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P2B 模式法律风险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正值互联网金融风起云涌之际, “拾财贷”应运而生。 “拾财贷”隶属于东亮集团的旗下,由东亮拾财贷(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运营管理,是一种个人对企业(类金融机构、央企、地方国企及大型民营企业)的适用 P2B 模式的网络理财的投资服务平台。P2B 的全称是互联网投融资服务平台,与现在依然火爆的 P2P 网贷平台相比,是一种与其有所区别的微金融服务模式。P2B 的全称是 person-to-business,是一种个人向企业提供贷款的模式。本文选取“拾财贷”作为研究对象,探讨 P2B 模式的现状及未来发展建议,以期取得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2、。 【关键词】拾财贷 P2B 法律风险 一、P2B 模式的概念 P2B 的全称是互联网投融资服务平台,与现在依然火爆的 P2P 网贷平台相比,是一种与其有所区别的微金融服务模式。关于 P2B 平台这个概念,目前还没有权威的定义,P2B 的全称是 person-to-business,是一种个人向企业提供贷款的模式。这种贷款模式可以使中小微企业(非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实现对于个人投资者的融资,极大地拓宽了融资渠道。个人可以通过 P2B 平台实现收益较为稳定的投资,是自己的财富得到较好的增值,中小微企业(非金融机构)也可以借助这个平台更为顺利地获得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由此实现企业和投资者的双赢。本
3、文将以“拾财贷”为例展开对 P2B 模式法律风险问题的探讨。 二、 “拾财贷”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和规范 P2B 平台刚刚兴起,方兴未艾,作为新生事物,并没有具有针对性的相关法律和规范与之配套,法律和规范的制订和出台速度明显落后于 P2B平台的产生以及发展。在“拾财贷”平台的官方网站上也只是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79-83 条关于债务转让的相关规定,可见相关的法律和规范是多么的乏善可陈。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P2B 平台也得参照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除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之外,能够称得上有相关关系的法律和规范数量很有限。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
4、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有提到一些比较笼统的概括性规定,如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甚至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于民间借贷中第三方平台也有所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也有规定说规定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等等。 (二)触及监管红线 至今,对于 P2B 平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并没有建立起对其日常化的监管。甚至 P2B 平台到底归属于哪个部门监管都尚不明确,再加上内部行业自律的缺失,很容易放任自流,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触及监管红线的现象。因为缺乏监管,所以容易触及监管红线,表面上看来是一个自
5、相矛盾的结论,却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正如在上文所述, “拾财贷”平台在各个环节都有详细的规定,就是为了预防在中间运行过程中出现还款风险,但在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的情况下,就会有人被利益所驱动,铤而走险,道德风险的隐患不言而喻。P2B 平台的运行虽然是由电脑系统发挥作用,真正指挥的却是操作系统的人,人必须要有相关制度的规范才能被束缚住。一旦道德底线被突破,出现了损害相关人员利益的行为,违法行为也就会紧随其后。 三、规制“拾财贷”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规范体系 “拾财贷”平台刚刚兴起不久,作为新生事物,并没有具有针对性的相关法律和规范与之配套,法律和规范的制订和出
6、台速度明显落后于P2B 平台的产生以及发展。这可能导致行业的发展陷入各种乱象,因此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可或缺,亟需制定实施类似于放贷人条例的法律法规,以维护行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首先,针对融资人不还款的情形,究竟是定为民事违约责任还是集资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需要法律规范予以明确界定。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及定罪的情形、数额等方面都必须有针对性地做出规定,对于细节制定详细的标准,做到有法可依,而不是只能参考以往已有的其他法律予以认定。除此之外,在市场准入、运营与退出方面都要有明确的规范与限制。 (二)纳入政府监管范围并推动建立平台自律监管 目前,对于 P2B 平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并
7、没有建立起对其日常化的监管,甚至存在着对于 P2B 平台外部监管的空白,有关的合规审计以及监管也都没有配套齐全,外部监管极其缺失。因此,亟需建立对于 P2B平台的外部监管,政府监管是其中的重中之重。首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政府机关应当在 P2B 平台申请设立以及运行的过程中对其严加监管,重点审核其是否符合设立条件、是否具备运营能力、在运营过程中是否出现违法现象以及是否超出业务范围。其次,对于 P2B 平台上因为投资或融资所产生的资金流动以及账户设立,央行或者银监会可以制定适当的监管措施,从而保证资金的安全,这些事项都可以参照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措施进行制定。最后,除了行政性的监管之外,还可以对P2B 平台进行鼓励和指导,引导其形成自身的行业规范和行业组织,从而促进整个行业走上规范运作的道路,形成良性竞争。 四、结论 作为新生事物的 P2B 平台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各方面都很不完善,其中蕴藏的隐患和风险,对 P2B 模式整体以及平台自身、投资人、融资人等都存在着很严重的不良影响,亟需法律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