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之死刑废除论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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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犯罪与刑罚之死刑废除论思考摘 要 贝卡利亚从社会契约论和人道主义新观念出发,他提出的死刑废除论,掀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大讨论。我国限制死刑已迈出了强有力的步伐,今天重温贝卡利亚的死刑废除观点对我国加快废除死刑的历史进程不无教益。 关键词 贝卡利亚 死刑 废除 刑罚目的 作者简介:罗珊,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4 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11-02 18 世纪 60 年代,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口号不断深入人心,与旧时代相适应的陈旧的刑事制度愈来愈不满足新的资本主义时代的需要。 “

2、一位在 1200 年前曾通知君士坦丁堡的君主,授命编著了古代一个征服者民族的法律,而后,这些法律同伦巴第人的习俗混杂在一起成为那些本来应当诚惶诚恐地主宰人们生活和命运的人所深信不疑的法律,这在今天同样是一种不幸。 ” 越来越多的人对当时陈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不满,人们渴望着刑事法律制度的改革,这种改革迫切地需要能反映新的社会需要并将启蒙思想融入其中的新的刑法原则的指导,而完成创立新的刑法原则的伟大历史使命的人就是贝卡利亚。1764 年,年轻的贝卡利亚发表了那个后来足以让全世界瞩目的论犯罪与刑罚 。 贝卡利亚从社会契约论和人道主义新观念出发,从刑事制度方面研究保留着最野蛮世纪痕迹的法律并揭示这些法律

3、的弊端,提出了崭新的刑法观念,以适应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其中,他提出的死刑废除论,掀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大讨论,并延续至今。废除死刑当前已成为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虽然随着各国国情不同,废除死刑步调不一,但总的说来,限制死刑、暂缓执行死刑、最终废除死刑即使在对死刑最有依赖感的国家也是死刑制度前景的不二选择。我国限制死刑已迈出了强有力的步伐,今天重温贝卡利亚的死刑废除观点对我国加快废除死刑的历史进程不无教益。 自然,在贝卡利亚时代,要现实地废除死刑制度无异于石破天惊的大事,贝卡利亚本人充分地意识到了这一点,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引用了培根的一句话: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

4、进行,为了使他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事实上,贝卡利亚正是这个播撒种子的人,而这颗种子在慢慢的成长壮大,也正如培根所言,艰难的事物的成长需要一个漫长的培育过程。我们不禁要问,在死刑问题上贝卡利亚有哪些独到之处呢,使其眼光能穿破历史的雾霾? 贝卡利亚首先从刑罚的目的出发对死刑问题正本清源,最早提出了刑罚的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论犯罪与刑罚第十二章写道: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在贝卡利亚看来,刑罚的目的应该是阻止罪犯再次犯罪,并且通过刑罚的警戒威慑作用使他人不敢走上犯罪

5、的道路。既然刑罚的目的不是要摧残折磨犯罪者,那么,残酷的死刑作为一个古老的刑罚其存在是否合理呢? 贝卡利亚批判了历史上存续已久的惩罚刑,惩罚刑完全以给犯罪人造成极大痛苦为目的,并通过惩罚罪犯,令其产生恐惧和威吓他人,其目的是维护专制权威和统治。事实上,死刑作为惩罚刑的最重要的刑种,更多的是出于政治意图。按照古典时期的法律,如果逾越了法律为其规定的严格界限,就是犯法,而不考虑其是否造成伤害,甚至不考虑是否破坏了现存统治。 君主制下的法律无一不是体现着君主的权威和意志,触犯法律则是冒犯了君主,受到冒犯的君主要用残酷的刑罚惩罚那些僭越法律的人,其中最为残酷的莫过于死刑,因此,对罪犯施以死刑更多是为了

6、维护君主的统治,通过残酷的刑罚人为地给民众构建一个联系,即侵犯君主的权威便会受到残酷的刑罚,让民众将两者联系起来,从而不敢触犯法律,达到其维护统治的目的。 然而,就是从贝卡利亚所属的刑事古典学派的报应刑来看,废除死刑也并不是必然结论。 “报应可谓社会对于犯罪人为恶的反映,以刑罚来报应犯罪,因刑罚的的痛苦来平衡犯罪的恶害,一方面可以实现正义的心理,另一方面则可以增强伦理的力量 ,以建立法社会赖以生存的法秩序” 。从报应刑的观点看来,死刑存在的最大意义莫过于满足人们的报复心,让犯罪者为他们的罪行付出代价。我们认为,死刑所发挥的最现实的功能,也就是死刑得以存在的最强大的支柱,是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或

7、者说是满足人们的本能的报复心。 这也是死刑至今仍在许多国家存在的重要原因。 贝卡利亚于是另辟蹊径,从刑罚的目的出发根据死刑的功利效果提出了死刑应废除的观点。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管理体制中,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 ”贝卡利亚如是说。在他看来只有在两种情形下,处死一个公民才是有必要的。其一是当这个公民威胁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是会引起动乱,其二是处死罪犯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和唯一的手段,在这两个情形之外处决公民,在贝卡利亚看来剥夺他人生命都是无益和不公正的。贝卡利亚认为,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从古至今,因被判处死刑的罪

8、犯而付出生命的已经不计其数,然而,犯罪仍旧存在着,并没有因为死刑的存在而消灭。马克思曾指出:“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从该隐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适得其反。 ” 同时,贝卡利亚还指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死刑固然残酷而惨烈,但那却是短暂的,不足以在民众心中形成长久深刻的印象,兴许在转身之后便忘记了那血腥的场面,相较之下,那些轻缓的、长久的刑罚,例如劳役刑,让他们用劳役来弥补给他人带来的痛苦更能在人们心中留下持久深刻的印象。 贝卡利亚还提到,在许多人看来,死刑已变成了一场表演,而且,有着更多的人对它怀有一种忿忿不平的怜悯感

9、。死刑通常都以公开处决的方式进行,死刑执行的方式也十分的残酷,死刑也就演变成了一场统治者惩罚那些僭越法律的人并且显示其权威的表演,而这场表演的观众则是普通民众。统治者这样做无疑是想杀一儆百,让恐怖感深深地刻在普通民众的心中,使得他们不敢犯罪。然而,民众的感觉是多样的,除了恐怖,常常还会产生对被处决者的怜悯和不忍,久而久之还会让普通民众产生对酷刑的厌恶和愤恨,进而产生暴乱,这却不是统治者想要达到的目的。 到目前为止,从死刑的功利效果出发谈论死刑的存废基本上是失效的。研究死刑的学者们在死刑的效果上从正反两方面都提出了诸多证据以证明死刑应存或应废。贝卡利亚从效果出发的论证只是单方面的理论推演,并没有

10、实证证据。死刑要废除,必须奠基于更深厚的人类发展趋势和人类对社会及自身的认识论哲学基础上。 显然,引起贝卡利亚强烈要求废除死刑信念的不是死刑的社会效果的微弱废除死刑之功利论证只是其表面理由,而是其强烈的人道主义精神,对经常被适用死刑的下层人的人性关怀。贝卡利亚在书中呐喊道,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呀!他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置了一道鸿沟。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找借口让我尝受他没尝受过的痛苦。这是谁定的法律?是富人和权势者斩断这些给多数人造成遭难并未少数懒惰的暴君服务的绳索。原本,统治者企图通过死刑来控制人们,事实上却是适得其反。实际上,即便处决的场面再残酷仍然不能吓到民众,他们发出的最初呐喊就是要

11、求废除这种残忍的处决。 这提示我们,废除死刑在社会上必须具备观念基础。仅仅向社会宣传死刑废除的功利效果是不够的,因为这与人们的直觉相矛盾重刑相较轻刑更有利于抑制某种犯罪,我国法家主张的“以刑去刑”就是这种直觉了的反映,而死刑是重刑中尤为重者;而之所以刑法规定轻重刑相伴,主要是人类正义本能直觉所产生的罪刑均衡思想的结果。因此,要废除死刑,重要的是要纠正人们的类似“杀人偿命”般的等量报应思想,从更深层次的思想根源看要求整个社会树立人道主义观念,即怎样看待我们犯了大恶的同类,他们犯罪仅仅是他们本身之恶,还是社会和环境包括我们自己或多或少应负一些责任?他们步入那种可恨可悲境地,我们对他们仅仅报以痛恨还

12、是带有一丝同情和怜悯?我们没有步入那种境地,是纯属我们自己的功劳还是多多少少有一些幸运?总之, 在一个与人为善、同情他人的社会,较之戾气十足、人人敌视和防范的社会,死刑废除的社会可接受度大得多。 死刑废除论在贝卡利亚看来,更根植于国家存在之基础本身,即建立于社会契约论基础上。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贝卡利亚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在贝卡利亚看来,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死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生命是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没有人会把对自己生杀予夺的大权奉于别人来控制。法律憎恨

13、并惩罚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自己却在实施杀人的行为,不得不说实在荒谬。所有惩罚都是损害,所有惩罚本身都是恶。如果它应当被允许,那只是因为它有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 以生命为代价来弥补所犯的罪,真的可以排除某种更大的恶吗?从犯罪产生的根源来看,犯罪是一种社会病,它是一定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观念、家庭关系等社会因素与犯罪个体相互作用的产生。 犯罪是多种因素的综合结果,而不是对罪大恶极者适用死刑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贝卡利亚提出了一个疑问,每个人对死刑怀有何种感情呢?毫无疑问,他是持以仇视和鄙夷的态度的。对犯罪者处以死刑,并没有让他们生活得更好,反而引起了他们的怜悯心以及对统治者的不满,这与

14、死刑本来的目的背道而驰。 社会契约论显然不是一个历史事实,也没有实证基础。这仅仅是启蒙学者论证国家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与国家权力存在的边界的一个预设前提和条件,但由社会契约论所导出的人民主权论是现代国家立国之基。我国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长期以来主流意识形态都主张,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都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显然,死刑废除论也应奠基于人民主权观念上,奠基于人民觉悟不断提高和先进性意识上,以死刑来提升国家威权显然已是一种落后的社会意识。 但是,贝卡利亚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死刑废除论者,前面已经提到了他认为死刑只应当适用于两种情况,除此之外,死刑都是不合理的。对死刑之存在之现实依据贝卡利亚并未过多考

15、虑,死刑作为一种社会现实存在,其产生、发展和消亡有其历史逻辑,因此并不能说现存的死刑制度都是不合理的,需要立予以立法消除的,否则就陷入了理想主义和立法万能主义的乌托邦,但这一点不能苛求贝卡利亚。贝卡利亚的伟大之处在于在提出了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对死刑的适用提出了疑问,由此也引发了一场持续了几百年的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贝卡利亚说谬误好似无边的烟海,在这之上,漂浮着稀少的、混杂的、彼此原理的真理。他在几百年前播下了一颗种子,而这颗种子犹如谬误的沿海中稀少的真理,总有一天会长成参天大树。那一天,死刑终将废除,而这场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也将画上一个完美的休止符。 注释: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2、29. 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2012.51. 扬世云、窦希琨.比较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63. 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10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8 卷).人民出版社 1961.578.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2000.217. 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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