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没有虐童罪【摘要】 近日来,网络上关于虐童事件的报道引发了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其中最令人发指的当属浙江温岭“90 后”幼师颜艳红变花样虐待儿童这一事件的曝光。据媒体报道,目前颜艳红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寻衅滋事罪用在温岭案件中,引发了法律界的广泛讨论,这个罪名在本案中是否合适?罪责刑是否相适应? 【关键词】 虐待儿童;虐待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对于虐待儿童这种行为,我们纵观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现,我国宪法 、 刑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义务教育法等均有禁止虐待儿童的相关规定。但目前尚没有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如果虐童行为没有造成死伤后果,即使性质很恶劣,按照现行刑法也
2、很难追究大多数虐童者的刑事责任。如果现实生活中发生了虐待儿童严重的行为,我们现阶段只有求助于现行刑法中与虐待儿童行为相接近并基本符合其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罪名来定罪量刑。 一、现行刑法中与虐待儿童行为相关的罪名 1. 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 虐待罪的规定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3. 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根据刑法
3、第 234 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 二、虐待儿童行为与前述相关罪名之间的关系 1. 寻衅滋事罪和虐待儿童行为的区别 从主观意图上看,寻衅滋事罪应是出于故意,并且一般是出于发泄、耍威风或者寻求刺激。从客观行为上看,寻衅滋事罪通常多发于公共场所、普通社会成员之间,行为相对激烈。从主体上看,寻衅滋事罪发生的主体既可以是陌生人之间也可以是熟人之间。从客体上看,寻衅滋事罪扰乱的社会公共秩序。虐待儿童的行为一般是发生在在幼儿园内,幼儿园的员工对自己负责照顾的幼童实施诸多恶劣行为,已经达到了行为相对激烈的底线,而且幼
4、儿园也可以归靠在刑法规定的公共场所范围之内。而寻衅滋事罪属于一般主体,只要是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便能构成此罪。从两者之间的主体和发生场所来看,两者存在着很大差别,将虐待儿童的行为归入寻衅滋事罪的范畴不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思想。 2. 虐待罪与虐待儿童行为的区别 从实施主体上看,虐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应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虐待罪强调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客观上虐待行为的延续性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和身体伤害。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虐待儿童行为则属于幼儿园内员工对自己负责照顾的适龄儿童实施侵害身体和自尊心的
5、恶劣行为。两者之间存在的最大的不同就是犯罪主体上不尽相同,同时两者在客观上侵害的法益也有所区别。 3. 故意伤害罪与虐待儿童的区别 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一般的虐待儿童行为,通常只是造成人体的暂时性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能伤及人体的健康。例如,朝幼童的屁股踢一脚,有可能造成淤青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是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故意伤害罪的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可以是陌生人之间的伤害也可以是对熟人之间的故意伤害,在客观方面也不尽相同,故意伤害通常是造成了轻伤及以上后果,而虐待儿童的行为产生的后果不尽然都
6、能够达到故意伤害的轻伤标准,如果将虐待儿童的行为归入到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将会纵容一些故意伤害却没有达到轻伤结果的行为。因此,两者之间是有所差异的。 三、从现行法律上出发,对虐待儿童行为处罚的合理性建议 通过对以上几个罪名的细致分析,从现行的司法体制和刑法条文规定上看, “寻衅滋事罪”应比“虐待罪”相对更适合当前这一案件的定罪量刑。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虐待罪的主体只能是家庭成员之间,本案中,颜某与被害人并非家庭成员关系,从主体来看,其并不符合虐待罪的条件,因此,本案不能以虐待罪来定罪量刑。颜某与受害人系师生关系,其行为明显以取乐、发泄为目的,在幼儿园这一学校公共场所实施的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
7、害无辜儿童。因此, “寻衅滋事罪”这一罪名相对更适合当前虐童事件的定罪量刑。 从长远来看,如果要给此类事件以恰当的定罪量刑并在未来进行有效预防,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方面,应对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做扩张解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家庭成员为犯罪主体的虐待罪显得狭隘,已不能适用于处理诸如家庭幼教虐待孩子、公寓护工虐待老人等新问题。因此,亟待通过修改刑法条款或出台司法解释等形式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将除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主体对儿童和老人的虐待行为,虽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情节严重者做扩张解释纳入虐待罪其中,从而预防和减少虐待行为。 另一方面,应在虐待罪的中专门增设一条“虐待儿童罪”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
8、,虐待儿童的行为虽然对其身体伤害通常不严重,但是心理、精神伤害尤其是对儿童成长的负面影响是巨大和长远的。如果不对虐待儿童作刑法上的单独评价与定性,并确定严厉的刑罚后果,此类行为必然难以遏制。所以应单独设立“虐待儿童罪”罪名,并且提升这一罪名的法定量刑基准。将虐待儿童行为纳入虐待罪第二款“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之中。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的预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给儿童的学习和成长提供一个健康宽松的环境。 参考文献: 1慕全智.从法律视角看虐童事件J.法制与社会,2013, (1) 2吴成臣.幼教虐童事件应止于法J.人民法院报,20121030 3赵丽.遏割虐蠢事件当挥法律之剑J.法制口报,2012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