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刍议司法会计判断体系的规范化建设【摘要】本文主要论述司法会计判断体系的建设问题,提出规范判断人、判断机构、统一判断技能标准、建立错鉴追究制度等规范化建设措施,并对此进行了中肯的论述。 【关键词】司法会计 判断体系 规范 建设 司法会计判断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机构中精通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司法会计的专门方法,对经济案件和其他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进行辨别和判断,并出具书面判断结论的活动。司法会计判断结论是认定贪污、侵占等经济犯法的主要证据之一,在经济犯法案件的侦破,审判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就怎样规范司法会计判断体系问题试作以下探究。 一、规
2、范判断人及推定主体的资格 刑事诉讼法第 119 条中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判断。 ”哪些人是“有专门知识的人” ,法律虽没有做出明确界定,但根据我国会计法 、 注册会计师法以及高检院等司法部门的有关规定,具有司法会计判断人资格的只应为以下几方面的人员:公、检、法内部设立的,已取得司法会计判断权的专职司法会计。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除上述两种人外,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不应具有司法会计判断人的资格。高等院校副教授以上的财会专家和学者,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赋予这部分人具有司法会计判断人资格,但他们精通会计专
3、业知识和相干知识,笔者以为,应该具有司法会计判断人资格。依法受理司法会计判断的司法会计判断主体应当包罗以下几个方面: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内部配备有专职司法会计人员的技能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大专院校的财会科研机构;具有司法会计判断人资格的自然人。 二、统一判断技能标准 司法会计判断人以取得确凿、有效的司法会计证据作为判断依据,然后再依据司法会计判断的技能标准进行比较,就可以正确地对被判断的财务事实作出判断和判断结论。由于国家的有关财经、财务法规及制度只是规定了单位、行为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的操作规程,并未包罗其具体违规行为的过程和所造成的财务后果,司法会计判断人员仅以此为技能标准,只能作
4、出“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财经法规”等二般性的判断结论,这显然是不能达到判断要求的。同时,也正是由于缺乏统一的司法会计判断技能标准,造成了不同的判断人对同一经济犯法案件的同一财务事实可能作出大相径庭的结论。由此可见,订定一个统一的、切,实可行的司法会计判断技能标准势在必行。 一个较为完善的司法会计判断技能标准,应当包罗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规定司法会计判断证据的提取标准,其内容为:对行为人实施的假发票报销、白条收款不人账、重报支出等各种类型的作案手段应提取的会计证据标准;对比查验标准,订定各种具体违规财务行为所造成的相应的财务后果,即单位资金全部权改变的状态。综合判断标准,即怎样比照相近的财务行为,
5、判断其造成相应财务后果的行为。判断结论席语标准。判断结论可以是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也可做出中性的结论(如只认定行为人的行为违反财经法规,而不对资金的权属定性) 。只有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才华作为证据使用。 三、规范判断机构体系 针对当前司法会计判断的紊乱状况,笔者以为,可在月前司法会计判断体制的基础上,限定判断机构或判断人的判断权限,建立司法会计判断中心(小组)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来规范司法会计判断体系,保障其健康、有序地发展。具体做法如下: (1)限定司法会计判断机构或判断人的判断权限。为了杜绝多重判断,判断结论相互抵牾、冲突的现象,应规定具有司法会计判断资格的判断机构(主体)或个人,包罗公、检、
6、法内部的司法会计判断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只能接受本辖区内的初次司法会计判断或补充判断,不得受理辖区以外的委托判断,或本辖区内的同一案件的第二次委托判断(或重新判断) 。同时,各级司法机关不得任意指派或聘请第二次判断的判断人或判断机构。 (2)建立县(区)级、地 (市)级、省级以及国家级司法会计判断中心(小组) ,判断中心(小组)人员由本辖区内同级公、检、法内部的司法会计判断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或商枝的会计学专家、教授构成。参与司法会计判断的人数为 3-7 人的单数,确定判断结论时,实行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以确保判断的客观、公平性。 (3)司法会计判断中心
7、(小组)贺责本辖区内被判断人不服初次司法会计判断结论提出申请,或侦查机关、公诉、审判机关对初次司法会计判断结论提出异议而进行的重新判断。对于重新判断结论仍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司法会计判断中心(小组)终级判断,而且上级司法会计判断中心(小组)对下级司法会计判断中心(小组)的判断结论,有进行复核和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假如三鉴终鉴后,对其司法会计判断结论仍有异议的,可通过上级司法会计判断中心(小组) ,对下级判断中心(小组)出具的司法会计判断进行复核或文证审查,确有错误的,可以发回重新判断,或直接出具司法会计判断书,改正下级判断中心(小组)的判断结论。这样既可以包管司法会计判断的客观、公平,又可以
8、防止多重判断而引发的“扯皮”诉讼。 四、建立错鉴追究创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20 条第 3 款规定:判断人存心作虚假判断的,应当负担法律责任。但对判断人由于技能水平有限或因过失出具错误的判断结论应否负担责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笔者以为:只要判断人出具了错误的判断结论,使经济犯法案件错捕、错判,大概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且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就应当追究判断人的民事责任。具体而言,凡因司法会计判断人的不对或技能水平原因,出具错误司法会计判断结论的,判断人或判断机构应当补偿一定的判断技和因此而增加的诉讼成本。同时还规定,一年内累计出现两次错误判断的,要取消判断人资格,经过培训、考试后再重新确定判断权,而且该判断机构在二年内不得从事经济犯法案件的司法会计判断。这样才华保障司法会计判断的质量和严肃性。 参考文献: 1金光正主编.司法鉴定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2何联升著.司法会计鉴定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3赵刚等著.司法会计学原理M.武汉:中国城市出版社,1990.