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慕大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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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慕大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解析摘 要:百慕大是众多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基金和共同基金的理想设立地。与百慕大投资基金监管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金融监管局法 、 投资基金法 、 公司法 、 有限合伙企业法 、 豁免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等。百慕大金融管理局是百慕大投资基金的主要监管机构。百慕大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公司、合伙和单位信托。百慕大投资基金监管包括对基金的监管和对基金有关当事人的监管。百慕大投资基金还要符合持续性监管要求,此外,百慕大对于境外投资基金也有一定监管要求。 关键词:百慕大;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

2、017-2015(9)-0012-06 百慕大(Bermuda)又称百慕大群岛,旧称萨默斯岛,于 1609 年变为英国殖民地,现在是英国海外属地,实行内部自治。百慕大实行独立立法,有自己的高等法院,终审法院是伦敦枢密院。百慕大政治稳定,国际金融服务业是其主要产业,法定货币为百慕大元,与美元等值,两种货币同时使用。由于百慕大法律体系完善,现已成为世界重要的离岸金融中心之一,百慕大公司更成为全球公认的股票交易所认可的上市壳公司。世界大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信托公司在百慕大均设有办事机构。除银行、保险、信托外,投资基金也是百慕大的一大重要金融业务,投资基金监管是百慕大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3、。本文通过对百慕大投资基金法律环境的调查和研究,对百慕大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进行解析,以供业界参考。 一、百慕大投资基金及其监管概述 百慕大是众多对冲基金 1、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基金和共同基金的理想设立地,根据 2013 年 7 月百慕大金融管理局 2 的数据,百慕大共有762 只基金,代表净资产 1904 亿美元。 (一)投资基金概述 典型的百慕大投资基金结构包括单一基金(single fund) 、基金的基金(fund of funds)和主从结构基金(master feeder fund) ,其中主从结构基金一般采用离岸从基金和百慕大境内主基金的结构。根据百慕大投资基金法 (Invest

4、ment Funds Act 2006)的规定,在投资基金法调整范围内的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应当遵守百慕大法律,受百慕大监管。 投资基金法规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财产安排,其中的财产多种多样,包括货币,投资基金的作用或目的在于使人们能够参与其中,从而获取收益 3。投资基金的基本特点和规则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一般无需对基金事务亲自进行日常管理,也不再持有基金财产,并且有权根据基金文件申请份额赎回。 (二)投资基金监管机构和法规 百慕大基金业由 BMA 负责监管,BMA 是根据百慕大金融监管局法(Monetary Authority Act 1969)设立的,由董事会负责管理并有一

5、名首席执行官。BMA 还负责对依据百慕大法律设立的基金行政管理人(administrator) 、银行、托管人、经纪商和投资经理人进行授牌和监管,所谓“行政管理人” ,与一般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等概念不同,是指某一领域的经营人或管理人,可以是营利领域也可以是公共领域。 百慕大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百慕大投资基金监管的成文法健全,在法律层面,除上述金融监管局法和投资基金法以及与投资基金组织结构相关的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81) 、 有限合伙企业法 (Limited Partnership Act 1883) 、 豁免合伙企业法 (Exem

6、pted Partnerships Act 1992)和合伙企业法 (Partnership Act 1902)等法律及其修正案 4 外,还有基金规则 (Fund Rules 2007) 、 基金发行章程规则 (Fund Prospectus Rules 2007)和投资基金诉讼条例 (Investment Funds Appeal Tribunal Regulations 2012)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百慕大投资基金组织形式 一般来说,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型、合伙型和信托型,此外百慕大境内的投资基金也有采用其他类型的,这是对上述三种传统类型的创新。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一般要考

7、虑下列因素:一是税收因素;二是责任限制因素;三是市场因素;四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限制因素。不同的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对于基金的后期管理也有很大影响。 (一)公司型 所谓公司型基金,是指基金采用共同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共同基金公司,需要向 BMA 提出申请,同时需要提交一些法定表格。另外,还需要提交有关基金发起人和管理公司的详细信息。如果发起人或管理公司是被认可的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则还应当提交有关该机构的摘要,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还需要提交最近的年报。如果发起人具有私人性,则还应当提交关于其投资经验的详细信息及其简历。BMA 对共同基金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查时限一般为一至两天。共同基金公司成立后,只有在符合

8、百慕大金融监管和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可以开始经营和发行份额。 共同基金公司由董事会负责管理,但是如果该共同基金公司任命了管理公司,则一般是由该管理公司负责投资交易和日常管理。该管理公司还可以将投资顾问职能分包出去,接受分包的投资顾问既可以是在百慕大境内也可以是在其他法域。基金的行政管理职能一般是由董事会委托给共同基金公司的行政管理人行使。根据百慕大的法律,管理公司 5和共同基金公司的董事对股东并不负有直接的合同义务。共同基金公司的董事义务在于为共同基金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服务。大多数董事的管理职责一般会委任给管理公司行使,而管理公司便会对共同基金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在具体的协议中,双方可以

9、约定具体的免责事由。管理公司和董事,要对面向公众的发行文件存在陈述错误等情形承担责任。 (二)合伙型 百慕大的合伙既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还包括由百慕大居民组成并在百慕大当地进行经营的合伙,以及主要由非百慕大居民组成并在百慕大境外进行经营的合伙,后者又称豁免合伙(exempted partnership) 。豁免合伙既可以是普通合伙也可以是有限合伙,由于豁免合伙便于在境外市场设立和发行豁免基金,因此豁免合伙应用广泛。设立合伙基金,需要向 BMA 提出申请,并向 BMA 提交法定表格和普通合伙人的详细信息。普通合伙人是法人的,如果是上市公司,还应当提交年报;普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当提交个人

10、简历和投资经历。合伙基金的设立时限一般为一至三天。 合伙型基金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协议一般由管理公司和有限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可以规定合伙企业的管理方式,合伙人的权利,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的职责、任命和解任,投融资权限,合伙基金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基金财产一般委托给保管人进行保管,而净资产值的记账和计算以及投资一般由普通合伙人或管理公司负责。在合伙基金中,合伙事务的管理虽然由普通合伙人负责,但是可以将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职责委任给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负有信义义务,具体包括提供合伙经营的账目和信息,不得谋私利,不得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等。但是根据合伙协议的具体内容,上述义务也会有所

11、不同。 (三)单位信托 信托有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之分,单位信托是典型的商事信托。单位信托型基金是以信托合同为基础的,而信托合同一般由管理公司和受托人订立。信托合同可以规定单位信托基金的管理方式,持有人的权利,管理人和受托人的职责、任命和解任,投融资权限,终止和清算等事项。基金财产的保管,净资产值的记账和计算一般由受托人负责,但如果是在百慕大境内提供服务,则该受托人应当具有持牌行政管理人资格。管理公司一般负责代表单位信托基金进行投资。 单位信托基金主要表现为一种信托或契约安排,与共同基金公司不同,单位信托基金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单位信托基金的设立并不需要政府的批准,而信托合同才是单位信托基

12、金设立的依据。单位信托基金设立后,只有在符合百慕大金融监管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可以发行份额。在单位信托基金中,信托事务的管理由受托人和管理公司共同承担。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对持有人负有信义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对受托人的报酬、补偿以及免责事由等进行具体的约定。 (四)其他类型 根据百慕大独立账户公司法 (Segregated Accounts Companies Act 2000)的规定,共同基金公司可以注册为独立账户公司,该独立账户公司可以有不同的种类股,不同的种类股代表独立的资产组合并且彼此责任独立,各自具有独立的账户,而且独立账户还可以投资于同一公司的其他独立账户。因此

13、,独立账户公司十分特殊并具有风险隔离的作用。独立账户公司的注册要经百慕大金融部(Minister of Finance)同意,实际上,在设立共同基金公司时可以同时申请注册独立账户公司。独立账户公司必须有一名独立账户代理并由其负责报告义务,包括任何独立账户或基金总账户的亏损,独立账户公司还应当保存各独立账户的会计记录,并为各独立账户准备财务报告。另外,在不违反信托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单位信托基金也可以设立独立账户或子信托。 三、百慕大受监管投资基金主要种类 作为百慕大投资基金的核心法律, 投资基金法规定了投资基金的排除适用、豁免适用以及有关授权,包括投资基金的成立、运作和份额发行等。投资基金只有得

14、到投资基金法的豁免或授权,才可以在百慕大境内从事业务 6。但是对于被认定为属于私人(private)基金的投资基金,则有关授权或豁免规定不适用于该投资基金,私人基金的认定标准包括:投资者被限制在 20 人及以下,对投资基金的募集有所限制,不向公众募集等。 (一)A 级豁免基金 百慕大对于 A 级豁免基金提供了快速通道程序,无需得到 BMA 的批准。A 级豁免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只面向合格投资者 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属于合格投资者:第一,自然人:前两年收入均超过 20 万美元,或者与配偶合计超过 30万美元,并且在今后的收入也会维持在适当的水平;第二,自然人:净值或

15、与配偶的合计净值在购买投资基金时超过 100 万美元;第三,自然人:具有金融和商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对投资的风险有着充分的认识;第四,法人:总资产不低于 500 万美元;第五,非法人组织、合伙或信托:总资产不低于 500 万美元;第六,法人:股东至少要符合第一至第八中的一项;第七,合伙:合伙人至少要符合第一至第八中的一项;第八,信托:受益人至少要符合第一至第八中的一项。 2、具有投资经理 基金的投资经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第一,根据投资法(Investment Business Act 2003)持牌;或者经 BMA 认可的境外监管机构授权或授牌,例如美国证监会(SEC);或者在百慕大境内从事业

16、务,或者在 BMA 认可的法域从事业务。第二,所管理的总资产超过 1 亿美元,包括投资经理团队所管理的总资产超过 1 亿美元的情形。第三,有在百慕大定居的人担任职员、受托人和代表,并且要确保基金的账簿和记录可查。第四,任命审计师、基金行政管理人、登记人、受托人和主经纪人。第五,财务报表符合要求。 (二)B 级豁免基金 不符合 A 级豁免基金条件的,可以申请 B 级豁免基金,B 级豁免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只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二,有在百慕大定居的人担任职员、受托人和代表,并且要确保基金的账簿和记录可查;第三,任命审计师、投资经理、基金行政管理人、登记人、托管人和主经纪人,并且上述人员可以胜

17、任自己的职务;第四,财务报表符合要求。 (三)机构基金、管理基金和指定法域基金 百慕大投资基金市场比较成熟,除了上述豁免基金外, 投资基金法还规定了另外几种授权基金,具体包括:第一,机构基金(institutional fund) ,该基金要求只面向合格投资者或要求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额度为 10 万美元,要求有在百慕大定居的人担任职员、受托人和代表,并且要确保基金的账簿和记录可查;第二,管理基金(administered fund) ,该基金要求必须具有根据投资基金法持牌的行政管理人,并且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额度为 5 万美元或者在 BMA 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指定法域基金(specifie

18、d jurisdiction fund) ,该基金是指包含指定法域法律的基金,该法域必须得到百慕大的认可。 (四)标准基金 除上述基金外,百慕大还存在标准基金(standard fund) ,标准基金属于投资基金,但是并不属于上述机构基金、管理基金和指定法域基金或不符合其资格条件。标准基金的监管制度比较灵活和特殊,例如自证制度等,其投资者范围广泛,还可以包括散户投资者。标准基金的授权程序,发行备忘录的内容,服务提供商,董事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与机构基金类似。标准基金的持牌申请需要向 BMA 提交发行文件,同时在发行文件中要披露服务提供商并经 BMA 批准。与其他基金不同,标准基金的投资者需要得到更

19、多的保护,因此 BMA 的审批期限也会略长。标准基金也没有法定投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 基金规则只适用于标准基金。根据基金规则的规定,标准基金的托管人要求是百慕大境内的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如果标准基金允许保留非百慕大境内金融机构作为托管人,则 BMA 会要求该基金的行政管理人实际上在百慕大境内,从而使 BMA 便于获取该基金的有关记录。但是 BMA 有权豁免标准基金的上述义务。百慕大境内标准基金的审计师也同样没有要求必须是当地的审计师,因此百慕大基金的运作成本较低,不过审计师必须独立于基金的营运人。 四、百慕大投资基金申请 对于百慕大投资基金的申请要求,主要包括依法向授权机构提出申请和基金

20、发行章程内容符合要求等。 (一)向授权机构提出申请 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涉及到公司和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向公司注册机构和 BMA 提出申请,公司注册机构和 BMA 对此拥有自由裁量权。公司注册机构和 BMA 并不负责单位信托基金的成立工作,但是单位信托基金仍然需要向 BMA 申请授权或豁免。 在开始经营之前,A 级豁免基金的营运人,必须通过电子系统向 BMA提供自己符合 A 级豁免基金条件的证据,同时营运人还必须提供基金发行章程副本。申请 B 级豁免基金的,也必须向 BMA 提供证据,同时提供基金发行章程。为获得授权,投资基金必须准备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已任命或者经授权会任命投资经理、审计

21、师和行政管理人,保证投资基金的财产是由投资基金法授牌或监管的、独立的托管人托管。BMA 还会考虑投资基金的服务提供商和营运人是否符合适当性(fit and proper)要求,其中包括对相关知识和经验的考虑。BMA 会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进行工作,成立共同基金公司或合伙基金一般需要一至两天,其他事宜,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三至六天。 (二)发行章程内容符合要求 根据投资基金法等的规定,投资基金的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基金名称,注册地址或主要办事处地址;基金是否已注册或持牌;基金成立日期;上市或交易市场;董事、职员、当地代表、审计师、基金行政管理人、托管人、登记人、发起人、法律顾问、投资经理以及与基金事务有重要关系的其他人员的姓名、地址以及其他重要信息;基金投资目标,包括财务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以及投资技术和投资工具,融资策略;基金的重大风险,特别是关于分离账户方面的风险披露;基金的资本信息;持有人的权利及其限制;收益分配方法;发行、份额的条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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