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计算与福利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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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工龄的计算 如今“工龄”一词出现的频率已较以往大为减少,但其作用在劳动管理的过程中仍不可低估。 就目前情况而言,根据笔者的经验,计算“本企业连续工龄”只须掌握如下要点即可: 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的,其在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职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在个月以内者,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超过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个月的 期间不作为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仍应合并计算。 职工留职停薪期间、留用察看期间,应计入本企业工龄。 当然,还有许多其它情况,由于不具代

2、表性和典型性,在此不再罗列。 工龄同各种福利的关系 (一)职工年休假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沪府办发()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年者,从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龄年,休假天;工龄年,休假天;工龄满年以上,休假天 。”上述工龄均指在本企业的连续工龄。 (二)医疗期 在年月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然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第十三条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 ()累计工作年限未满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年的,医疗期

3、为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年的,医疗期为个月。 ()累计工作年限满年未满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年的,医疗期为个月;在本单位 工作年限满年未满年的,医疗期为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年未满年的,医疗期为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年未满年的,医疗期为个月。 ()累计工作年限满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年的,医疗期为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年未满年的,医疗期为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年未满年的,医疗期为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年的,不限定医疗期。 在年月日前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然适用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4、,按其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长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医疗期可适当延长。” 在年月日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由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未规定医疗期,而上海市劳动合)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的规定,即“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年以上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十

5、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三)病假工资 根据沪劳保发()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年的,按本人工资的计发;连续工龄满年不满年的,按本人工资的计发,连续工龄满年不满年的,按本人工资的计发;连续工龄满年不满年的,按本人工资的计发;连续工龄满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年的,按本人工资的计发;连续工龄满年不满年的,按本 人工资的计发;连续工龄满年及以

6、上的,按本人工资的计发。” (四)探亲假 国发()号文对职工探亲假期作出如下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天。 对于归侨或侨眷职工,()侨政会 字第号文件规定: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四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天;一年或两

7、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国发()号文件的规定给假。 ()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天,不予累计。 ()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 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对于台胞职工,劳人险()号文规定: ()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未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 ()已婚台胞职工

8、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 ()台胞职工回大陆 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大陆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以上的年限均应理解为“本企业连续工龄”。 (五)工龄性养老金 根据沪府发()号文的规定:“工龄性养老金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退休时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六)出境定居离职费 ()侨政会 字第号文件规定:“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职工,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如下:连续工龄满一年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由此看来,工龄的概念在劳动管理过程中仍具重要意义。因此,人力资源管理者不可忽视或掉以轻心,而应随时做好细帐,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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