国国情分析,必留份
10、制度有存在的合理性,如果我国法律不对“双缺人”给予特别的保护,将不利于他们的生活保障以及社会的公平发展。 4.我国建立必留份与特留份制度并存的构想 综上所述,在我看来,必留份制度和特留份制度在我国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相较于有些学者赞成用特留份制度完全取代必留份制度的观点,笔者更赞成将特留份制度作为必留份制度的补充设定下来,在保证法定继承人享有合法继承地位的前提下,对“双缺人”的继承问题作出补充规定。 基于我国现今的必留份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笔者认为应该在制定特留份制度的同时针对必留份的缺陷作出补充、完善。 1.关于遗产份额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双缺人”应继承的份额,这导致了司法实践存在困难,加
11、大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而各国的特留份制度都继承份额有所规定,在这点上我国可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可在确定特留份继承份额的基础上,再对“双缺人”的继承份额作出特别规定。因为“双缺人”的自身条件存在不足,利用特留份制度和必留份制度对其继承权作出双重保障,并增加其继承份额是非常必要的。 2.关于权利主体范围 特留份制度的权利主体是十分明确的,即为法定继承人,可在必留份制度里,我国的规定就十分模糊,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这两项标准的具体确定并没有在法律中体现出来。笔者认为我国首先应明确这两项条件的衡量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维护“双缺人”的合理权益。 综上所述,笔
12、者认为我国应在继承法修订中引进特留份制度,参照他国的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具体规定。此外,必留份制度在我国当前经济社会背景下还存在必要性,应作为特留份制度的补充规定存续在法律中。 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7 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 意见第 45 条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
13、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 3樊浩.中国伦理精神的现代建构.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 4郭常春.论建立我国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 5夏吟兰.特留份制度之伦理价值分析.现代法学.2012(5). 6黑格尔著.范杨,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91. 7李珍.社会保障理论.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8姜海顺.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的比较研究以中韩法律为例.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9王歌雅.审视与借鉴:俄罗斯联邦的继承制度.http:/ 参考文献: 1吕春娟.对我国继承法第 19 条的分析及我国应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建议”.载于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11(5). 2颜琳,刘宝杰.论血缘文化的锁定及其突破中国传统伦理的近现代转换”.齐鲁学刊.2012(4). 3夏吟兰.特留份制度之伦理价值分析”.载于现代法学.2012(5). 4张璐琴.山西省社会保障水平及其适度选择”.2006 年山西财经大学. 5姜海顺.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的比较研究以中韩法律为例”.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