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宗教》具体问题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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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与宗教具体问题分析摘 要 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在现在社会出现了整体性的危机,这与社会对法律和宗教过度分裂的认识密切相关,为此伯尔曼重新梳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提出了“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的命题,并在这个命题下具体阐述了所用的法律概念究竟是什么,以及法律信仰为什么以及如何被树立。 关键词 法律 宗教 信仰 西方法律传统 整体性危机 作者简介:俞瑶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4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006-02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导言中提到该书的主要观点是,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

2、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在所有社会,尤其是西方社会,更特别是今天的美国社会,都是如此。 他指出写此书的主要是为了提醒自己和其他人,我们不应该把世界和历史作为分离独立的个体来看待,相反任何一个国家和事件都不能独立存在,如果它们不能互相开放、依赖、融合、共进退,反而会止步不前。他认为现代西方法律传统在现代社会中出现了整体性的危机,所有西方法律传统的国家的法律制度本身是信仰的有效性为先决条件,法律和宗教、历史一样是连续的、某些原则和概念一致的以及在精神上先后传承的,而不是现在的法律所显现的更加零碎、主观和远离道德的特点。本书最重要的主题就是正确认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并且从中找到面对今天社

3、会各种问题的力量和解决途径。 一、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一)在时间维度上,基督教在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从基督教产生之初,就和罗马法之间发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教会发展初期,世俗法律(罗马帝国的法律)禁止基督教崇拜,由此产生了基督教法律的第一条原则,即公民不服从原则与基督教信仰相冲突的法律在良心上没有约束力。公元 4 世纪,罗马皇帝皈依基督教之后,教会开始在权利结构中发挥作用,拜占庭的基督教皇帝把修订法律以使“人性升华”看做他们作为基督徒的职责,由此婚姻法、家庭法、奴隶法制都有了进步,衡平观念也逐渐进入法律领域,甚至有了要求法律系统化的声音。而同期的日耳曼人、斯拉夫人也都有了成文的部

4、族法律的汇编。 十二世纪前,教会对法律的影响有限,格里高利改革使得独立于皇帝、国王和封建领主的教会产生,即教会是只服从罗马主教绝对专制权威的法律实体。随后,由于教会与世俗的斗争,需要一整套系统的法律,由此产生的格里高利九世时的教令集一直到 1917 年仍是罗马教会的基本法。这也是教会法和世俗法二元对立的开端。 教会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的影响,既体现在通过“良心原则”等使道德法律化,影响世俗法律,由此:一方面程序和制裁强化了善恶是非标准,在另一方面法律准则被赋予了一种他们极少能期望的神圣正义性。 但随着路德宗教改革打破了教会和世俗的二元论,把法律看作是道德上中立的东西,视之为工具而非目的,使主权

5、者政策保证被遵行。而新教教义在十六世纪否认教会的立法职能,但坚持基督徒的良知,并基于个人良知的理由,十七世纪的汉普顿和李尔本、潘恩等人在这种“改造世界”传统的影响下对英国法公然抵抗,从而奠定了英美法中民权和自由权的基础。而加尔文派信徒的教众自治主义,为我们关于社会契约的观念和根据被统治同意来统治的观念提供了宗教依据。 伯尔曼认为历史上,宗教对法律的影响不仅仅是犹太教或基督教等宗教律法的影响,还有近代以来一直推崇的民众主义和社会主义等价值在法律中的体现也在宗教价值观中也是可以被追溯到的。法律于宗教在内容上的联系体现在:生活本身被认为从这些和相关的法律合理性原则中获取意义和目的,而这些原则在关于自

6、然法和人类理性的神学教义方面则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就是自由民主主义和其对立者革命的社会主义,两者在基督教上的共同渊源体现为两点:一是它们对于未来的信念,二是它们所推崇的西方法学的伟大原则首先是历史的产物。西方法和西方的宗教视历史为活的传统,生生不息的标志。历史不仅仅是过去的记录,同时又是通往未来之路。法律传统和宗教传统通过把我们与先于我们政治的和经济的意识形态(民主主义以及社会主义)的过去联结为一体,也把我们与超越今天意识形态的论争的未来联系在一起。 (二)内容向度上的交叉,超越理性的价值联系 伯尔曼所认为的西方社会面临了整体性的危机,全部文化正面临一种精神崩溃的可能,表现为对于法律信任的严重

7、丧失和对宗教信仰的丧失殆尽,而法律和宗教之信仰的幻灭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未能充分认识基本法律价值和宗教价值的关联,从而导致了法律和宗教的截然分离,这种分离的观点把法律看作是关于规则的学科,是现世的统治手段,而宗教则是关于信仰和内心追求的场所,二者各自在自己的领域发挥作用,互不干涉。但事实并非如此。法律不仅仅是规则,也是关于立法、司法、执法等一系列和法律有关的活动,更包括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的观念。宗教也不仅仅是关于精神的信仰,不是日常的祷告和宣扬的教条,而是人们对自身、对社会、对自然、对世界、对超越个体的思考和关切,是精神对现实世界的反思和回馈。法律为社会提供维持秩序的规则,宗教则为社会

8、提供维持秩序的信念。因此,宗教和法律的联系不仅仅限于基督教对西方法律传统形成上的影响,即使是宗教和法律分化,法律作为一个逐渐完善的体系,仍然和宗教有着无法忽视的价值关联。 法律对宗教的依赖体现在赋予法律价值以神圣性的四种要素(由法律和宗教共同具有的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通性)强化了民族的法律情感,而这些构成任何法律秩序的必要基础的情感则有赖于人们对他们自身所具有的终极正义性的信仰。如果不能正视并重视法律中的宗教要素,法律实现正义的可能性就会因此大打折扣,甚至影响到法律自身的正当性。当代社会科学用“世俗”和“理性”一类语词来概括现代法律的特征,是与对自然法的信仰的衰落联系在一起的,法律不再是价值的

9、宣扬和衡量标准,而是沦为技术和手段。但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本身都通过强调自身的神圣性来要求人们服从,不仅超越现世主义和工具主义,还将其自身正当性上升到超越社会功利的部分。这种神圣性既回应了伯尔曼提出的人们对法律的一种对公正、信任的归属感的缺失;也说明了宗教之间的共同要素是超越世俗、理性产生的价值联系和沟通的: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存在于所有法律体系,一如它们存在于所有宗教里面。 以上种种都让伯尔曼认为为了让法律获得新生,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厘清法律与宗教之间辩证依赖关系,生活世界处于两者的你进我退的关系之中,如何获得两者之间的平衡才是使生活得以平稳前进的关键,而不是要扼杀或者追捧其中的任何一

10、个部分,因为在法律与宗教的平衡木上,任何一方跌下,另一方都只会更重地摔下。也正是伯尔曼所说的那样没有信仰的法律将蜕化成僵死的法条,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狂信。这种相互依赖不是宗教法律化,也不是让法律宗教化,为了让法律重新充满生机,找到解决面各种严重问题(失业、种族冲突、犯罪污染、腐败、国际冲突战争)的法律解决办法的方向,真正的途径只有一个超越法律、超越宗教。 与此相应的还有如何让宗教恢复活力的问题,伯尔曼提出让宗教恢复其应有的活力部分在于承认和恢复宗教的法律性。 二、为什么法律必须被信仰 通过以上对法律与宗教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人们认识世界的两种途径,宗教和法律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神圣性

11、。这种神圣性既是法律的宗教向度也是宗教的法律向度。先驱们前赴后继地将法律与宗教分离,避免对宗教的狂热导致法律失去理性。而理性正是法律正当性价值很重要的来源之一。但是分离并没有剥夺法律发源于宗教的神圣性,正是这种神圣性驱使法律不断改进和变化,朝着符合人性的方向发展。在这一点上又与宗教的教义不谋而合。宗教的根本目的也是使人恢复、坚持人的本性,创造人性温暖的环境。伯尔曼所声称的西方社会的整体危机,不是法律的过度神圣化或是宗教的过度律法化,而是它们过度分离的危机,宗教和法律不再是互相敦促前进的关系,而分化成毫不相干的两个世界,人们不再正视其中的价值共同点,不能从强制与教化两个方面综合看待社会问题,而是

12、将其割裂,各自寻找宗教或法律的解决途径,结果显然并不能令人满意。这种过度强调法律的做法并不是对法律的重视,而是盲目的崇拜导致法律被妖魔化无所不能,即人们认为现在的法律可以代行法律和宗教两方面的职能或者现代社会有法律已经足够,不再需要宗教,但这些都是错误的。 法律与宗教虽然不同却是两个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领域,在所有继承西方法律传统的国家里,在法律尚未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时,人们一度倾注于宗教的情感在现代社会到来之际,很大程度上转入了世俗运动。虽然有些人认为宗教的情感控制已经被现代社会的经济控制、政治控制和法律控制所取代,但是当代史告诉我们:如果一种政治经济制度和统治哲学没有某种更

13、高的、更神圣的价值向导,很难得到人们的尊崇和拥戴。相反,如果在人们看来,有一种制度与他们的信仰(用全部的生命去信仰而不仅仅是在理智上认为如此)的某种超验实体相悖,他们就会抛却这种制度。 所以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人类依靠法律维系当下的社会,依靠信仰面对未来的世界。如果没有人们的信仰,法律是苍白无力的,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为机械、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宗教会丧失宗教的有效性。 三、法律应该如何被信仰超越宗教、超越法律 自宗教改革以后,每一次伟大的欧洲革命,都是为了通过把宗教的法律权威转移到世俗国家,进一步实现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分离。但时与境迁,分离导致整个西方的整体性危机,为了让宗教和法律都重

14、新获取活力来对抗危机,法律和宗教就不得不重新融合,法律也要与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和知识的其他领域发生关联,也就是意味着我们不应该仅仅把法律当作是认识对象,还应该将其理解为可以主动认识其他社会领域的一部分。我们有了国际法这样的人类共同法,但是世界上的宗教意识形态却形色各异,事实上,人类的分裂也在于各自基本信念的不同,因为世界各民族间缺乏一种共同的宗教、种族和文化的共识,所以更需要类似于人类共同法的共同法律价值的推崇,再由这种价值引导世界人们朝着共同的目标发展。就像伯尔曼所描述的美国经验所表明的那样,正是因为他们宗教、种族和文化的多样性,美利坚人民才更加倚重对宪法和法院的信赖以保持团结。对未来的信念

15、、共同的仪式和传统以及对世界共同命运的洞察能够赋予人类一种方向感和面对未来的勇气。 新的时代是一个综合的时代,然仅有综合是不够的,还要信任新的时代投入这新时代,获取新生。 希望就在综合的新时代;希望就在于,作为一种文明以及作为人类,我们寄望着能重获新生,也愿意承担新旧交替时巨大崩裂带来的痛苦和挑战,并且愿意发挥自己的智慧让综合和信任不仅仅成为一种向往,而是我们获得新生的手段。 注释: 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商务印书馆.2012.5,59,62.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法律出版社.2008. 2美伯尔曼著.袁瑜?b、苗文龙译.法律与革命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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