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规定让“老赖”无处遁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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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新规定让“老赖”无处遁逃最高法:新规定让“老赖”无处遁逃 据统计,20082012 年全国法院执行终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长期以来,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废债务、规避执行成为一种社会顽疾。为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2013 年 7 月 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自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法律福音: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它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规定:

3、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法眼观象:曝光“老赖”信息,让他们无处遁逃。 保监会:新办法保障消费者的投诉权益 据悉,2013 年第一

4、季度,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共接收各类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有效投诉总量为 5054 件,同比上升 370.14%,解决消费者投诉的问题显得十分迫切。2013 年 7 月 1 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了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保险消费投诉的处理流程、处理时限、责任主体和问责机制。新规将于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法律福音: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工作岗位,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对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的办理、统计、分析、管理工作。 第九条规定:保险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一)因保险合同条款

5、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二)因保险销售、承保、退保、保全、赔付等业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三)因保险消费活动与本单位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消费者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投诉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受理保险消费投诉后,应当区别情况,在下列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一)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二)对于第(一)项规定情形以外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法眼观象:完善保险投诉工作,保障保险市场有序发展。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 2013 年 8 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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