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湖北省交通运输企业税收效应的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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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对湖北省交通运输企业税收效应的分析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5)21-0056-02 摘要:2011 年上海试点“营改增”工作,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012 年年底, “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8 个省(直辖市) 。经过几年的改革, “营改增”在试点城市及行业成效明显,但也暴露出一些弊端。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本文从“营改增”的背景入手,以湖北省交通运输企业为例分析“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双重影响,论证了“营改增”对试点企业税收负担的积极效应,同时对改革中存在的不

2、足提出了完善建议。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交通运输企业 改革 影响 一、湖北省加入“营改增”的背景 2011 年,国家决定在上海试点“营改增”工作,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012 年 7 月 31 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自 2012 年年底前,将试点范围由上海市扩大到 8 个省(直辖市) 。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根据相关部门部署,湖北省和武汉市从 2012 年 12 月 1 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正式实施。湖北省“营改增”试点系延续上海的试点政策模式,本次改革将有助于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

3、担,对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二、湖北省交通运输行业的基本情况 交通运输是综合运输体系的基础,在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运输生产比重占综合运输体系的 70%以上,同时在各类节假日和特殊时期和事件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保障作用。截至 2014 年底,湖北省有交通客运经营企业约 12 960 户,交通货运经营企业约 373 593户。全年完成道路客运量 129 510.90 万人次,旅客周转量 1 576.97 亿人公里;全年完成货运量 126 194.57 万吨,货运周转量 4 693.61 亿吨公里。 三、 “营改增”对湖

4、北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影响的分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当前实施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它能够化解制约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给服务业发展带来重大机遇。但在试点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其实,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企业税负的影响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是部分企业实现增值税后可以抵扣进项税,消除重复征税从而产生减税效应。另一面是因适用税率变化而带来的税负变动效应。 “营改增”后,当交通运输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与原先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不同时,其企业税收负担发生了改变,若增值税税率高于营业税税率时会产生增税效应,反之则产生减税效应,下面结合“营改增”在湖北省交通运输企业具体运用进行分析。(一

5、)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降低 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其增值税税率与原营业税税率保持一致,所以税负均衡没有发生变化。但通过企业征税实施情况看,小规模纳税人在改革后税负是有所下降的。下面以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为例具体分析税负的变化。首先,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前营业税税率为 3%,改革后增值税税率仍为 3%。但需要注意的是,营业税为价内税而增值税为价外税。由于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计税的金额为其营业额也就是改革后的销售额,这个销售额在增值税的计税视角中被视为含税销售额,所以根据增值税法中将含税销售额转化为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税公式演变出,改革后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的增值税税率为

6、:试点后含税销售额实际税率=1(1+3%)3%=2.91%,比原先的营业税税率下降了 0.09%。 例如:武汉市某家交通运输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当月的营业收入为 100 万元。改革前该企业上缴营业税,税率为 3%,由于营业税为价内税,则计税时直接根据应税营业额乘以税率,即 1003%=3(万元) 。改革后该企业上缴增值税,税率仍为 3%,但增值税为价外税,其计税销售额要将含税销售额转化成不含税销售额再乘以税率,即 100(1+3%)3%=2.91(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改革试点后税负有所下降。 除此以外,小规模纳税人的部分优惠政策也是直接导致其“营改增”后税收负担下降的

7、主要原因。根据有关规定,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试点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行为可采取免征增值税办法,包括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等。其次,试点企业纳税人符合一定条件的行为可采取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这些优惠政策都对小规模纳税人减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使其在改革中获益。 (二)交通货运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上升 国税部门将交通客运企业划归到公共事业范围,在试点期间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增值税税率按 3%征收,税负基本保持稳定。但部分交通货运企业税负增加,按试点方案规定,交通货运企业一般纳税人由营业税税率 3%上升到了增值税税率 11%。在不考虑进项税额抵税作用且假设应纳所得额不变的情况下,试

8、点后含税销售额实际税率=1(1+11%)11%=9.91%,比原先的营业税税率 3%上升了 6.91%。因此,部分交通货运企业反映改革后税收负担有所增加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例如:武汉市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是交通货运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当月的营业收入为 100 万元,不考虑进项税额抵税作用。改革前该企业上缴营业税,税率为 3%,由于营业税为价内税,则计税时直接根据应税营业额乘以税率,即 1003%=3(万元) 。改革后该企业上缴增值税,税率为 11%,但增值税为价外税,其计税销售额要将含税销售额转化成不含税销售额再乘以税率,即 100(1+11%)11%=9.91(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交通运输

9、业一般纳税人改革试点后其税负有所上升。 当然,对于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上升除了税率发生变化这个主要因素以外,还有一个更加重要的原因是上述行业的增值税进项税可抵扣项目少。因为增值税法的计税依据是:当月销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增值税额,通过这个公式计算出的增值税额是企业当月缴税的金额。交通货运企业一般纳税人改革后试行增值税,则上述企业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可采用抵扣制征税,即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燃料、外购设备和外购劳务等取得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支付的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租赁费和人工成本等成本费用不在抵扣范围之内。但是交通运输业与工业企业不同,工业企业上缴增值税其进项税

10、抵扣范围广,有利于税负均衡。而交通运输业往往是服务类成本高于采购成本,所以其进项税抵扣范围窄,导致其税负有所提高。 例如,武汉市钢铁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2012 年经营成本中可抵扣的油费仅占40%,占比重达 45%的路桥费和罚款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汽车年检费按现行政策不能抵扣,这直接导致进项税额不足,税负偏高。 另外,湖北省大部分道路货运企业为老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改制企业,每年购置车辆更新有限,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例也较低。如武钢集团下辖的货运公司由于 2014 年 12 月没有购置车辆和增加设备,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 “营改增”首月货运公司税负增加了 400万元。 四、以武汉钢铁集团

11、物流有限公司为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当前实施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它能够化解制约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给服务业发展带来重大机遇,但在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 “营改增”后试点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高于或低于原先的营业税税率,是对企业税负影响的重要因素。下面结合“营改增”在钢铁运输企业中的具体运用进行分析。 “营改增”实施之前,在钢铁集团内部若将运输部门设为子公司,集团内部运输业务由运输部门承运时,这笔运费子公司作为收取方应当缴纳 3%的营业税,集团在支付运费后,可按运费发票额抵扣 7%的进项税,收支双方一抵一缴后,对集团来说该运费总算起来有 4%的抵扣率。 实行“

12、营改增”后,作为钢铁集团独立的子公司,纳税情况发生了较大的改变,集团内部运输收入不再是子公司缴纳 3%的营业税,集团按7%抵扣进项税。而是这笔运费子公司作为收取方按规定缴纳 11%的增值税,而集团取得子公司增值税发票可抵扣 11%的进项税,二者相抵后此类业务增值税税负为零。同时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抵扣 17%的增值税。 “营改增”后运输行业运输收入由缴 3%的营业税改为缴 11%的增值税,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由不可抵扣变为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作为钢铁集团子公司的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税负是增加还是减少,主要看其增值税可扣

13、除项目占其运输收入的比例。运输企业进入正常生产经营后新购的运输工具很少,一般进项能抵扣的只有油费、修理用配件支出等,过路过桥费、人员工资、车辆折旧等几大项都不能抵扣,而且由于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种种限制使部分能抵扣的项目也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如异地加油、运输途中在小修理站发生的修理费。因此,这类的交通运输企业在“营改增”后反而增加了税收负担。 对于钢铁集团公司的运输子公司来说影响因素较多, “营改增”前内部运输对集团总体来说,内部运输收入的 4%可以抵扣, “营改增”后 4%的抵扣不存在;“营改增”前集团混合销售时运费部分可转换为代垫运费时,运输费用只缴 3%的营业税, “营改增”后

14、只能缴 11%的增值税等,这比一般运输企业税负增加因素更多。由此可见,集团内部相关的运输收入占总运输收入比例较大时, “营改增”后税负会明显增加。作为主要为集团内部服务的钢铁行业内部运输部门,集团内部相关的运输收入占比一般比较高,所以钢铁集团公司运输部门设为子公司时“营改增”后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 五、完善湖北省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政策的建议 交通货运企业税负上升的问题已经引起了湖北省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经本地政府批准后对从 2012 年 12 月 1 日起本地“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扶持政策,这将会有效平衡试点企业税负、维持行业稳定,确保“营改增

15、”试点顺利实施。因此,为了更好地应对“营改增”试点环节中部分企业税负增加带来的挑战,保证改革试点平稳推进,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适度调低征收比率。交通货运涉及民生衣食住行,提供的也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目前竞争激烈、运价低、盈利水平低,建议货运企业比照客运企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交通货运企业在试行“营改增”后出现税负增加现象,相应职能部门应根据现有情况建立财政补偿机制,对因税改原因而造成税负增加的企业给予补贴,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保证企业税负公平性,让试点企业积极参与到改革试点中来,解决这部分企业的后顾之忧。 第二,要适时扩大“营改增”范围,避免试点时间过长或停滞于部分地区与

16、行业。若“营改增”范围受到局限,将影响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可能造成企业因进项抵扣不充分而使税负增加。因此,要尽快实现“营改增”的整体覆盖。 第三,扩大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增值税法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它是以实行抵扣制征税为计税方式的税种,这种抵扣制方式体现在销项税额中可以减去进项税额,从而对购销活动中的增值额征税。改革试点后交通运输业受到经营范围的限制,服务成本往往占企业当期成本的比重较高。但在现行的试点条例中,这部分服务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其抵扣金额减少,税款升高。因此,要想降低这部分企业改革试点后的税收负担,就需要相应部门允许扩大其成本的进项税抵扣范围,企业自身也需要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例如,将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租赁费等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可以缓解类似的矛盾。 参考文献: 1.邵迈.湖北道路运输行业营改增工作情况浅析J.交通财会,2013, (4). 2.诸葛丹.营改增对上海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及对策J.财会研究,2013, (2). 3.黄翠玲.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税收的影响J.现代商业,2012, (7). 4.潘文轩.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释疑J.商业研究,2013, (1). 5.孙卫.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及财务指标的影响J.财会研究,201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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