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邓颖超妇女解放思想及其在1950年《婚姻法》中的部分体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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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刍议邓颖超妇女解放思想及其在 1950 年婚姻法中的部分体现摘要文章首先对邓颖超妇女解放思想的基本内涵进行了系统的梳理,试图勾勒出邓颖超妇女解放思想的体系,并深入分析了邓颖超的妇女解放思想在 1950 年婚姻法中的部分体现。 关键词邓颖超;妇女解放思想;1950 年婚姻法 一、邓颖超妇女解放思想的基本内涵 (一)彻底破除封建的伦理道德,妇女首先要争取思想的解放 邓颖超在五四时期就对“男尊女卑” “三从四德”等封建旧观念、不合理的婚姻制度进行了猛烈抨击。她认为在过去几千年中, “概不承认女子是一个人 ,视女子为玩物,为奴隶。未婚时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已婚后,是丈夫的私有玩物,是翁姑的牛马奴隶,陷居

2、于凄惨羁绊的、监狱变形的家庭里。痛苦含酸,隐忍以度非人的生活。 ”邓颖超认为,生活在人类解放的 20 世纪的女性,一定要做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 ,要“当具有明了的人生观,去作人应做的事业,洗我们的羞耻,补我们的遗憾。 ”邓颖超深刻地认识到,妇女解放是一个有着深刻意义的社会问题,由于广大妇女缺乏主体意识,这就使得整个妇女运动缺乏主动性,妇女的权利得不到真正的实现。她认为,妇女要主动从思想上解放自己,反抗并彻底消灭那“蔑视女子人格”的封建旧礼教、旧制度的束缚,努力清除封建思想和封建制度,主宰自己的终身幸福,这是妇女实现解放的社会基础。 (二)妇女要积极参加革命和建设事业,努力争取政治上的解放,经

3、济上的独立,参加社会生产是妇女获得解放的前提 邓颖超认为妇女要想从种种封建桎梏的痛苦和压迫中解放出来,就必须投身于革命和建设中,把妇女解放事业和国家及人民整个事业结合起来,成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20 世纪 30、40 年代邓颖超鼓励广大妇女积极参加到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去。新中国成立后,她则积极动员妇女参加生产劳动,强调妇女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邓颖超认为:“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文化水平、改善生活、以达到解放的道路,亦须从经济丰裕与经济独立入手。 ”邓颖超认识到男女不平等的根源在于妇女经济的不独立,于是她一直都提倡妇女自强不息,有自己的事业,政治、经济独立,提高家庭地

4、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从而才能真正享受男女平等的各项权利。 (三)保护妇女切身利益是妇女解放的关键所在 1.改革封建婚姻制度,主张婚姻自由 邓颖超认为,中国妇女要求得解放,首先应当勇于摆脱封建婚姻和封建家庭的束缚和压迫,改革封建婚姻制度,不再做任人宰割的玩物,重塑独立的人格。她呼吁:“对于旧礼教下产生出来的蔑视女子人格,剥夺人权的婚姻制度,我们当首先的下攻击令,不能再容彼存在,遗毒人间了。 ”邓颖超深刻认识到,妇女要实现解放,必须保证婚姻自由。旧社会大多为包办婚姻或是买卖婚姻,不存在任何婚姻自由而言。妇女要获得解放就必须要打破封建婚姻制度,废止买卖婚姻,提倡婚姻自由。她还提出了解决婚姻问题除

5、了依靠制度和政策以外,还要对国民进行长期的教育,改造旧的思想意识,建立新的思想作风的观点。 2.提高妇女自身素质,加强男女平等宣传教育 邓颖超在倡导妇女解放中十分重视提高妇女素质问题,认为这是寻求妇女解放之路的一个重要途径。邓颖超在多年的中国妇女解放道路的探索中,摸索出了一条通过加强对妇女进行宣传教育并大力发展妇女教育,达到提高妇女自身觉悟,提高妇女整体素质,依靠妇女自身的力量实现妇女彻底解放的道路。邓颖超号召在全社会下大力气进行反封建的宣传和教育,特别要“加强男女平等的思想教育,使妇女从思想上解放出来” 。她还提倡积极发挥各级妇女组织的作用,重点培养一批妇女干部,作为党和群众的联系纽带。 二

6、、邓颖超妇女解放思想在 1950 年婚姻法中的部分体现 邓颖超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对我国封建婚姻制度有非常深刻的认识。新中国成立后,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时代的需求出发,邓颖超客观地评价了广大妇女在革命中的巨大贡献以及新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变化,并亲自主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这是一部合乎我国国情、维护广大妇女最切身利益的法律,它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在法律层面上保证了广大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婚姻的各方面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一)1950 年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邓颖超妇女解放思想的阐发 邓颖超号召广大妇女要主动从思想上解放自己,反抗并努力清除封建思想和旧的婚姻制

7、度。她认为女性的权利最好通过行政、立法手段来维护。她的这一妇女解放方面的思想直接反映在 1950 年婚姻法中。1950 年婚姻法第 1 条即明确表述:“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这一规定开宗明义提出该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对邓颖超妇女解放思想中最重要的一点“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最直接的体现与阐发。 (二)1950 年婚姻法在第三章中明确赋予了新中国妇女在家庭婚姻方面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并规定了妇女有参加社会生产的权利,这是对邓颖超妇女解放思想中男女平等,妇女政治解放、经济独立最直接的

8、表达 邓颖超认为,妇女自食其力、自强不息,摆脱对男性的人身依附是广大妇女争得人格权的重要条件。她所指的经济自立是人格独立之根,经济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基础的思想闪耀着历史唯物主义的光辉,而且她并不只是空想主义,而是将之付诸于行动。在她所主持起草的 1950 年婚姻法中关于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一章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等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且其中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这两条法条明确规定了妇女拥有参加社会生产并进行社交的自由,鼓励妇女走出家庭、拥有自己的事业,并且赋予了妇女在家庭中与男子平等的

9、财产权。妇女通过参加社会生产,在政治上、经济上获得与男子平等的支配权和独立地位,从而摆脱对男子的依附关系,获得精神上的独立,这是妇女解放过程中质的转变,也是邓颖超在长期妇女工作实践中的深刻认识,并最终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三)1950 年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自由的规定是对邓颖超妇女解放思想中婚姻自由深层次的理解与表现 1950 年婚姻法第十七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这条规定明确了离婚自由原则。邓颖超所提倡的婚姻自由,不仅仅指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邓颖超认为“在旧中国,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宗法社会的传统,从来

10、都保证着男子的片面的离婚自由,如封建君主时代的七出之条,以及社会习俗承认的自然合法等,都是如此。但是女子却得不到离婚自由。 ”这对妇女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新中国刚成立时,旧式的封建婚姻制度还没有彻底铲除,许多妇女没有离婚自由,甚至一些农村妇女因为坚决离婚而自杀或被杀,针对这些情况的发生,邓颖超认为:“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即准离婚,是完全有利于广大妇女群众的,也是有利于全体人民的。 ”1950 年婚姻法采纳了邓颖超的观点,也体现了社会进步和文明提高的必然结果。 综上所述,邓颖超为我国妇女解放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她在实践中探索而形成的一系列妇女解放思想,为广大妇女的解放指明了方向,推动了妇女解放的进程,同时也为实现男女平等,促进男女和谐发展,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由邓颖超主持制定的 1950 年婚姻法在我国政法史上具有开创意义,而且其基本观点、原则及部分条款对今天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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