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之评析摘 要 本文从消费者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两个方面探讨知假买假情形下是否能适用消法第 49 条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从消法 、 合同法及法制理念方面否定知假买假行为。 关键词 知假买假 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 经营者 作者简介:张妍,西北政法大学司法官教育院 2011 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37-02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与贯彻,双倍赔偿条款(第 49 条)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知悉,利用该条款知假买假进而索赔的案件层出不穷,新闻媒体将此称为“王海现象”豍。由于我国目前法律对知假买
2、假案件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存在分歧,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一,甚至截然相反。因此,有必要对知假买假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这一问题进行探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完善法律,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一、 “知假买假”行为的界定 知假买假是指购买者在明明知道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为假货的情况下,依然购买、使用该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豎。这里的“明知” ,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即将购买的商品有清醒的认识,能够辨别真假并分析判断购买假货的结果倾向,并追求或放任结果的发生。一般来说,购买者购买商品都是以合法消费为目的的,并不愿意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但是,在日常的
3、生活中知假买假的也不乏其人。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知假买假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购买者和销售者都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购买者以个人生活消费为目的,或为廉价,或为满足拥有名牌产品的心理需要而购买商品的行为。第二种是购买者以向商家索要双倍赔偿为目的,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而购买的行为。显然,上述第一种行为并不属于我们所探讨的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的知假买假行为的范围。然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此类购买者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追求假冒伪劣产品所带来的廉价或“名牌”的心理需求,无疑为假冒伪劣产品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成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蔓延泛滥的重大障碍。因此,提高消费者的思想觉悟和打假意识,建立健全良性市场经
4、济体制,是杜绝假货、肃清市场的重要基础。 二、对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的质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的规定,适用双倍赔偿条款必须具备:(1)索赔主体必须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正的消费者;(2)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因此,对知假买假案件是否适用消法第 49 条规定的问题,需要明确两个方面:一是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二是知假买假情形下,经营者的卖假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下面就此问题做以探讨: (一)知假买假者主体资格的认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直接界定消费者,而是在第二条中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
5、行为。消费者是以满足自身或家庭生活的需要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如果消费者是出于其他目的,这样的自然人就不是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因而,享有双倍赔偿主体资格的消费者必须以生产消费为目的,为满足自身或家庭生活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然而,知假买假者是明知假货而购买,以向商家索要双倍赔偿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者” ,他们往往以营利为初衷。因此,并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无权享受双倍赔偿主体资格。 (二)知假买假情形下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 经营者的卖假行为在知假买假情形下是否构成欺诈,是此类案件的另一个争议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六十八条
6、的规定,欺诈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一是须有欺诈的故意;二是应有欺诈行为;三是被欺诈人需有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的情况;四是被欺诈人应基于错误判断而做出意思表示。豏经营者在知假买假案件中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既有欺诈的故意,也有欺诈的行为。但购买者购买商品时,对经营者所售货品的实际情况了如指掌,并非受经营者欺诈而购买货品,因而不符合上述三、四构成要件。知假买假情形下,经营者并不够成欺诈行为。 知假买假者并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无权享有双倍赔偿主体资格;在知假买假情形下,经营者的行为也因缺乏必要的构成要件而不能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知假买假行为不能适用消法第 49 条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三、知假买假行
7、为的违法性分析 (一)违背消法的立法宗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 条规定消法的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消法的是保护真正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豐。不法经营者出售假冒伪劣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知假买假者同样有损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在巨大的利润面前,知假买假行为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不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有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违背合同法的基本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 52 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且我国合同法分则第 133 条中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也进行了明确限定,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不受法
8、律保护。在消法领域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这这种正当消费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实际上也形成了合同关系,应当受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制约和保护。然而,在知假买假情形下,买卖双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交易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标的物。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知假买假情形下所达成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豑。知假买假行为违反合同法的基本规定,不受合同法保护。 (三)违背基本法治理念 树立社会正义价值观,达成遵纪守法的共识是法治的终极目标。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的兜底性方式,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利用法律挑起事端的
9、、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利于和谐消费关系的构建。解决不法经营者的卖假行为应使用正确的方式,而不能“以暴制暴” 。消费者参与打假活动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知假买假者的投机行为,纵容了制假售假行为,违背基本的法制理念。 四、对知假买假案件在司法实践具体处理中的建议 (一)知假买假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 知假买假不应适用消法第 49 条惩罚性赔偿的有关规定,知假买假者因其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而无权享受双倍赔偿主体资格。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购买者到底是以满足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还是以向商家索赔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者无疑成为“知假买假”索赔案的关键。然而,判断购买者的主观心理状态以及其对所购买商品真实
10、情况的了解程度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知假买假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将会成为影响此类案件判决结果的关键。 知假买假者在明知即将购买的商品为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为了向经营者索取双倍赔偿而执意购买假冒产品。这种行为是不能被鼓励和支持的,更加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我们也不能无视非法经营者制假售假所带来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知假买假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经营者的非法行为更加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此外,为防止经营者以“知假买假”为由有恃无恐,更加肆无忌惮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知假买假案件中,知假买假行为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经营者承担。 如果经营者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购买者购买商品是以向商家索赔为目的且其对所
11、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非常了解,那么法院应当认定案件性质为知假买假,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购买者的主观心态和对商品的了解程度达到知假买假的情形时,就由经营者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可以认定案件为正常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案,适用双倍赔偿条款进行赔偿。 (二)知假买假情形下经营者责任 消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在知假买假情形下,虽然购物者无权享有获得双倍赔偿的资格,但是,经营者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客观事实依然是不能忽略的。为打击违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净化市场,知假买假案件中,经营者仍然应当根据消法第七章的其他条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
12、国经济正处于转型的特殊时期,市场经济越来越繁荣的同时,假冒伪劣产品也层出不穷。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我国消法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致使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完善立法,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制假卖家行为的首要基础。其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肩负着打假的责任。假货猖獗,与政府打假力度不够有直接关系。让消费者放心的产品需要的是质量保证,打假需要政府部门加大投入。再次,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除了政府加大打假力度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诉讼机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广大消费者应自觉树立抵制假货的思想意识,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
13、才能真正切实有效的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注释: 豍杨国平,汤玉枢.“知假买假”案件的法律思考.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报.2003(3). 豎朱东明,李萍萍.浅析知假买假行为.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11). 豏曹三明,等.合同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第 128 页. 豐黎慈,孟卧杰.最新消费者权益法律解读与操作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年版.第 4 页. 豑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214 页.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2舒国滢主编.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3王兴运.新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大点拨.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