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AS 立法中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摘 要 近年来,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以下简称 UAS)逐渐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UAS 的使用也已突破了军用的界限,并且越来越多地运用到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但是,受到 UAS 自身特性的影响,随着使用推广,诸多问题随之出现。由于 UAS 的轻便和灵巧等特性,UAS 极易对个人的隐私权造成侵犯和威胁。因此,本文将对 UAS 涉及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和比较国际组织以及世界各典型国家的相关立法,最终对我国 UAS 立法中隐私权保护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 UAS 隐私权保护 比较法 作者简介:王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2014 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国
2、际法、航空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244-04 近年来,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以下简称 UAS)逐渐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UAS 已经越来越多地运用到实际生活中。无论是战争、抢险救灾、科学实验或是遥感测绘,相比于有人驾驶的航空器而言,UAS 可以从多方面填补实际应用中的空白和不足。UAS 更加轻便、灵活,可以前往战场或者地震现场等危险地区进行侦查。发展 UAS 已经成为了一种国际性的趋势和潮流,UAS 的发展和演进已经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一、UAS 立法中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一)UAS 的概念 UAS 即无人驾驶航空
3、器系统,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第 328 号通告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规定可知,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的航空器及其相关要素统称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UAS 区别于其他航空器的最大特点就在于无人驾驶,即无机载驾驶员。根据英国民航局(CAA)的表述,UA 或者RPA 是指无人机本身,而 UAS 所涵盖的不仅是无人机本身,还包括了整个运行设备体系含航空器、航空器运行的控制站和无线数据链接。因此,UAS 的概念比 UA 的概念更为宽泛、准确。 (二)隐私权保护的概念 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隐私权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和保护。隐私权是一项为国际社会认可的重要人权。隐私权属于国际人权法中的重要内容,受到国际公约的
4、保护。尽管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和保护范围学界存在颇多争议,但作为重要的人格利,隐私权理应受到保护。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私生活秘密权、空间隐私权以及私生活安宁权。 其中,“空间隐私权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私密空间不受他人窥伺、侵入、干扰的隐私权” 。 在当今信息时代,隐私权不仅意味着一个人内心的想法和秘密,还包含了私生活的空间以及个人信息。 (三)UAS 立法中隐私权保护问题 随着世界各国 UAS 技术的发展和进步,UAS 的利用逐渐从军用拓展到民用和商用领域,而 UAS 在实际使用中并非全是优势。尽管从立法或政策的层面,UAS 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制,但由于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UAS 相关立法仍需完善。
5、 “2013 年 12 月 29 日,一航拍公司在未申请空域的情况下就私自安排人员操纵无人机升空拍摄,结果导致军队紧急拦截,民航客机避让、延误等严重后果。 ” 在这一案件的判决中,法院认定的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看出,我国尚不存在针对 UAS 滥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法律法规,说明我国在 UAS 相关立法和监管方面都存在一定空白。随着我国低空空域改革的不断推进,UAS 必定成为通用航空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因此,有必要规范和加强对 UAS 的立法和监管,督促我国通用航空产业良性发展,推动航空产业的规范化和体系化建设。 然而,在 UAS 产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UAS
6、的使用和运行可能造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一方面,对于公众而言,UAS 的优势在于其轻巧和灵便的外形,但正是这种特性给监管造成了困难。UAS很难与其他航空器一样,仅依靠单纯的航空器登记、适航审定等技术手段便可进行管制。鉴于 UAS 技术的迅速发展,如果不能很好地控制 UAS使用而仅仅是为了经济效益盲目地开放低空空域,则会造成对隐私权的侵犯甚至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另一方面,如果有关部门通过立法加强监管,要求报备 UAS 从生产到使用的全部信息,那么对于 UAS 的使用者而言,其在使用 UAS 的过程中如何保证自身信息不被泄露,也值得探讨。 因此,根据 UAS 的特点,如果不能对 UAS 的使用过程进行规
7、范化管理和监督,则很可能对隐私权造成侵犯。这是有人驾驶航空器未曾遇到的重大问题,也是 UAS 区别于有人驾驶航空器的重要特点。当今时代发展 UAS 已经成为了必然趋势,不能因为 UAS 可能造成对隐私权的侵犯而讳疾忌医。当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产生冲突的时候,应寻找一个平衡点使两方利益都达到最大化,从而促进 UAS 发展与隐私权保护并行。 二、国际组织与典型国家 UAS 立法实践 UAS 的发展和运用已然成为了世界性的趋势,各国均在一定程度上推动 UAS 的发展。近年来,国际民航组织(以下简称 ICAO)也逐步将视线转移到 UAS 的发展,UAS 各类相关问题也成为了全球性的热门话题。技术发展需要
8、法律作为支撑和规范。因此,ICAO 以及各国在 UAS 立法方面均做出了一定努力,从而引导 UAS 良性发展。ICAO 以及世界各国对 UAS 的概念有了进一步的明确;同时,在司法监管方面也有所规范。 (一)ICAO ICAO 第 328 号通告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不仅明确了 UAS 及其相关概念,更对 UAS 的相关规则做出明确规定。该通告包括七章以及附件。其中第五章到第七章,分别从运行、航空器及系统以及人员的角度规范了 UAS 的使用,具体包含了设备、安保、适航、人员执照等多方面的内容。从内容上看,第 328 号通告一定程度上还是依赖于芝加哥公约并以其作为基础;虽然第 328 号通告规范的为
9、 UAS,但本质上面向的对象是有人驾驶航空器。第 328 号通告规范了运行中的感知与避让从而防止撞击的发生,在安全方面做出保障;同时,也从技术手段等方面规制了UAS 的运行和使用。不仅包含了航空器本身,还涵盖了相关配套设施的技术规范,但没有专门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做出规制。第 328 号通告没有表述 UAS 如果要在有人的区域飞行时,应如何协调与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因此,尽管在技术等方面,第 328 号通告已经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但随着 UAS 的发展,其仍需进一步完善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此外,ICAO 作为国际组织,可以试图寻找一个国际性统一规范,从而调整各国 UAS 的相关政策规定,从国际人权法的角
10、度去规范各国 UAS 与隐私权保护的管理,尽可能地保护私人空间,维护个人的隐私权。 (二)美国 美国不仅在 UAS 技术发展方面有所建树,在 UAS 立法方面也比较完备,其立法以美国联邦法规为基础,既有专门针对 UAS 的立法,也有借力于原有航空法相关立法。美国调整 UAS 的立法比较全面详实,涉及内容比较广泛。尽管如此,美国却没有专门在立法中规定 UAS 可能涉及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当然立法不可能面面具到,如果能从其他角度规定和限制 UAS 的使用和运行,也可以认为是从侧面对隐私权进行了保护。总体上看,美国在 UAS 立法中涉及的内容比较丰富,但限制也比较多。美国不仅限定了 UAS 自身的各种
11、条件,包括 UAS 的重量等,还限定了飞行的时间、空域以及适航性等条件。同时,CFR 也对 UAS 的登记与身份识别做出规定,并且规定了人员资格等内容。显然,美国的 UAS 立法出发点在于保护人身安全,通过感知与避让等方式,尽量减少和避免碰撞。对操作和运行做出规定,限制在人员周围飞行。美国的 UAS 立法更加侧重于保护第三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没有特别规定第三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另外,对于 UAS 的飞行时间和飞行空域的限制,以及CFR 第 14 部第 107.51 条规定限制 UAS 运行的内容可以看出,美国的立法更倾向于限制性的立法。通过限定飞行的速度、高度、距离等内容,从而控制 UA
12、S 的操纵和运行。而登记与身份识别的内容虽然十分类似于有人驾驶航空器的登记规则,但也可以辅助于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如果采取此种立法思维,或许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隐私权和规范 UAS的操纵运行;但是过多的限制性规定也会引起弊端降低 UAS 的使用量和使用率,一定程度上限制 UAS 的实际运用和发展。 (三)英国 英国关于 UAS 的立法主要为UAS 在英国空域运行的指南 (以下简称指南 ) 。在该指南中,英国对于 UAS 的运行等多方面内容做出了十分详细的规定,既包括了对于 UAS 本身设计的规定,又包含了对于操作人员的规定。自 2001 年 6 月首次发布至今, 指南已经六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
13、为 2015 年 3 月。从时间上看, 指南的修改比较频繁,这反映出了英国 UAS 的快速发展以及其立法的不断完善。从内容上看,指南涵盖了 UAS 立法的诸多方面。相较于其他国家的 UAS 相关立法而言, 指南可以称得上非常全面,不仅受到国际法的调整,还受到欧盟相关立法的规制。在指南中,既可以看到芝加哥公约的相关规定,又可以看到欧洲航空安全组织的相关规章。 对于有关 UAS 的各方面具体要求, 指南均有所涉及。 指南主要分为五节,包括概述、许可、政策、适航和运行。此外, 指南还包括了 A、B、C、D、E 五个附件,主要是涉及 UAS 的模板。可见, 指南涉及的内容十分全面、详细。 但是,尽管指
14、南中规定了 UAS 的飞行范围和条件,也规定了 UAS对第三人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况,这都没有从隐私权保护的视角对 UAS 运行做出规范。因此, 指南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效力也是间接的,只能从相关条款中寻找对隐私权保护的政策规定进行适用,而不能直接使用指南中的条款对 UAS 侵犯隐私权的情况进行保护。 (四)澳大利亚 日前,有新闻报道称澳大利亚装备世界最小军用无人机,用于狭小空间的侦查 。民用方面,澳大利亚在其民用航空安全局规章(CASR)的第 101 部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火箭做出了相关规定。不同于其他国家,澳大利亚在第 101 部中规范的主体是 UAV(unmanned aerial vehicl
15、es) ,其构成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本身,还包含了 UAV 地面控制系统、通讯/数据链接系统、维护系统以及操作人员。此外,在第 101 部咨询通告中,不仅有 UAV 背景介绍,还区分了 UAV 在不同空域的运行具体要求。其中,第五部分规定了 UAV 在管制空域的飞行,第六部分规定了 UAV 在人群上空的飞行。根据第 101 部咨询通告 6.6.1 的规定,考虑到 UAV 飞越人群上空的时候,其首要考虑因素就是人员的安全以及对地面财产的保护,并列举了可能造成损害的因素,包括无人机的数量、速度等“直接因素”以及无人机的发动机可靠性、管制员能力等“潜在因素” 。此外,在第七部分中规定了 UAV 飞过无
16、人区域的要求,既包含了大 UAV,也包含了小UAV。第八部分规定了对 UAV 系统的设计说明。另外,在第 101 部咨询通告中还规定了 UAV 系统维护等内容。 澳大利亚第 101 部咨询通告规定的内容十分详细,不仅包含了对 UAV本身的要求,还包含了对 UAV 相关操作人员的要求、在不同空域内运行的要求以及对运营商的行为规范。然而,其并未直接规定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情况。尽管澳大利亚的规定相较于其他国家已经比较全面,但在隐私权保护方面仍存在遗憾。 三、我国 UAS 立法实践中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探讨和建议 通过上文分析国际民航组织以及各典型国家的 UAS 立法现状,可以看出各国在 UAS 立法方面已
17、经做出了一定的规范。相较于世界其他国家而言,我国 UAS 的立法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和不足。因此,对于我国 UAS 立法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有必要通过我国现有的隐私权立法状况分析,从而探讨我国 UAS 立法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为我国 UAS 立法中隐私权保护问题提出建议。 (一)我国隐私权立法现状 从法律渊源上看,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于隐私权的具体保护规则散见于不同位阶的法律条文中。首先,宪法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保护隐私权”这几个字眼,但在法条中却可以体会出我国宪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2004 年宪法修正案第 33 条的规定加入了对人权的保护。既然隐私权是人权法的重
18、要内容,那么隐私权是受到我国宪法保护的。此外, 宪法中对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保护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以及对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规定,都可以看出国家对于隐私权保护的决心和态度。其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也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隐私权属于人格尊严的一项重要分类,可以认定民法通则也构成了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渊源。再次, 民通意见规定了何种行为构成侵犯公民名誉权 ,在概念上为隐私权保护奠定了基础和方向。最后,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理念还分散在诸如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中,例如对证人的保护、对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等,都属于对当事人
19、隐私权的保护。 (二)我国 UAS 立法与隐私权保护 2009 年,我国民航局颁布了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而香港民航处对于 UAS 也有所规定,限定 UAS 的飞行区域。然而反观我国 UAS的立法现状,对 UAS 的相关隐私权保护问题而言,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暂时还没有专门的规定。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法与经济、社会、道德等诸多内容都会产生互相影响;同时,UAS 的发展也会涉及道德、经济等多方面因素。从宏观上看,UAS 的发展是对军事与科技的推动,同时也是对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撑;从微观上看,UAS 的发展也会对每个人的生活方式产生颠覆式的影响。例如为全世界所瞩目和热议的 UAS 运送快递业
20、务,这种 UAS 使用模式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生活模式和思维模式。法律对科技会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会规范甚至限制科技的进步。UAS 的发展可以看成是一种科技进步的表现,而科技进步往往是一把双刃剑在科技运用带来便利和优势的同时,也会造成对现有社会规则的冲突和影响。UAS 的快捷性和便利性大大地方便了军事利用和商业利用的发展,同时也满足了如农业、勘查等多领域的使用。但 UAS 的使用对隐私权保护造成了挑战。UAS无论是在民用还是军用方面都存在着重大的战略性意义,而在商业方面,UAS 的发展前景也不可估量。那么,在各国都明确要发展 UAS 的前提下,如何保证 UAS 发展与隐私权保护并行,这
21、是值得进行衡量的。 由此,必须要寻求一个平衡点,从而找到 UAS 发展与隐私权保护并行的手段,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毫无疑问,立法可以被用作权衡二者的杠杆。应以立法为手段,通过规范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政策和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目前,我国正在起草相关法律文件,这是对我国 UAS 在隐私权保护问题方面做出的一个有力探索,也是在世界各国同行业中做出了一次带头性的试探。这在立法实践中,既是对隐私权保护的肯定,同时也是对于 UAS 立法的规范。无论是对于 UAS 行业发展,还是对我国法律航空法律体系的完善,都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所以,对于 UAS 的保护问题,应以立法作为手段和基础,在本质上规范
22、 UAS 行业的发展以及 UAS 的使用。 此外,在执法方面,还应当做好监管工作。隐私权作为人格尊严的一种,在执法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但不能因为执法困难就放弃对 UAS的法律规制。一方面,需要加快推进 UAS 的立法规范,在制度上保证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另一方面,也要在执法中协调好隐私权保护问题,避免监管机构的不作为。 在上述讨论中,UAS 是作为隐私权侵犯的工具而受到限制,但实际上还存在另一种涉及隐私权侵犯的可能性。作为 UAS 的使用者,在 UAS 使用过程中,如果采取必要的登记制度而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则监管部门也有可能成为侵犯 UAS 使用者的隐私权侵犯主体。而这实际上是公权力与私人信息隐私权之间的博弈。 因此,UAS 立法所涉及的隐私权保护实质上是包含了两个方面的讨论:一方面是对于社会发展之经济利益与私人空间隐私权之间的保护;另一方面是基于 UAS 特性进行监督,从而对公权力机关获取 UAS 使用者信息的隐私权进行保护。但是,无论是从哪一个角度进行分析,其本质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