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背景下甘肃地方主体税种的构建与路径选择【摘要】 “营改增”的推行,对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三大产业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与此同时“营改增”的全面实施也必然打破现有营业税和增值税收入归属及其征管格局,牵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如何以“营改增”和地方税体系构建为着力点,实现税制体系的科学优化和再平衡,成为各级政府、财税界理论和实务部门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营改增 地方税体系 税制体系 一、地方主体税种现状 近十年,营业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一直居于首位,具有准主体税种的性质,2012 年地方财政营业税收入占地方财政税收收入的 25.45%,营业
2、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一直维持在 30%左右。2013 年地方财政营业税收入占地方财政税收收入 42.64%。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人均财富拥有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手段也不断改进,厂泛征收成为可能,在这种情形下,个人所得税发展态势良好,收入增长迅猛,成为地方税第三大税种。 二、 “营改增”后甘肃省地税的主要税收分析 “营改增”也对地方财力带来一定的影响。一是减少地方财力增量部分。据统计,甘肃省 2013 年营业税税额比 2012 年营业税税额减少10.64 亿元,占全部营业税比重的 10.46%。二是补贴试点纳税人增加税负部分增加地方财政负担。据了解,
3、政府拿出相应资金来补贴增加税负的纳税人,这样会减少甘肃省的可支配财力。 地方税收收入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给地方政府提供了巨大的财力支持,而营业税一直以来就是地方税体系中较为重要的一个税种,2013 年甘肃省营业税收入占到了地方税收收入 42.64%的份额。是地方政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坚实的财力基础。由于营业税税收收入是全额归地方政府支配,而增值税税收收入实行的是中央与地方按照 75%和 25%的比例分成的方式,随着“营改增”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推行,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必然会受到不小的影响。另一方面,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以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基础,随着“营改增”的实施,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如 2012 年城建税为 37.97 亿元,2013 年城建税为 39.31 亿元。2013 年城建税增长率为9.78%,低于平均增长率 15.38%五点六个百分点。2012 年教育费附加为17.93 亿元,2013 年教育费附加为 19.05 亿元,增长率为 6.25%,低于平均增长率 17.02%十一个百分点。随着“营改增”的进行,这些税种存在着流失的风险。 三、甘肃地方主体税种构建的政策建议与路径选择 (一) “营改增”后的建议 一是改变分享办法,完善财税体制。建议国家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协调好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利益,可以在保持现行中央、
5、地方收入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应科学测算因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导致营业税收入减少的规模,提高地方政府的增值税收入分成比例,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二是强化税收征管,堵漏挖潜增收。 “营改增”扩围后,地税收入中营业税将全部丧失,企业所得税也因新增企业随着“营改增”变为国税征管而失去新的成长空间,地税部门将失去主体税种的支撑。因此,地税部门应坚持依法治税,切实加强税收征管,提升组织收入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信息管税的能力,加大稽查力度,力保税收应收尽收。三是培植新的税源,壮大地方税基。做大做强地方经济是解决地方财政困难、缓解财政压力的根本出路。要积极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推进重点产业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6、,不断提高产业附加值,盘活现有存量.大力发展增量,做大经济总量。 (二)消费税改革的建议 消费税具有成为地方税税种的良好禀赋和收入规模,有潜力发展为地方主体税种。如果消费税改为地方税(或者其中部分税目改为地方税) ,由地税机关征收,将可以把消费税增量收入与地方利益挂钩,调动地方开辟税源、加强征管的积极性,将在很大程度缓解地方财政压力,解决事权、财权相脱节的问题。同时,可考虑调整和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一方面,纠正“越位” ,取消对酒精和汽车轮胎等消费品征税;另一方面,纠正“缺位” ,将环境污染品纳入征收范围,扩大不利于实践健康生活理念消费的征税范围等。此外,可以考虑在征管能力允许、条件成熟的情况
7、下,将部分消费品的征税环节向后推移到零售环节。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在短期内,首先可以年所得 12 万以上申报人群作为突破口,对其劳动所得项目实行小范围内(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的综合征收,以逐步向混合制方向改进。一方面,年所得 12 万以上的人群的基础信息资料较为齐全,有利于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另一方面,年所得 12 万以上的也属于高收入群体,需要进行调节,以示公平。其次,可通过建立费用扣除标准自动调整机制,使扣除额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改变统一的、单一的税收扣除标准,把个人所得税的以家庭为申报单位作为参考等途径,来进一步规范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长远来说,还是要科学界定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结合征管法的修订改革,构建新的征管机制,消除推进个人所得税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目标的社会环境障碍和征管条件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